[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876W/2024-00072 | [ 发文字号 ] | 津农业农村委函〔2024〕161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6-25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5 |
发布日期: 2024-06-25 15:16:5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23年10月,我委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了《2023年江津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计划》(津农业农村委函〔2023〕245号),明确了6家秸秆市场化利用主体。现因客观因素,1家主体无法继续实施。为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经研究,拟将中央资金12.635万元进行补申报,请各镇街对照《2023年江津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津农业农村委函〔2023〕206号)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主体积极申报,并于7月15日之前提交项目实施方案。
(联系人:徐老师,联系电话:47521911)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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