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津府发〔2019〕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区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津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精神,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现就我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扣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加快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巩固我区建设工程提质增效审批改革成果,持续推进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和再造,切实为企业“松绑”、为群众“解难”、为市场“腾位”、为廉政“强身”,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对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项目、全覆盖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谋划。对标对表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统筹、一体部署,协同推进、同向发力,结合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审批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在已取得的改革成效基础上,推动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和再造。
2.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的难点、堵点和痛点,实施分类管理,将社会投资项目作为重中之重,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以“刀刃向内”的气魄强力推动改革,为市场主体添活力。
3.坚持便民利民。推动政府管理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改革创新与“互联网+政务服务”齐头并进,促进审批服务扁平化、便捷化、智能化。推动“全渝通办”,强化部门协同,打破信息孤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增强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4.坚持闭合管理。深化“一个窗口”办件机制,破除跨部门办件障碍,清理整合部门重复交叉管理的职能,能并则并,该合则合,确保机构职能清晰、力量强化、行政高效。
5.坚持于法有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重大改革举措要同步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及时向上级提出修改建议,属于区级政策文件需要立改废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建议,及时按程序修正。推动改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度完善、长期管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防范化解风险、巩固改革成果。
(三)改革内容。
推进全流程改革,使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推进全项目改革,包括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推进全事项改革,将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所有审批及办理事项都纳入改革范围,真正实现全流程、全项目、全事项的全覆盖改革,切实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四)工作目标。
在完成国务院“试点地区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压减至120个工作日”改革目标的基础上,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有重点、有步骤地持续推进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强化前期策划、再造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审批时间压减至5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35个工作日以内、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20个工作日以内、一般工业项目从取得土地到开工压减至15个工作日以内;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审批时间压减至8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一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70个工作日以内。交通建设项目压减至80个工作日。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压减至70个工作日。
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和技术特别复杂等项目,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以及可能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应由重庆市级相关部门审核的项目,按重庆市级程序审批。
二、加强前期策划
(五)推动项目策划生成。对于划拨用地的项目,按照区政府制定的投资项目滚动规划,完善全区投资项目储备库。根据建设边界条件和建设规模,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平台、各镇(街)提前开展农用地转用、征地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工作,将“生地”转变为“熟地”。在策划生成阶段,由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建立协同机制,落实项目投资、产业准入类型、预选址、承载力、用地指标等建设内容,对项目可行性及配套条件进行充分论证,确定建设条件、出让条件,确保项目可落地、可实施。经策划生成的项目,不允许擅自改变建设条件,各部门应按照前期确定的建设内容履行审批手续。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对公开出让土地的项目,强化土地出让前指标控制,将城乡规划、城市景观、园林绿化、文物保护等指标要求作为用地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同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受让人应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申请人凭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清地价款证明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六)开展区域整体评价。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内容、方式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在工业园区和其他特定区域,由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对城市景观评审、市政配套设施、园区绿化方案、交通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物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等事项,将原来由企业分头进行的各项评估评审,改为由政府统一组织,按区域统一编审。鼓励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覆盖的区域推行“多评合一”,逐步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企业不再单独办理相关技术性审查和中介服务。
三、统一审批流程
(七)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限划拨用地)、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备案、消防设计审核确认、人防设计审查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消防、人防、防雷、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八)分类细化流程。深化建设工程提质增效审批改革成果,改变原有“一刀切”的审批管理模式,实施分类管理。根据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将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划分为六类: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小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建设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工业建设项目、一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类别分别绘制审批服务流程图,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建设项目可结合实际绘制专项流程图。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对于公开出让土地的项目,将建设用地审批纳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九)深化并联审批。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制度,明确并联审批工作规程,严格落实牵头部门责任,建立并联审批协调机制。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分别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以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为基础,牵头部门会同协办部门梳理细化各阶段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办理事项,优化申报表单、要素设置和流转环节并向社会公布。办理事项按照项目类别划分为主要事项的必经审批流程和选择性办理事项,其他事项不得要求企业办理。需要相关部门协助办理的事项,由牵头部门告知协办部门,实现线上会商、协同审批,协办部门应服从牵头部门协调工作安排,完成并联审批中涉及本部门的协调调度工作。同时协办部门办理时限不得超过牵头部门的办理时限。
四、精简审批环节
切实采取“减、放、并、转、调、诺”等措施,制定形成6张清单,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并则并、能转则转、能调则调、能承诺则承诺。
(十)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符合上位法和不合规的审批事项。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制定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保留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必要的前置条件。取消社会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取消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批、消防方案设计技术审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审批事项。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等备案事项。不再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作为施工许可办理前置条件。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夜间施工手续不再将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的确认件作为前置条件。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纳入各级行业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江津区投资项目三年滚动储备库、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清单的项目不再审批立项,直接审批可研。
