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www.jiangjin.gov.cn
2020年10月19日,江津区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江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调整)》(以下简称《方案》),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
《方案》编制是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渝环〔2019〕187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按要求对2018年印发的《重庆市江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调整。
二、制定过程
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一三三六”发展思路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等,区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等区级相关部门形成了《方案》,《方案》通过书面发函和召开专题会等多次征求了镇街和相关部门意见,并结合江津实际统筹考虑、反复修改定稿,通过市技术审查、区规范性文件审查等程序,完成调整流程,通过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区政府第108次常务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方案》按照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将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执行I类、II类水质标准水域及其两百米内的陆域,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7类区域划入了禁养区;将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聚集区、工业区,其他重要水域及其两百米内的陆域,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等4类划入了限养区;除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均划入了适养区。
全区共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斑块数量68个,总面积约880.49平方公里。限养区斑块数量163个,总面积约347.31平方公里。其余均为畜禽养殖适养区,总面积约1991.24平方公里。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占全区幅员面积的比例分别是27.3%、10.8%和61.9%。
四、核心举措
(一)从严叠加。地块既属于禁养区,又属于限养区、适养区,优先划入禁养区,既属于限养区又属于适养区的,优先划入限养区。
(二)重叠聚合单次统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中所列禁养区和限养区分类的先后顺序,对7类禁养区和4类限养区进行聚合处理,最终统计数据为扣除空间重叠后统计数据。
(三)禁养区面积对比。最大的是风景名胜区,其次依次是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执行I类、II类水质标准水域及其两百米内的陆域、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
(四)限养区面积对比。最大的是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聚集区、工业区,其他重要水域及其两百米内的陆域,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其中“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由于此类限养区分别与禁养区“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执行I类、II类水质标准水域及其两百米内的陆域”中的长江干流及笋溪河在空间上完全重叠,故此类限养区不计面积。
五、适用对象
全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后附名词解释)。
六、意义
进一步巩固畜禽养殖禁养区整治成果,全面优化畜牧业产业布局,促进全区养殖业、种植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七、与2018年版本对比
一是将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调出禁养区,划入限养区。二是将执行Ⅲ类水质标准、流域面积在30平方公里以上、1000平方公以下且属于长江非重要支流的河流及其200米范围内的陆域划入畜禽养殖限养区(共22条河流及其200米范围内陆域和清溪沟水库)划入限养区。三是将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划入禁养区;将城市及城镇规划区调出禁养区,划入限养区。四是将工业园区调出禁养区,统一纳入城镇区域对待分类划入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五是将四山管制区调出限养区,划入适养区。调整后,与2018年版相比,禁养区面积调减484.24平方公里,限养区面积调增311.97平方公里,适养区面积调增172.27平方公里。调整面积最大的为禁养区,调出面积大部分纳入了限养区管理。
关键词解释
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养殖专业户:是指常年存栏生猪当量大于等于二十头小于二百头的畜禽养殖户。
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生猪当量大于等于二百头的畜禽养殖场。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