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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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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

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津府发〔2013〕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管事业单位,在津上级管理单位及中渝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优惠范围

严格执行市政府颁发的《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确保征足征够配套费。除市政府有关文件明确减免的项目外,结合江津实际,对以下项目给予优惠:

入驻双福新区、德感工业园、珞璜工业园、白沙工业园和现代化农业园区的企业,其生产性用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等非开发性用房,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财税政策的意见》(渝办发〔2012〕182号)精神执行减免。

江津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安置房、办公房、学校、医院等),收取的配套费(不含教育配套费)按收支两条线返还项目实施单位(镇街、特设机构、项目牵头部门或业主单位),用于弥补项目建设资金不足。

重点专业市场、酒店建设项目可酌情减免,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以上项目若是招商引资项目,须在合同约定时限内依法履行约定义务,超过时限和未履行约定义务,原则上不享受优惠政策。

二、严格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审批权限

除有明确政策规定应享受配套费优惠政策外的其他项目,坚持按照“一事一议”、集体研究的原则执行减免。区委、区政府领导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配套费优惠政策,镇街、部门、特设机构一律不得擅自出台配套费减免政策。对确需出台优惠政策的项目,由区城乡建委会同相关部门、特设机构、镇街提出建议意见,优惠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优惠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后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

三、完善配套费缓缴和返还的审签程序

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且应缴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区城乡建委核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批准审签后可分次缴纳。其中第一次缴纳不得少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在6个月内缴清。

享受配套费返还政策的项目,要严格审签程序。由业主、镇街、特设机构提出返还申请及相关依据,由区财政初审后,返还额度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区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签后返还;50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核报区长审签后返还。

四、规范已出台优惠政策的处置办法

对已出台的优惠政策的项目,按照尊重历史、遵守约定、实事求是的原则分类处置。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除工业、物流项目生产性用房外,其他的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方式执行优惠政策。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签订和区政府签订的招商合同以及出台的优惠政策,已动工建设的继续享受优惠政策;未动工建设的,视其情况由区委、区政府处理。未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的招商项目和出台优惠政策项目,原则上不再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如遇争议,由区城乡建委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提交区委、区政府研究。

五、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管

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责任,严格征收、使用、管理和享受政策优惠的审核。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要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定期开展审查,发现有违规操作的,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严肃查处。项目所在地镇街、特设机构对返还的配套费要专款专用,加强监管,对返还到项目的配套费原则上按建设进度支付,提高配套费的使用效益。

过去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纪要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7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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