(十一)合并审批事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制定并实施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合并审批事项目录、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将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等23项审批事项合并为8项。分别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合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不再作为申请事项,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时同步安排质量安全监督。将项目临时用水事项与正式用水事项合并办理,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对项目供水方案进行指导服务,由项目业主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申报。
实行联合勘验。积极推进规划选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人防设计审查确认、防雷设计审核等现场联合勘验,由各阶段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实行一个阶段最多勘验一次。
实行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气象、城管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整体性审查,切实解决“多头审、多头改、多套图”的问题。建设部门牵头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标准严格审查,承担技术审查责任,优化审查工作流程,审查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有关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进行审核确认,不再单独进行技术审查,并以审核确认的施工图作为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待重庆市数字化联合审图系统建成后,推行施工图审查无纸化申报及网上审查,实现多图联审全过程数字化监管。
实行联合测绘。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测量项目及产权登记涉及的测绘项目,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明确实施范围、工作流程、资质要求、测量标准等具体内容,一次性委托中介机构完成“规测”和“房测”两套报告。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并纳入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制定“多测合一”综合技术标准,统一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明确“多测合一”的内容、精度、成果形式等要求。
实行联合验收。严格落实《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限等,将规划、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验收事项纳入联合验收,由牵头部门限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实行不同类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制,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协调行业项目的联合竣工验收。将联合竣工验收工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管理,逐步探索取消工程现场核实验收环节。
(十二)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一并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园林绿地指标事项审查、防空地下室设施事项审查、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审查、河道管理事项审查等事项调整为内部协作事项,由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明确程序和时限,协办部门和单位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制定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目录,明确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管理方式及相关要求。
(十三)调整审批时序。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审批或核准项目时仅保留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前置要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取水许可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用地批准手续等调整到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并在审批流程图和办事指南中明确所有审批事项的办理时序。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探索推行“以函代证”模式。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用地预审函作为用地批准手续,以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函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意见函。待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四)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公布的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工业园区、综保区部分项目的建设手续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已经实施区域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对工伤保险、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建设单位按承诺相关规定办理,并自行承担违反承诺造成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
(十五)优化白沙镇、“七大平台”行政审批权责。将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权限全权下放白沙镇,白沙镇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行政审批工作及质量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收回区级部门已下放至“七大平台”的全部审批权限,相关事项按照改革工作要求全部进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统一办理。
五、完善审批体系
(十六)“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由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统筹,整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规划、人口和环境规划以及综合交通、文化旅游、社会事业、城市绿地、环卫设施、综合管线、文物保护、人防空间等各类规划,统筹项目需求、空间规划、时序安排,形成覆盖全区的“一张蓝图”。基本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明确编制“多规合一”规划目录、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构、梳理各类规划基础数据、统筹各类空间规划等事项的完成时间节点,基本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整合空间图层数据,完成差异图斑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在一张图上划定各类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空间规划图。在此基础上构建“共同策划、共同论证、共同决策”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制定并实施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实现利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
(十七)“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充分利用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各部门和各乡(街),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监控审批行为,实施全过程跟踪督办,杜绝体外循环。其中,涉密工程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各部门审批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推送、实时告知申请人。完善强化项目统一代码管理,以项目统一代码作为项目唯一身份,实行建设项目“一个代码”全程流转。
(十八)“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有关部门及市政公用单位全面实行“三集中、三到位”,即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内设机构向实体大厅集中、审批服务事项办理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集中,事项进驻到位、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实现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咨询。统一办事指南和服务标准,推行“扫码办事”,方便申请人通过二维码查询信息、在线申报。推行建设项目同一审批阶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窗缴纳服务。推行“综合窗口受理、并联集成审批、一个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制定“一个窗口”运行规则,深化和扩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推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启用专用章用于四个行政审批环节的签批确认工作。整合业务咨询、投诉受理、效能监管,全面提升实体政务大厅服务效能。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审批事项和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度,防止行政审批工作体外循环;逐步推行行政审批与管理分离,各单位给予入驻统一窗口充分权限,参与审批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事后或现场的监管工作。
