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津府发〔202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区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江津府办〔2014〕55号)等6件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决定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决定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江津府办〔2014〕55号)
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50号)
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江津府发〔2017〕33号)
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的通告(江津府发〔2025〕6号)
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8〕95号)
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8〕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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