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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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必须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庆市境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20﹞7号)文件要求,“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铁路用地范围内安保区划定及公告;合同有关区政府,共同商定铁路用地范围外的安保区划定范围;监督指导安保区有关工作。有关区政府负责铁路用地范围外安保区划定及公告。中铁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向有关区政府提供安保区公告资料,按照路地双方共同商定的安保区划定范围,绘制图纸并送达有关区政府。(一)发布安保区划定公告(2020年10月20日前)。各有关区政府根据成都铁路监管局公告的我市境内铁路安保区划定范围(见附件),对辖区内需划定安保区的区段发布划定公告并在政府网站公开。”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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