(十九)“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项目统一代码归集项目所有审批信息,凡是前置审批已提交的资料,后续审批时不再要求提供;凡是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以及所需其他部门的审批结论,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动获取互认,逐步实现不见面审批。制定各审批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材料目录。
(二十)“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分级负责、统一监管”的行政审批效能监管体系,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完善“日扫描、周调度、月通报、季分析、年考评”工作机制和首问负责、投诉问责、倒查追责的责任追溯体系,实现行政审批全流程、全要素跟踪监管。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阶段的配套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等,并根据运行情况不断更新完善。
六、探索新的服务方式
(二十一)推行项目预评审、技术服务前移和技术预验收制。深化运用好告知承诺制,对于“七大平台”内确因土地问题暂时无法完善相关建设手续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以区发展改革委确认为准)及工业项目,可实行项目建设预评审制、质量安全监督服务前移和预验收,相关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审核验收部门等)做好技术前置服务工作:一是预评审制,由项目所在地的平台(或项目实施牵头部门)牵头,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召开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或工业项目预审会,并将预审意见报相关监督部门备案。二是技术服务前移,技术服务前移的项目须具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安全措施保障等必备条件。三是技术预验收制,由项目所在地的平台(或项目实施牵头部门)牵头,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召开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或工业项目技术预验收会,并将技术预验收意见报相关监督部门备案。由建设业主承诺在用地手续齐全后限期内完善相关建设手续,否则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七、强化监督管理
(二十二)实施行政许可标准化。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服务、受理场所、监督评价“五位一体”的行政许可标准化体系。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动态调整,确保同一事项在纵向不同层级、横向不同区域间的相对统一。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逐项编制涵盖事项名称、审批依据、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常见问题解答等要素的审批服务指南,形成标准化工作规程为办事群众提供详细指引。编制审查工作细则,细化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审查责任等,压减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各部门及时在网上办事大厅、投资在线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单位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公布有关办事指引,提高企业和群众获取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和便利度。
(二十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工作细则,实施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基于不同风险级别的项目监管检查机制,加大对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二十四)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统筹各行业监管部门建立企业信用平台,公布企业诚信情况,及时将失信行为纳入平台,加大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惩治。应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健全覆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招标代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全面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扩大信用评价应用的领域和环节,实现行业信用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相互补充、协同联动。健全完善黑名单制度,明确应当列入黑名单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对于不履行行政审批承诺事项的企业,记入失信记录,原则上两年内不再办理该企业其他承诺申请事项;情节严重的,行政许可机关依法予以撤销行政许可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十五)提升市政公用服务水平。制定市政公用服务事项清单,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纳入流程管理,与相关审批阶段同步推进。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服务环节、服务时限和服务标准,实行服务承诺制,将办理时限压缩50%以上。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共享项目信息,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介入服务,主动告知服务流程并提供技术指导意见。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切实加强对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完善市政公用服务公开招投标体制。引入社会评价机制,推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水平。
(二十六)规范中介服务。各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完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管理制度,对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中介服务实行服务时限、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三承诺”管理,原则上中介服务时限不超过对应的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加强对网上“中介超市”的管理,推行中介机构集中入驻,实行服务竞价、合同网签、成果评价和信用公示,对中介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管。
八、统筹组织实施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重庆市江津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区级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改革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实施推进。各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按照本方案切实承担本领域本部门的改革任务,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制度文件,积极解决改革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改革推进过程中,总结好做法好经验,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若后续机构职能存在调整,本方案涉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任务,由承继该职能的单位负责实施。
(二十八)加强效能监督。以企业和群众感受为标准,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办法,明确考核部门、考核内容、考核时间等。利用政府督查、第三方评估、审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现场评分等多种方式对行政审批效率和质量进行监督考评。对于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特别是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同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实时在线监督项目审批进程,及时催办提醒,对违规、超时审批等行为要予以通报问责。
(二十九)强化法治保障。实时做好与市级层面改革的对接,同步推进配套制度的制定完善。鼓励改革创新,允许先行先试,改革中涉及规范性文件与改革举措不一致的,由文件制定部门进行修改后报区司法局备案。逐步完善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三十)强化人员保障。为保障“放管服”改革取得实效,大幅度缩减审批时限,由区委编办牵头,研究探索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工作机制,保障改革落地,培养一批专业技术公务人员,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四大环节的审批专业化。
(三十一)落实容错机制。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鼓励大胆实践,积极探索,改革创新。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为敢于担当者担当。
(三十二)保障服务经费。本次改革工作中大量审批事项由政府部门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为落实国务院、市政府的相关要求,保证工程质量,避免安全隐患,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相关服务经费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三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牵头部门加强业务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新媒体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措施,广泛宣传改革工作成果,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重庆市江津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办理事项清单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服务前移资料清单
3.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通用流程图
4.小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
5.带方案出让土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
6.一般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
7.一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
8.政府投资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
