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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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9 号)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江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
二、制定经过
区司法局牵头草拟了《江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2月9日——2022年12月21日在区司法局网站和公众号上公开征求意见,并于1月3日发文向镇街、区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均未收到修改意见。经合法性审核、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制发了《江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
三、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提出审查建议,以及制定机关、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审查建议的受理、审查和处理,适用江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四、主要内容
《江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处理办法》共16条,可分为五部分。
(一)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办理原则是什么?
问1: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1: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问2: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提出审查建议,以及制定机关、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审查建议的受理、审查和处理,适用此办法。
问3:办法使用的办理原则是什么?
答3:办理审查建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二)办法对提出审查建议的情形、提出对象、提出方式和材料要求有哪些?
问1:可以提出审查建议的情形有哪些?
答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制定主体不合法的、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违反上级规定等9种情形的,可以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问2:可以提出审查申请的对象和有权审查机关有哪些?
答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可以向制定机关或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收到审查建议的,可以转送制定机关核实处理,制定机关做出处理后将结果抄送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牵头办理审查建议工作。
问3:具体的提出审查申请的提交方式和材料要求有哪些?
答3:提交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
审查申请的材料一是提供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二是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以及审查建议的具体内容;审查建议的理由、依据;申请人的签名和盖章;审查申请的日期。
(三)对审查建议的审查时间、审查方式有哪些?文件存在问题如何处理?
问1:审查时间是多久?
答1:有权审查机关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有权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经有权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问2:审查申请的审查方式有哪些?
答2: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要求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协助审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邀请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协助审查。
问3:文件存在问题如何处理?
答3: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的,制定机关应当自答复之日起90日内完成修改或废止的后续处置。
(四)办法对申请人的权利如何保障的?
问:办法对申请人的权利如何保障的?
答:办法明确申请人不服制定机关的答复的,可以就同一文件向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认为制定机关答复错误的,应当告知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整改答复。制定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向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监督。申请人依据前款申请监督的,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制定机关受理或者限期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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