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江津区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指导标准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17〕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江津区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指导标准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江津区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指导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各工业园区整体出租给园区企业或用于拆迁安置过渡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可在不高于当地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基础上自行确定。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江津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指导标准
附件
重庆市江津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指导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
地区 标准 |
双福 |
几江、鼎山、德感、珞璜 |
支坪、白沙、李市、油溪 |
石门、石蟆、先锋、柏林、夏坝、蔡家、贾嗣 | |
租金标准 |
一类 |
9.00 |
6.00 |
―― |
―― |
二类 |
7.50 |
4.50 |
4.00 |
3.00 | |
备注 |
一类租金标准:适用于我区德感南华公共租赁住房、双福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几江、鼎山城区及珞璜工业园实施了廉租住房并轨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二类租金标准:适用于我区实施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的德感南华·康居,双福新区、珞璜工业园、德感工业园及各镇(街)廉租住房小区内出租给中低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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