9.江津区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服务通用流程图
10.江津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通用流程图
附件1
重庆市江津区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及办理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办理部门 (单位) |
处理意见 |
---|---|---|---|---|
一、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 | ||||
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审批 |
投资主管部门 |
保留 |
2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查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查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6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7 |
建设工程选址涉及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审批 |
文化旅游部门 |
保留 |
8 |
规划、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9 |
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审批 |
行政审批 |
地震部门 |
保留 |
10 |
取水许可 |
行政审批 |
水利部门 |
保留 |
11 |
江河、湖泊新建、扩建或扩大排污口审核 |
行政审批 |
生态环境部门 |
保留 |
12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1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审批 |
水利部门 |
保留 |
1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行政审批 |
生态环境部门 |
保留 |
15 |
建设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审批 |
投资主管部门 |
保留 |
16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审核) |
行政审批 |
林业部门 |
保留 |
17 |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政府投资类) |
行政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留 |
18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19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20 |
乡村建设项目(限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21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22 |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23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行政审批 |
水利部门 |
保留 |
24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有关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 |
行政审批 |
城管部门 |
保留 |
25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按渝气发〔2018〕131号规定由气象局监管范围) |
行政审批 |
气象部门 |
保留 |
26 |
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查 |
行政审批 |
城管部门 |
保留 |
27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行政审批 |
公安部门 |
保留 |
28 |
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
行政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留 |
29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方式核准 |
行政审批 |
投资主管部门 |
保留 |
30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审批 |
应急管理部门 |
保留 |
31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审批 |
应急管理部门 |
保留 |
3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留 |
33 |
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审批 |
行政审批 |
人防部门 |
保留 |
34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审批 |
城管部门 |
保留 |
35 |
占用、迁移、拆除区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审核 |
行政审批 |
城管部门 |
保留 |
36 |
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审查 |
行政审批 |
城管部门 |
保留 |
37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行政审批 |
城管部门 |
保留 |
38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
行政审批 |
城管部门 |
保留 |
39 |
夜间作业审核 |
行政审批 |
生态环境部门 |
保留 |
40 |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
行政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留 |
41 |
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
行政审批 |
消防审核验收部门 |
保留 |
42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43 |
建筑能效测评 |
行政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留 |
44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行政审批 |
消防审核验收部门 |
保留 |
45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按渝气发〔2018〕131号规定由气象局监管范围) |
行政审批 |
气象部门 |
保留 |
46 |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社会投资类) |
行政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取消 |
47 |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
行政审批 |
城管部门 |
取消 |
48 |
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 |
行政审批 |
城管部门 |
取消 |
49 |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审批 |
人防部门 |
取消 |
50 |
建设项目消防方案设计技术审查 |
行政审批 |
消防审核验收部门 |
取消 |
51 |
建设项目试生产排污临时许可证核发 |
行政审批 |
生态环境部门 |
取消 |
52 |
建筑工程夜间施工排污临时许可证核发 |
行政审批 |
生态环境部门 |
取消 |
53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行政审批 |
生态环境部门 |
部分取消 |
54 |
跨区县(自治县)或者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
行政审批 |
水利部门 |
取消 |
55 |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
行政审批 |
水利部门 |
取消 |
56 |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行政审批 |
水利部门 |
取消 |
57 |
在堤坝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
行政审批 |
水利部门 |
取消 |
58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按渝气发〔2018〕131号规定由住房城乡建委监管范围) |
行政审批 |
气象部门 |
取消 |
59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按渝气发〔2018〕131号规定由住房城乡建委监管范围) |
行政审批 |
气象部门 |
取消 |
60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审批 |
城管部门 |
保留 |
61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行政审批 |
公安部门 |
保留 |
62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行政审批 |
公安部门 |
保留 |
63 |
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审批 |
其他权力 |
投资主管部门 |
保留 |
64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 |
其他权力 |
投资主管部门 |
保留 |
65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权力 |
投资主管部门 |
保留 |
66 |
建设项目对湿地公园影响的批复 |
其他权力 |
林业部门 |
保留 |
67 |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
其他权力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68 |
规划总平面图审查 |
其他权力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69 |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内容的审定权 |
其他权力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70 |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专项审查 |
其他权力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留 |
71 |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方案设计专项审查 |
其他权力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72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情况备案 |
其他权力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留 |
73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74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技术审查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75 |
水资源论证报告技术审查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76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报告技术审查 |
其他权力 |
生态环境部门 |
保留 |
77 |
开发建设方案备案 |
其他权力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留 |
