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津区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24〕7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江津区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审议、十五届区委常委会第10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江津区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招标投标政策规定和有关要求,为扎实落实市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任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清廉市场建设,现就江津区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聚焦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围绕当前招标投标领域突出矛盾,针对招标人主体责任不到位、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治。
坚持系统观念、协同联动。聚焦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加强前瞻性全局性谋划,推动多跨协同高效监管,调动各方积极性,提升招标投标市场治理精准性有效性。
坚持创新引领、赋能增效。不断强化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创新、监管体制创新,深化信息化、数字化运用,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规范市场秩序。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定。
1.执行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落实国家部委和重庆市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制度规则。结合江津实际,修订完善我区招标投标交易制度规定。(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2024年第16号),制定涉及招标投标的政策制度,要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性条件。(责任单位:区政府各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清理招标投标政策文件。在全区范围内清理招标投标政策措施涉及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对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修订、废止。(责任单位: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完成时限:2024年底)
(二)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4.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区发展改革委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标人的政策指导和培训,让招标人清楚自身的权利义务。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干涉。(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健全招标人内控制度。招标人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全流程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招投标活动中的廉洁风险,对招投标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并严格执行。建立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机制,将招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和履约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建立招标专业化队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招标项目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单位:各镇街、部门、平台、区属国有企事业等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时限:2024年底〕
6.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在项目审批、核准时一并报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依法批准的招标方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随意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或者以肢解项目等方式规避招标,或者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除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和市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外,招标人应取得对应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同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进行确认,其中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作为招标人的,还应报告区政府。(责任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7.规范管理招标代理服务。招标人应按照本单位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组织招标,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报区发展改革委。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将治理招标代理收费乱象纳入价格执法重点,对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实行行业禁入。(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8.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发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要采用市级印发的招标文件标准(示范)文本,不得随意修改招标文件标准(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有《江津区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详见附件)的内容。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文件审查机制,对招标文件进行内部审查;机关事业单位招标人应当参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对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鼓励其他招标人参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对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作为招标人的,应把采用EPC模式招标或全过程咨询招标、施工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委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采用项目经理答辩等纳入集体决策事项,并向分管(联系)本项目或本单位的区领导报告。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合同、履约信息等内容。(责任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9.依规委派招标人代表。招标人委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招标人代表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且不得超过2人。(责任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0.推动招标采购机制创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要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工作方案策划,按照规定提前发布招标计划。招标人要落实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鼓励国有企业招标人对同类型采购打捆集中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区国资委要把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中的违规情形纳入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落实国家和重庆市关于科技创新、应急抢险、以工代赈、村庄建设、造林种草等领域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的指导意见,加强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衔接。必须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及货物、服务类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使用国有企业资金的执行国有企业采购制度。区财政局对执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区国资委指导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制定必须招标限额以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完善评标定标机制。
11.规范选用评标方法。招标人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确定的评标方法适用范围确定项目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完善对异常低价甄别的处理办法。(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2.完善评标指标和程序。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指导意见,试行投标人资格、业绩等客观量化评审,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在勘察设计项目评标中突出技术因素、相应增加权重。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探索“独立工位评标”,积极争取网络远程异地评标试点。(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3.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要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核,发现存在错误的,按有关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对评标报告的审核,要重点审核客观因素评审、主观因素评审中的异常情况、异常低价甄别。招标人对定标全过程实行记录和可追溯管理。(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4.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严格按照《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做好评标专家入库审查工作,强化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依法依规查处评标专家的违规违法行为,对评标专家的严重违法行为报告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发展改革委部署,开展评标专家专项清理,提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推进数字化应用。
15.用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严格按照重庆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要求,加强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软硬件建设,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和不见面开标,实现招标投标融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与招标投标交易编码关联应用。用好“政务·投资项目全周期”信息化系统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化监管功能,加强招标投标与投资决策、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有效衔接,打通审批和监管业务信息系统,积极争取重庆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有关数据与区工程建设领域监管平台共享,提升工程建设一体化监管能力,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大数据发展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公共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6.加快推广数智技术应用。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统一要求和部署,推进全国招标投标交易主体信息互联互通、数字证书全国互认,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实现经营主体登记、资格、业绩、信用等信息互认共享。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全面推行以电子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共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加强协同高效监管。
17.协同指导编制招标文件。区发展改革委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指导。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要在重庆市招标文件标准(示范)文本的基础上,按行业、工程类别、工程规模及投资、发包类别、建设模式及技术复杂程度分类制定招标文件应用模块。应用模块要重点对资质条件设置、评标方法选用、评审内容设置、评标委员会组建、异常低价甄别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参考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制定的招标文件应用模块,结合本行业实际,在项目资质确定、评标方法选用、技术方案评审、商务条件设置等方面给予招标人指导,确保条件设置科学合理。(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底并持续推进)
18.健全监督监管制度机制。制定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防范制度、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指导意见、投诉处理意见、行政处理处罚意见抄送招标人同级纪检监察组织制度。制定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招标文件编制禁止性要求。建立招标人分类管理制度,促进招标人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常态化监督招标人主体责任执行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24年底)
19.建立多跨协同监管机制。畅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市场监督机关等部门监督监管通道,建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实现线索办理情况反馈闭环管理。加大对招标投标领域巡察、审计监督力度,按照招标投标移送线索的标准和程序,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线索作为公益诉讼线索向检察机关移送,将串通投标情节严重行为的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和受贿行为的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审计局、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4年底)
(六)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
20.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活动。依法加大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格执法与柔性执法相结合,推行“首违不罚”,做到宽严相济、执法有度,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1.严厉打击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签订书面合同并严格履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应强化合同履约管理,督促中标人按合同履约,保证工程按时推进,保障质量安全。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如中标后将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或者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消极怠工延误工期的行为,应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报告或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严格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限制其参与投标活动,直至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2.推动招标投标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发挥调解、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机制,支持经营主体依据民事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招标投标纠纷多元化解。招标人与区发展改革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报告区政府协调。对招标投标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提升招标投标政策效能。
23.加强创新激励机制应用。落实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9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对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持续加大创新产品采购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国资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4.优化绿色招标采购推广应用机制。鼓励招标人应用国家编制的绿色招标采购示范文本,对原材料、生产制造工艺等明确环保、节能、低碳要求,综合考虑生产、包装、物流、销售、服务、回收和再利用等环节确定评标标准,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5.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投标。落实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工程招标投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国有企业与中小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探索将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情况列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各项目建设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实施保障
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开展政策解读,组织业务培训,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政策精准落实。要加强宣传解读和舆论监督,营造有利于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各项工作目标,事项化清单化落实各项具体任务。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清单明确的任务、时限推进落实。区政府督查室对任务完成情况适时开展督查。
附件:江津区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
附件
江津区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编制负面清单
序号 |
禁止性内容 |
法律、文件依据 |
1 |
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2 |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
3 |
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不得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
4 |
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
5 |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 |
6 |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 |
7 |
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
8 |
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标包)规避招标。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标包)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 |
9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施工和货物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 |
10 |
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 |
11 |
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12 |
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
13 |
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五条 |
14 |
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两人。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条 |
15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 |
16 |
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
17 |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
18 |
不得限定只能采用某一种方式缴纳保证金。 |
《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保函工作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 |
注:1.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2.本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所列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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