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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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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津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江津府办〔2014〕5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江津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    
 

重庆市江津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行业部门直接监管、安监部门综合监管和企业主体等五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区政府、区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区级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见告诫谈话的制度。

第三条 约谈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对如下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七大平台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区政府或区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约谈条件

辖区或监管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约谈。

(一)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2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死亡一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或被否决的;

(四)所在辖区、所在行业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现象严重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拒绝整改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六)对事故救援不及时或隐瞒、谎报、故意拖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或对事故处理措施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因工作不实、不力造成安全形势严峻,上级领导或区级以上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组提出应当约谈的;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区政府和区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第五条 约谈组织

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区监察局、区安监局、区总工会、区政府督查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约谈小组,约谈小组由区政府、区安委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组长主持约谈,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可根据情况邀请组织部门、纪检部门、人民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参加。

第六条 约谈内容

(一)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约谈。重点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重点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以及事故现场处置、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吸取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情况。

(三)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约谈。重点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等情况。

(四)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的约谈。重点约谈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前3个工作日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事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内容。被约谈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约谈时,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小组应提出进一步整改措施要求,作出约谈处理决定,被约谈单位应作出承诺。

约谈时,区安委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约谈后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纪要。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根据约谈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约谈要求

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被约谈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约谈处理决定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责令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提交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条 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江津区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编号:津安约书〔 〕第 号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约谈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约谈地点

 

具体事项

 

约谈实施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江津区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约谈主持人

 

记录人

 

约谈参加人

 

约谈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约谈地点

 

约谈记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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