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www.jiangjin.gov.cn
一、背景依据
为充分发挥保险服务在防灾减灾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多层次巨灾风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和特殊人群保险分担机制,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精神,结合江津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方案
1.巨灾保险。
(1)保障对象。灾害、事故发生时处于江津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江津出差、旅游、务工、就学、探亲访友的流动人口、抢险救灾、救援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及居民住宅。
(2)保障责任。居民在江津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火灾、爆炸等突发事故、拥挤踩踏事故及传染病传播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及房屋及室内财产损毁的,以及在以下灾害事故中因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造成伤亡的,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
(3)保障金额。居民意外身故保障金额为20万元;意外伤残最高保障为20万元;抢险救灾、见义勇为人员意外身故保障金额为60万元、意外伤残最高保障为60万元;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在重庆市医保系统“一站式”结算后,自费费用最高补偿3万元;居民房屋钢筋混凝土结构、砖墙结构房屋和室内财产最高赔付为10万元/户;土质结构及其他结构房屋和室内财产最高赔付为4.5万元/户,居民房屋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在300元以下的不纳入巨灾保险范围;临时生活费用50元/人/天,最高赔付90天。
2.公共安全事故保险
(1)保障对象。事故发生时处于江津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江津出差、旅游、务工、就学、探亲访友的流动人口、抢险救灾、救援人员(以下简称“居民”)。
(2)保险责任。居民在属于政府管理的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突发意外事故;公众聚集的商业场所突发意外事故以及因建筑工程事故、交通事故、重大恶性伤害事件、邪教精神病人员暴力伤人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的;以及在事故中因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造成伤亡的。
(3)保障金额。意外身故保障金额为10万元;意外伤残最高保障10万元,按残疾等级比例给付;抢险救灾、见义勇为人员意外身故保障金额为60万元、意外伤残最高保障为60万元。
3.特殊人群保险
(1)保障对象。江津区民政局核定的五保、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承保年度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市民政局公布的26种常见重特大疾病中一种及以上的,以及意外事故身故、伤残,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付。
(3)保障金额。被保险人在承保年度初次被确诊患有市民政局公布的26种常见重特大疾病中的一种及以上的,保险人给付重特大疾病保险金每人20000元,非初次罹患26种常见重特大疾病的给付每人1500元。意外事故身故保障金额为5万元;意外事故伤残最高保障为5万元;因意外事故住院医疗最高保障金额3万元(其中门诊最高赔偿限额3000元),以实际支付的住院医疗费为准;疾病身故保障金额3000元。
(二)承保机构
本保险试点项目采取共保方式。经公开招标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江津支公司”)为首席承保人,首席承保人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江津中心支公司和永安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支公司组建共保体予以承保。
(三)保费。每年保费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以实际签订金额为准),所有经费由区财政安排。将年度赔付警戒线定为投保总额的75%,并以此确定次年保费标准。
(四)时限。期限五年。本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自2021年4月1日开始执行,一年一保,原则上5年内不变更承保保险公司。
三、注意事项
(一)被保险对象是灾害发生时处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自然人,不包括户籍或常住在我区但在我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灾害或意外导致伤亡的人员。
(二)自然灾害事故、火灾、爆炸,拥挤踩踏,市政设施,传染病,见义勇为,精神障碍患者伤人,重大恶性伤害案件,高空坠物等意外伤害导致人员伤亡的,以及特殊人群患重疾、以及意外事故身故、伤残,疾病身故的需由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后,方可开展理赔工作。
分享文章到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