78 |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项备案 |
其他权力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留 |
79 |
施工图审查备案 |
其他权力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留 |
80 |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 |
其他权力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留 |
81 |
招标投标情况备案 |
其他权力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留 |
82 |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
其他权力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留 |
83 |
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 |
其它权力 |
人防部门 |
取消 |
84 |
消防设计审核确认 |
其它权力 |
消防审核验收部门 |
保留 |
85 |
人防设计审核确认 |
其它权力 |
人防部门 |
保留 |
86 |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权力 |
人防部门 |
保留 |
87 |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权力 |
大数据管理部门 |
保留 |
88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权力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留 |
89 |
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 |
行政征收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留 |
90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人防部门 |
保留 |
91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中介服务 |
|
保留 |
92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中介服务 |
|
保留 |
93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估 |
中介服务 |
|
保留 |
9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还需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 |
中介服务 |
|
保留 |
95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文物保护工程、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方案编制 |
中介服务 |
|
保留 |
96 |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中介服务 |
|
保留 |
97 |
规划核实测量(规划放线测量) |
中介服务 |
|
保留 |
98 |
建设工程施工图总平面图现场公示牌制作 |
中介服务 |
|
保留 |
99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中介服务 |
|
保留 |
100 |
规划核实测量(基础竣工核实测量、工程竣工核实测量) |
中介服务 |
|
保留 |
101 |
消防设施检测 |
中介服务 |
|
保留 |
102 |
通信设备的安装、调试、开通 |
市政公用服务 |
电信移动联通公司 |
保留 |
103 |
城镇天然气用户开通用气 |
市政公用服务 |
天然气经营企业 |
保留 |
104 |
施工用水办理 |
市政公用服务 |
公共供水企业 |
保留 |
105 |
居民用水办理 |
市政公共服务 |
公共供水企业 |
保留 |
106 |
施工用电办理 |
市政公用服务 |
电力公司 |
保留 |
107 |
居民小区用电报装(施工过程中同步建设) |
市政公用服务 |
电力公司 |
保留 |
二、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 | ||||
1 |
区级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初步设计) |
行政审批 |
交通部门 |
保留 |
2 |
区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审批 |
交通部门 |
保留 |
3 |
区级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 |
行政审批 |
交通部门 |
保留 |
4 |
区级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审批 |
交通部门 |
保留 |
5 |
区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行政审批 |
交通部门 |
保留 |
6 |
区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审批 |
交通部门 |
保留 |
7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安全许可(支小河流) |
行政审批 |
交通部门 |
保留 |
8 |
区级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审批 |
交通部门 |
保留 |
9 |
区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
行政审批 |
交通部门 |
保留 |
10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
行政审批 |
交通部门 |
保留 |
11 |
区级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 |
中介服务 |
|
保留 |
12 |
区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 |
中介服务 |
|
保留 |
13 |
区级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 |
中介服务 |
|
保留 |
14 |
区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 |
中介服务 |
|
保留 |
15 |
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利部门 |
保留 |
16 |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利部门 |
保留 |
17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 |
行政许可 |
水利部门 |
保留 |
18 |
围垦河道审核 |
行政许可 |
水利部门 |
保留 |
19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利部门 |
取消 |
20 |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取消 |
21 |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22 |
验收质量结论核备核定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23 |
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24 |
水利工程截流阶段验收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25 |
水利工程下闸蓄水阶段验收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26 |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含技术预验收)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27 |
水利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28 |
水利工程开工备案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29 |
安全监管属地备案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30 |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备案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31 |
合同备案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32 |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技术审查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33 |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编制、咨询 |
中介服务 |
|
保留 |
34 |
拟修建水库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编制、咨询 |
中介服务 |
|
保留 |
35 |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 |
中介服务 |
|
取消 |
36 |
天然气设施(新建、改动)审批 |
行政审批 |
经济信息部门 |
保留 |
37 |
天然气设施(新建、改动)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权力 |
经济信息部门 |
保留 |
38 |
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审批 |
行政审批 |
地震部门 |
保留 |
39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估 |
中介服务 |
|
保留 |
附件2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服务前移资料清单
一、可办理预评审、技术服务前移和技术预验收的项目类型
“七大平台”内,确因土地问题暂时无法完善相关建设手续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以区发展改革委确认为准)和工业项目。
二、需提交的资料
(一)共用资料。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限时完善建设手续的承诺书(2份)。
(二)质量报监。
1.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技术咨询合格报告;加盖相关审查印章的施工图;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
3.《江津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
4.建委出具的民工工资开户证明备案表;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三)安全报监。
1.施工单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凭证(验原件,留加盖施工单位鲜章的复印件1份);
2.已支付50%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证明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原件1份);
3.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看原件,留加盖施工单位鲜章的复印件1份);
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申报表;
5.施工安全提前技术指导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报备案表;
6.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原件1份)。
附件3-10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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