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津府办〔2018〕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和规范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秩序,充分发挥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依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晰工程产权,完善产权登记
所有农村饮水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
区国资中心作为我区农村饮水工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农村饮水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一)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微型农村饮水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其产权归个人所有。
(二)联户小型农村饮水工程。产权按照受益范围划归用水合作小组。
(三)村级农村饮水工程。主体工程按投资渠道确定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属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划归所在村集体所有。入户水表、水表至用水户的供水设施划归用水户所有。
(四)跨村或跨镇的农村饮水工程。主体工程按投资渠道确定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属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建设工程,主体工程按照受益范围划归组建的工程管理委员会,工程管理委员会由受益镇街负责组建。入户水表、水表至用水户的供水设施划归用水户所有。
(五)场镇水厂改造工程。场镇水厂属国有的,政府补助部分,产权划归该水厂;场镇水厂属股份制或私有的,以合同约定方式确定政府补助部分资金,暂不参与企业利润分红,也不承担亏损,但政府回购时,政府补助资金应扣除。
(六)农村学校、国有农林场单独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其产权确定给该单位。饮水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由所属镇街及其项目村居按产权归宿完成资产登记建档工作。农村饮水工程未经区政府允许不准拍卖所有权。
二、落实管护机构,明确管护责任
农村饮水工程产权所有者应当确定运行管护主体。运行管护主体应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做好运行管护与安全生产,保证正常供水。入户水表、水表至用水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护。供水单位应在农村饮水工程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定期巡查。已投入运行的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单位不得随意停止或者退出运营,供水单位确需停止或者退出供水运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向区人民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供水。
(一)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由农户个人或用水合作小组自管。
(二)单建的农村饮水工程。由镇街负责与村社共同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进行管理;入户水表、水表至用水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进行管理维护。
(三)在场镇供水厂(站)扩网的农村饮水工程。水厂与项目村总表之间的管网由水厂负责管理,项目村内的管网由镇街与村社共同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进行管理维护;入户水表、水表至用水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进行管理维护。
(四)跨村或跨镇的农村饮水工程。由受益镇街、村居代表组成的工程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入户水表、水表至用水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进行管理维护。
(五)场镇水厂改造工程。由场镇水厂进行管理。
(六)单纯向农村学校、国有农林场供水或向农村学校、国有农林场供水为主的饮水工程。由农村学校、国有农林场进行管理和维护。试点区域性、专业化供水组织运行管护村镇供水工程。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委托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采用工程经营权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的,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三、强化管护措施,加强运行管理
(一)加强水源管理。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划定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定期开展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安全评估,制定落实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和整治措施,确保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必须依法实施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投饵养殖等可能对水体造成污染的水产养殖以及旅游、游泳、垂钓等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相关镇(街)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月不少于1次现场监察;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半年不少于1次现场监察;水源地供水单位应落实专人实行日巡查制度,节假日、汛期等特殊时期应加强值班巡查。现场巡查人员应作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二)建立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考核机制,将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管护纳入镇街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列入政务督查范围,定期不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情况进行督查,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二是加强日常运行监管。区水务等相关部门及各镇街要不定期对工程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运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三是加强运行管护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管护人员制水工艺技能及管理水平。
(三)合理核定水价。农村饮水工程水价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既要充分考虑用水户的支付意愿和承受能力,也要考虑供水单位的成本补偿和合理收益。规模化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政府定价,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政府指导定价或者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农村饮水工程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结合农村实际,允许实行农村饮水用水基数制度。
(四)建立维修管护资金。农村饮水工程要建立日常维修养护资金,该资金可通过水费提留等方式筹集。各级财政要落实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维修养护。
(五)全面提升水质。严格实行供水水厂水质“自检”、水务部门水质“巡检”、职能部门水质“抽检”的水质三级监测体系。规模化供水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水质自检能力,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并向区水务局、区卫生计生委报送水质检测结果,其中水源水质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同时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和水源管理单位。
1.供水单位水质自检。日供水规模500m3/d以上的村镇供水工程必须开展出厂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耗氧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消毒剂余量等9项指标的日检,每月选取1-2个点开展末梢水9项指标检测。
2.水利部门水质巡检。区水环境监测中心对供水规模1000m3/d及以上的集中村镇供水工程出厂水每季度监测不少于1次(其中供水规模10000m3/d及以上的每月监测不少于1次);管网末梢水每年至少在丰、枯水期各监测1次。供水规模200-1000m3/d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出厂水每半年监测不少于1次;管网末梢水每年至少在水质不利情况下(丰水期或枯水期)监测1次(其中200-500m3/d的,可结合水源水质监测分区,每个区域每年至少抽样监测1次);供水规模200m3/d以下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出厂水可根据水源、水质及水处理类型进行分类,各类工程选择不少于2处有代表性的工程,每年对主要常规指标和存在风险的非常规指标至少监测1次;管网末梢水结合水源水质监测分区,每个区域每年至少抽样监测1次。
3.相关部门水质抽检。区环保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每年对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源水检测不少于1次并随机进行抽检。区疾控中心每年对建制镇水厂和集镇水厂出厂水监测1次、管网末梢水监测2次;同时,在结合区水环境监测中心水质巡检结果的基础上,对水质不合格的进行抽检。
4.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或者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5.建立共享制度。环保、卫生和水务部门要建立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质报告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检测结果应及时告知供水单位。
6.水务、卫生部门所属水质检测机构按照计划开展的水质检测费用纳入区财政预算,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六)建立应急机制。区水务局负责编制区级农村供水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审批。各镇街应当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报区水务局备案。
规模化供水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加强应急监测,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卫生、水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供水单位及用水户应当予以配合。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由各镇街负责处置,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卫生、水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
供水单位应保持供水安全稳定,设立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户监督。因农村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预计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生活用水。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致使供水中断的,供水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抢修,及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区水务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
发展改革、水务、财政、卫计、环保等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各自掌握的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运行管理情况,规范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饮水安全。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水务等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村镇供水工程,负责规模化供水工程的定价。
区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区农村饮水工程规划,指导和监督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全区规模化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指设计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设计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负责会同卫计部门开展制水消毒等关键岗位的技术培训。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和水质检测机构按照计划开展的水质检测费用,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管 。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水质监督检测计划,负责农村饮水工程水质的卫生监督检测,对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如发现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
区环保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依法划定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定期开展村镇供水水源安全评估,制定落实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和整治措施,确保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区政府督查室对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确保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清洁安全、水价公平合理、工程正常运行。
区国土房管局可以采用征收、划拨或者集体土地内部调剂等方式提供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保证项目用地。
农村饮水运行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负总责,负责本辖区农村饮水工程有关工作。负责辖区内小型集中供水运行管护的监督管护(指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上,但是未达到规模化供水工程标准的供水工程)。负责按照“产权归属明晰,管理主体到位,责权利相统一,工程持续利用”的要求,理顺管理关系,健全服务体系,完善运行机制,促进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规范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做到“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水源”。负责饮水安全知识宣传,增强群众水商品意识、饮水卫生意识,逐步改变群众饮水习惯。负责指导由村(居)委会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的农村饮水工程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依据供水成本加合理利润制定水价。负责指导监督集中式供水单位办理卫生许可证;负责建立供水人员健康档案。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应急预案,负责处置辖区内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供水突发事件,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卫生、水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
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本村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工作。
五、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2015〕60号)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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