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0093205456/2024-00024 | [ 发文字号 ] | 津林罚决字〔2024〕第023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林业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6-17 | [ 发布日期 ] | 2024-07-02 |
发布日期: 2024-07-02 09:36:22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住址 ——
被处罚单位名称 重庆钰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献明 职务 ——
单位地址 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三角坝居5组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4月,因堆放的弃土坍塌,将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三角坝社区刁湾居民小组(小地名:下祠堂)集体所有林地内的林木毁坏。经重庆市江津区森林资源调查设计队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共计毁坏林木169株,蓄积9.63立方米(折合木材材积4.82立方米),树种为构树、黄葛树,地类为乔木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及证人笔录、现场照片和勘验、检查笔录等相关材料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于2024年11月17日之前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共计507株(即:169株×3倍=507株),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9640元(即:4.82立方米×400元/立方米×5倍=964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圣泉南路296号)领取《重庆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完成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
2024年6 月17日
附件下载: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