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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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5456/2024-00024 [ 发文字号 ] 津林罚决字〔2024〕第023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林业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6-17 [ 发布日期 ] 2024-07-02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7-02 09:36:22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住址   ——                  

被处罚单位名称 重庆钰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献明     职务    ——              

单位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三角坝居5组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4月因堆放的弃土坍塌,将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三角坝社区刁湾居民小组(小地名:下祠堂)集体所有林地内的林木毁坏。经重庆市江津区森林资源调查设计队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共计毁坏林木169株,蓄积9.63立方米(折合木材材积4.82立方米),树种为构树、黄葛树,地类为乔木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及证人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等相关材料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第款的规定,责令于2024年11月17日之前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共计507株(即:169株×3倍=507株),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9640元(即:4.82立方米×400元/立方米×5倍=964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江津区林业局(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圣泉南路296号)领取《重庆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完成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

20246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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