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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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区政府同意,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江津区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和特殊人群保险工作方案》(江津府办发〔2026〕9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工作方案》制定背景
根据《江津区深化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和特殊人群保险工作方案》(江津府办发〔2021〕64号)精神,我区于2021年4月启动了为期5年的保险工作,其实施期间,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以及缓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效能。该轮工作于2026年3月31日到期,为做好该项政策的接续工作,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在全面总结上一轮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通过现场会议、书面征求、网上公开征求的形式,多方征求意见,并结合江津实际,牵头制定了《工作方案》。
二、《工作方案》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共7部分。
(一)目的意义。不断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财政投入,健全灾害管理和民生救助体系,提高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二)基本原则。保障民生,维护稳定;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分担风险,经济补偿;分层保障,广泛覆盖;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三)保险方案。这一轮保险方案主要对2021年印发的保险政策进行局部调整,相关调整内容详见“三、与上一轮方案的主要差异”。
(四)承保方式。一是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保机构,其中第一中标机构为首席承保人,其他中标机构与首席承保人组建共保体。本保险项目一年一保,分年办理投保,次年自动续签,招投标明确期限内不变更承保机构。由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与首席承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二是每年保费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以实际签订金额为准),所有经费由区财政安排。承保机构的保险费率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则科学厘定,建立保险服务价格的浮动机制,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和范围。
(五)实施步骤。一是签订保险协议;二是办理投保手续;三是常态化理赔。
(六)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区领导为组长,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保险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二是强化部门、镇(街)职责。明确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保体及各镇(街)的职责、三是加大政策宣传。四是抓好服务落实。五是及时总结经验。
(七)施行时间。明确工作方案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深化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和特殊人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1〕64号)同时废止。
三、与上一轮方案的主要差异
本轮保险方案与上一轮保险方案在险种、保障对象、保费规模、保障金额等方面均保持一致,仅针对部分保障责任、部门职责、规范用语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保险责任、规范术语。巨灾保险自然灾害事故类别中新增“龙卷风”“地裂缝”,将原“暴风(大风)”明确为“大风(沙尘暴)”,将原“暴雨、大雪”明确为“暴雨(雪)”,将“水库溃坝”从自然灾害事故调整为突发事故,将原 “砖墙结构房屋” 明确为 “砖混结构或砌体结构房屋”;传染病传播事故中,将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规范为“人感染新亚型流感”,原“非典型肺炎”规范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二是精准界定公共安全事故保险责任范围。公共安全事故保险的交通事故责任,明确限定为 “道路交通事故”。三是优化特殊人群保险责任范围。保障对象中剔除“五保”群体(原“五保”群体已被纳入“特困人员”群体中),重大疾病认定标准调整为以金融监管部门或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最新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重度疾病为准。四是调整承保机构确定方式。明确按政府采购规定公开招标确定中标承保机构,第一中标机构为首席承保人并组建共保体。五是完善保障机制。结合公平性竞争审查相关要求,取消具体赔付率挂钩的保费调整方式,要求承保机构按合理、公平、充足原则科学厘定费率,建立保险服务价格浮动机制并明确调整条件和范围。六是调整工作组织与部门职责。原“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保险工作组”,新增江津金融监管分局督导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保险服务和理赔工作的职责,原区委政法委负责的见义勇为行为认定职责由区公安局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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