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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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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

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17〕1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重庆市江津区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07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7〕8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范围主要为城市建成区(双福新区、滨江新城、德感工业园、德感街道、几江街道、鼎山街道、支坪镇、珞璜工业园、珞璜镇)内的市政管线,包括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通信(含广播电视)、综合管沟、综合管廊等管道(沟、廊)和线缆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管线涉及的铁路工程、轨道交通、道路工程等要素信息。其他区域城镇建成区应参照城市建成区进行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逐步建立全区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动态数据库。

第三条 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局为区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地下管线数据库及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更新维护的主要负责单位。区有关部门及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对全区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工作予以配合。

第四条 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主要通过对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的竣工测量和跟踪测量进行。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手续,并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绘。

在我区开展管线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同比例尺跟踪测量和竣工测绘,并形成工程跟踪测量信息记录和竣工测量报告。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工程跟踪测量信息记录和竣工测量报告,依法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五条 分期建设的大型市政交通(含地下管线)项目,在分期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法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分期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六条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竣工规划核实资料同步更新本区地下管线数据库及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各相关权属单位应分别于每年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将相关数据上报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期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汇交。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竣工规划核实制度。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未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即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需要进行核实测绘的,可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管线巡查维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查,保证管线安全运行,对未批先建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拒不服从规划管理的建设单位,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通报,并纳入规划、测绘诚信记录,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第十条 地下管线数据的汇交、保管、使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地下管线数据的完整和安全。违规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数据信息,或者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和权属单位、管理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管线档案,相关部门不得收取查阅费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线档案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数据库及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更新与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区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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