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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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一)背景
2013年中央编办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和土地登记的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的要求,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职责由林业主管部门整合到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职能划转后由于《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未及时调整,导致配套的政策未跟上,影响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顺利开展。为了不动产登记工作中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部门与区林业部门工作无缝衔接,解决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涉及相关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问题,区林业局代区政府起草了《关于完善林地承包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二、主要内容
以“林业两制”时的林权为基础,“林业两制”划定并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和自留山,权属清楚的原则上稳定不变;“林业两制”时未落实林权的,原则上均山均林,只要资源条件和经营条件允许,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承包合同的后续完善工作。制定林地承包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户签订林地承包合同,明确林地承包关系。
林业部门负责林地承包合同指导管理、核定国有和集体林地边界、退耕还林等林业工程新增林地界限范围;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籍调查和现场核查。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坚持不变不换、物权法定、便民利民原则,全面履行林权登记职责。不动产登记机构、林业等部门加强林权登记和林权管理工作衔接,建立林权审批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机制。
三、核心举措
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涉及相关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对原已经承包到户但承包户未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调整需重新发包的,明确林地承包合同管理相关职责。同时对林权审核、纠纷调处、不动产登记进行规范性管理。
四、适用对象
江津区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农村集体林地承包者。
五、执行标准
依据《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执行。
六、注意事项
本《关于完善林地承包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林业两制:林木所有制和林地承包责任制。
林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林地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
不动产登记: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通知所称不动产,是指林地和林木等定着物。
八、协调情况
此规范性文件由区林业局进行起草,并经区府办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修改和印发,报区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正式印发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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