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津府发〔2025〕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区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废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1〕41号)等9件文件,修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江津府发〔2017〕33号)等4件文件。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单位负责拟文后按程序送审,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1〕41号)
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江津区标准厂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江津府办发〔2023〕8号)
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296号)
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8〕37号)
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助推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加快建设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发〔2022〕10号)
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华秋沙鸭栖息地保护和管理的通告(江津府布〔2015〕5号)
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2017〕216号)
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7〕59号)
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邮政快递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1〕57号)
附件2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江津府发〔2017〕33号)
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50号)
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江津府办〔2014〕55号)
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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