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津区兑现职工以外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办法的通知
江津府发〔2017〕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结合江津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江津区兑现职工以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办法》,现予以印发。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是一项大政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江津区兑现职工以外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为落实职工以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以外独生子女父母,是指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及企业单位职工以外的独生子女父母。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在1997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职工以外独生子女父母。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以外独生子女父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
(一)本办法出台后,户口在本行政辖区内;
(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 凡1997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次性奖励300元/人。区、镇、村每年6月30日以前集中办理独生子女当年年满20周岁的父母一次性奖励。
2007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从当年起奖励每人每年30元,直至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
第五条 夫妻只有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非职工的,非职工的一方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六条 职工以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来源由区财政统筹解决。实行财政专项预算、直接拨付的办法,确保奖励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奖励对象。
第七条 凡认为符合职工以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条件的对象,在每年的6月30日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村(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送镇(街)审批,镇(街)审批合格后返回村(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由镇(街)上报区卫生计生委,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复查把关并监督指导。
第八条 填写规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对象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户籍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必要时附申请人婚姻和生育状况的说明。
第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并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第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奖励金,并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兑现实施中弄虚作假。建立举报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奖励资格;对徇私舞弊、工作严重失职的主管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独生子女父母的资格审查把关,并接受区财政局和区卫生计生委的监督,并纳入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兑现城镇职工以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07〕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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