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管理本地松木的通告
江津府发〔2020〕5号
松材线虫病是国际检疫对象。江津区是原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4号)明确的松材线虫病疫区之一,防控疫情工作处在紧急状态。为加强全区范围内的疫情封锁,严格松疫木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巩固疫情防控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通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范围内的所有松树均为疫木,包括枯病死松树,火灾、旱灾、风灾、雪灾、虫灾等致死松树,以及活松树。
二、全区禁止非法采伐利用本地松木。擅自采伐松木属违法行为,广大农户、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规定。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辖区松树管理,深入广泛宣传,组织开展林区松木采伐检查。对擅自采伐松木行为,各镇街受区林业局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理队,常年开展清理检查,对以辖区范围农户家中、生产经营单位等疫木进行清理登记,责令限期自行无害化处理。
五、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区内非法经营、加工、利用松木。违反有关规定,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引起疫情的,或者有引起疫情危险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程项目建设、涉木经营加工单位(个人)严禁无《植物检疫证书》非法调运松木及其制品。凡无证调运松木及其制品,根据《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补检合格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补检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八、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全区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对报告或举报擅自采伐、非法利用、违规调运等行为,一经查实,由被举报行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每次100-5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47521119)。
九、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管理本地松木的通告》(江津府布〔2018〕47号)同时废止。
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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