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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深化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和特殊人群保险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 2021-07-07 15:35:32

近日,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津区深化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和特殊人群保险工作方案》,启动为期五年的新一轮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和特殊人群保险工作。

据悉,我区于2018年4月正式启动为期三年的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和特殊人群保险试点工作,已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试点以来,已经有10000余名受灾群众获得保险理赔资金近4000万元,在爆炸、意外死亡、泥石流、暴风暴雨洪水等房屋重大受损、特殊人群大病或死亡等方面凸显了保险的保障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帮助受灾群众恢复家园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

新一轮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和特殊人群保险保险期限为5年,分年办理投保,保费一年一付,保费由区财政安排。新一轮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和特殊人群保险第一个保险年度自2021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2年3月31日24时止。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保障对象为灾害、事故发生时处于江津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江津出差、旅游、务工、就学、探亲访友的流动人口、抢险救灾、救援人员,特殊人群保险保障对象为江津区民政局核定的五保、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新一轮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和特殊人群保险实施方案在保障对象、保险责任及保险金额方面进行了局部调整,将居民房屋的室内财产及肺炭疽、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纳入巨灾保险保险范围,将重大恶性案件伤害事故纳入公共安全事故保险范围;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特殊人群保险保障对象;将特殊人群因疾病死亡的保险金额调整为3000元。

发生保险事故后,由直接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障对象或直系亲属向事故发生地镇(街)、村社协保协赔人员报案,再由各镇(街)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按规定开展理赔工作。


政策原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深化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和特殊人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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