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促进和保障要素流通
助力渝西地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户口迁移
登记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26〕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促进和保障要素流通助力渝西地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户口迁移登记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江津区促进和保障要素流通
助力渝西地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户口迁移登记
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5〕16号),落实我市提升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发展能级推进大会精神,加快破除阻碍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的体制机制障碍,助力渝西地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立足江津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投资购房落户
(一)购买住宅房屋落户。购买成套商品房竣工验收后,产权人凭不动产登记相关材料,可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房屋标准地址确认后,可在房屋所在地址申请落户,配偶、父母、子女自愿随迁。经产权人同意,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申请购房落户。
(二)购买商用房屋落户。购买城镇地区商铺、公寓等商业用房并取得产权,产权人及其配偶持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可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子女自愿随迁。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可在房屋所在地址申请落户。
二、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一)就业落户。在本区就业的人员,持就业单位为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可在居住地或就业地的城镇地区申请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自愿随迁。
(二)创业落户。在本区依法经商并正常经营的人员,持工商营业执照,可在注册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自愿随迁。
三、合法稳定居住落户
(一)居住权房屋落户。依法取得本区城镇地区成套住宅房屋居住权,居住权人持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居住权登记证明,可在房屋所在地址申请落户。
(二)租赁房屋落户。承租公(廉)租房,承租人持公(廉)租房有效租房合同,可在公(廉)租房所在地址申请落户。在城镇地区承租公(廉)租房以外其他成套住宅房屋,承租人持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可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经房屋产权人同意,也可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址申请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自愿随迁。
承租人退租后,产权人或公(廉)租房管理部门要求原承租人迁出户口,告知后未迁出的,可将承租人户口迁往房屋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三)单位分配房屋落户。单位在城镇地区拥有的合法产权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的,职工凭单位分配住房证明,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自愿随迁。单位收回住房后,要求原居住人迁出户口,告知后未迁出的,可将原居住人户口迁往房屋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四、应届毕业生落户
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落户。全日制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持毕业证可在城镇地区的居住地、就业地、近亲属户口所在地、父母的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申请落户。
五、投靠落户
父母子女投靠落户。父母、成年子女可在本区城镇地区相互投靠落户,不受共同生活居住和年老父母年龄限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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