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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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 2020-12-18 10:11:33

一、起草背景

(一)上级精神

今年7月以来,我国多地出现大到暴雨,长江、嘉陵江、涪江、沱江发生特大洪水,部分中小河流发生超警以上洪水,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落实工作责任,严防灾害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求加强应急值守,全面落实工作责任,细化预案措施,紧盯各类重点隐患区域,开展拉网式排查,全力做好险情巡查抢护等工作。李克强总理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批示要求“全面压实各地各部门和各环节责任,扎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强调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全面压实各地各部门和各环节责任、立足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细化优化防控方案,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强化监测预报预警,加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保障抢险物资充足到位,扎实做好江河水库防洪调度和巡查防守,为促发展、保安全提供支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着力解决水库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水库安全运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3号),对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布置安排。

(二)我区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09134号)明确了水库管理单位。近年来,新建水库和上档升级的9座水库一直未以正式的文件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水库主管部门(直接由镇街按属地原则履行管理工作),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水库防汛“三个重点环节”落实不规范,极不适应新形势的管理要求,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存在潜在风险。

二、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全面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增强各级风险意识,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补齐短板、规范管理,做到水库安全运行“有人员管、有制度管、有设备管、有资金管”,建立职责明确、机制完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管有力的水库运行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研究起草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本通知通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未收集到建议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涉及10个方面的内容

(一)总体要求

1.依据。渝府办发〔202093号。

(二)实行分级管理,全面落实已成水库管理责任制。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的规定,结合江津府办发〔2009134号文件精神,对新注册和移交管理的水库,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的水库明确水库管理单位。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0200号)“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片区、乡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承担水利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

2.定义。

水库管理单位职责: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专业化水平;制定日常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开展调水、蓄水管理工作;开展日常观测、巡查、维修养护等工作,保护水生态环境;按照规定收取、管理水费等。

水库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镇、街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将水库管理单位明确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业主或灌区管理委员会的,报区水利局备案。

(三)压实安全管理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履职手册(试行)和小型水库防汛“三个重点环节”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办运管函〔2020209号)“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防汛安全负总责,水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监督管理,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调度运用、日常巡查、维修养护、险情处置及报告等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2.任职条件。

防汛行政责任人:按照隶属关系,由有管辖权的水库所在地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小(1)型由县级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小(2)型由乡镇以上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

防汛技术责任人:按照隶属关系,由有管辖权的水库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产权所有者)技术负责人担任。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小(1)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有相应能力的人员担任,小(2)型由乡镇水利站、水库管理单位(产权所有者)技术负责人或有相应能力的人员担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可由承接主体技术负责人担任。

巡查管护责任人:对于有管理单位的,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担任;对于无管理单位的,由水库主管部门或负责落实有相应能力的人员担任,或督促产权所有者落实。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可由承接主体聘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担任。

为了便于水库大坝安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责任人和防汛“行政、技术、巡查”责任人以及水库库长衔接工作,建议统筹设置相关责任人。

(四)强化水库防汛“三个重点环节”工作

1.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履职手册(试行)和小型水库防汛“三个重点环节”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办运管函〔2020209号)

2.有关要求

责任主体。小型水库防汛“三个重点环节”工作由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产权所有者)负责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必要时可协助落实。

水雨情测报。小型水库应具备必要的水雨情观测和信息报送条件,按照要求开展观测和信息报送工作。

调度运用方案编制。坚持“安全条一,统筹兼顾”,在保证水库大坝安全的基础上,协调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任务关系,发挥水库综合利用效益。

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应以保障下游公众安全为首要目标,重点做好突发事件监测、险情报告、分级预警、应急调度、工程抢险和人员转移方案,明确应急救援、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措施。

(五)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1.依据。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履职手册(试行)和小型水库防汛“三个重点环节”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办运管函〔2020209号)对防汛行政责任人履职要求。

防汛行政责任人:组织开展防汛检查、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防汛技术责任人:指导水库防汛巡查和日常管护;组织或参与防汛检查和隐患排查。

防汛巡查责任人:负责大坝巡视检查。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降等报废工作的通知》(渝水办管〔202010号)。加强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水库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m3以上水库的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情况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对于坝高15m以下的小(2)型水库,鉴定周期为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工程完成并蓄水验收或投入使用起算,每10年开展一次。

(六)强化运行管护措施

1.依据。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0200号)“第十四条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禁止在水利工程管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水安全或破坏生态的活动”。

2.有关说明

管保护范围是管护范围和保护范围的简称。水库的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为水库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以上至与坝顶高程齐平的库区为水库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和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主坝坡脚和坝端以外100m、副坝坡脚和坝端外50m的区域为管理范围,主坝管理范围以外200m、副坝管理范围以外150m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一般小型水库主坝坡脚和坝端外50m的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100m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七)加强组织领导

1.依据。《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责任人制度”。

(八)落实资金保障

1.依据。《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责任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利用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水利工程相关工作”。

(九)加大宣传引导

1.依据。预防圣泉街道磨刀湾水库违规操作放水设施事件的发生,防范潼南区8名小学生溺水事件,增强社会公众的水库安全意识、防溺水意识,进一步引导全社会重视水库安全运行。

(十)强化考核督导

1.依据。《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关于印发江津区全面推行河长制主要任务分解(修订)》的通知《津水利发〔2020176号》。

2.目的。实行一体化考核,严格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要综合利用政务督查、“四不两直”等多种检查手段,对存在问题多、问题严重或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水库管理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水库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政策原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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