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江津区就业帮扶车间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乡振发〔2023〕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就业帮扶车间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做好就业帮扶车间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江津区就业帮扶车间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津区就业帮扶车间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就业帮扶车间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就业帮扶车间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1号),以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
新评选为就业帮扶车间的企业、生产车间、加工点、代工厂及农村专业合作社等。
二、补助标准
(一)关于车间建设时间认定
1. 新建。以企业、新型经营主体为帮扶车间申报,则以企业、新型经营主体等注册时间判定,如果是自注册起一年内申报,视为新建。以企业、新型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筹建的其中一个车间、作坊等为帮扶车间申报,如果是自建设起一年内申报的,视为新建,需提供申报当年新购物资、新建厂房所对应的实施方案、招标采购、正式发票等资料。
2. 5年内建立。以项目申报年度为0年,倒推5年内业主注册时间或帮扶车间建设时间。
(二)一次性建设补助
1.对新建并被认定为区级就业帮扶车间的主体,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近3个月在岗人数达到10人及以上(不含法人代表),积极吸纳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残疾人家庭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其中吸纳脱贫人口不低于30%。
(1)用工规模达40人及以上,脱贫人口占比30%及以上,按固定资产或项目建设实际总投资额的8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但不超过50万元。
(2)用工规模20(含)-39人,脱贫人口占比30%及以上,按固定资产或项目建设实际总投资额的7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但不超过50万元。
(3)用工规模10(含)-19人,脱贫人口占比30%及以上,按固定资产或项目建设实际总投资额的6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但不超过50万元。
2.对5年内建立的企业、生产车间、加工点或代工厂等,按车间固定资产或项目建设实际总投资额的10%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当年认定不超过5个,在本级资金中安排。
投资金额统计范围主要包括:厂房建设、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等支出(不含流动资金)。申报就业帮扶车间的投资金额不能与其他财政补助项目投资内容重叠。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次。
三、申报程序
(一)主体自主申报。符合补助条件的主体按照《关于做好就业帮扶车间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发〔2022〕94号)文件要求准备好申报资料,向所在镇(街道)提出书面申报。
(二)镇(街道)初审推荐。镇(街道)组织相关人员对拟推荐的申报主体的场地、用工规模、农户类别、经营情况等开展审核。初审通过后,向区乡村振兴局推荐申报,并报送推荐申报相关纸质件。
(三)区级审核认定。区乡村振兴局、区人力社保局对申请主体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查评估,经审核评选通过的,由区乡村振兴局、区人力社保局予以发文认定为区级就业帮扶车间并授牌,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四、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来源
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资金计划另文下达。
五、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用于购买生产工具、生产资料、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带动脱贫劳动力就业等支出。
六、项目资金管理
(一)就业帮扶车间所得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按不低于建设补助资金30 %比例由所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签订入股分红协议。
(二)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江津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加强财务收支管理,会计资料要真实、合法、完整,财务核算清晰明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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