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
标准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16〕5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7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区政府同意,调整我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统一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40元。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由区民政部门负责。
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等方式相结合。对暂不能提供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发放租赁补贴资助其到市场自主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三、已实行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租金和没有享受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2016年仍按照《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津区2015年度廉租住房租金及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5〕43号)规定执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金标准的制定,由区发改委会同区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由区国土房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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