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津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16〕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江津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张霞,联系电话:47537231;邮箱474218309@qq.com)
江津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政府决策部署,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我区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渝府办发〔2016〕9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落实《实施方案》要求,规范我区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切实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
按照“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坚持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制定完备的处置预案,内紧外松、尺度适宜,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坚持与现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结合,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对正在开展处置的机构,按照现有工作安排继续处置。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对象为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从事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工作举措及内控管理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况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奖励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及我区非法集资举报平台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并符合条件的线索举报人给予奖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并加强与市级部门的信息沟通。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在分领域整治中,应对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清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一)加强区级统筹
1.成立江津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区金融办、人行江津中心支行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金融办、人行江津中心支行、江津银监分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江津工商分局、区国资中心、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区信访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区商务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法院、区检察院、移动江津分公司、联通江津分公司、电信江津分公司等部门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是全面统筹专项整治工作;二是审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各领域专项整治方案,分解落实责任;三是协调、研究重大事项和处置措施;四是督促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五是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和验收。
2.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金融办、人行江津中心支行、江津银监分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区金融办、人行江津中心支行、江津银监分局、江津工商分局等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班。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推动各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负责落实议事协调、信息报送、专家会商、督查督办、案件移交和举报奖励等工作制度;对接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工作开展情况并上报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3.成立分领域专项工作组。按照市级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6个专项工作组,形成1+6工作体系,制定1+6工作方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总的实施方案,由区金融办牵头制定。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方案,由江津银监分局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股权众筹和网络保险专项整治方案,由区金融办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三方支付(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方案,由人行江津中心支行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互联网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方案,由江津工商分局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区金融办、人行江津中心支行、江津银监分局、江津工商分局等牵头部门按照渝府办发〔2016〕94号文件及本《通知》要求,在2016年6月10日前,形成各自牵头方案并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落实责任人,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项整治工作组,具体承担各领域专项整治任务。
各专项整治工作组的职责:一是根据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各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排,制定工作计划,开展本行政区域专项整治工作;二是按照注册地机构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提供的机构名单和日常工作中掌握信息,对本行政区域机构开展“全覆盖”的摸底调查,摸清机构股权结构、高管团队、业务数据、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等情况;三是按照统一部署,与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共同对本行政区域机构开展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四是形成本行政区域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并报领导小组。五是加强信息报送,注重协调沟通,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同时要落实源头维稳措施,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落实属地责任
各镇街、平台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1+6专项治理方案,对辖区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强化信息摸排和监测预警,落实源头维稳措施,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强化部门协作
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和配合专项整治工作。
1.区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落实议事协调、信息报送、督查督办等工作制度。
2.江津工商分局:按照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相应机构在市场准入环节的有关信息。
3.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共同对房地产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4.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5.区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区信访办: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
7.区财政局:加强专项整治的经费保障。
(四)注重协调配合
各专项工作组全面掌握牵头领域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各镇街、平台管委会积极做好配合支持工作。对跨区域经营的机构,以注册地所在区县为主。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由各分领域专项工作组报领导小组协调处置。整治过程中相关分领域专项工作组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五、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摸底排查(2016年6月)。按照市专项工作组统一部署和我区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进行摸底排查。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各专项工作组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提取的,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较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综合采取公告确认、电话联系、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从业机构数据进行核实,并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核实后的信息进行确认,实现“一户一档”。
(二)甄别分类(2016年7月1-20日)。根据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等因素,各专项整治工作组进行认真甄别,形成分类处置建议。
(三)清理整顿(2016年7月21日-11月20日)。各专项整治工作组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其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在处置过程中,公安部门要注意做好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工作,信访部门要主要做好维稳工作,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四)督查评估(2016年7月21日-11月15日)。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分领域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严格执行问责机制。各专项整治工作组形成整治工作报告报区金融办。
(五)总结报告(2016年11月18日前)。区金融办汇总形成报告报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市金融办。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台管委会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工作责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并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要加强政策解读,以案说法,教育警示,增强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对外宣传要审慎适度,主动适时、统一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法反映诉求,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统筹做好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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