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津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7 10:50:00   |  来源: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江津委办发〔2017〕32号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管各企事业单位,在津上级管理各单位:

《江津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人才强区目标,打造一支素质过硬、适应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队伍,根据中央、市委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能力优先、注重实绩原则,坚持招才招商、引智引资融合原则,坚持特事特办原则。

第三条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牵头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区人力社保局、区委编办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商注册地或纳税登记地在本区)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从区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到江津落户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引进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包括:

(一)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重点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旅游、商贸、金融、财会等领域。

(二)经济社会组织引进人才重点在现代装备制造、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等支柱产业,富硒绿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审计、法律等现代高端服务业领域。

第六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思想道德良好;

(二)具有真才实学,能在所从事领域发挥重要骨干作用;

(三)所从事行业为区内重点行业紧缺急需,且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

(四)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五)身体健康。

第七条市级认定高层次人才包含下列类型:

(一)《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文件规定的第一至四类人才;

(二)《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渝府发〔2017〕14号)文件规定的A类、B类、C类人才。

若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发生变化,按照新标准进行认定。

第八条区级认定高层次人才包含下列类型:

第一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的核心技术国际领先,或能填补国内空白,且具有市场潜力并能实现产业化的高层次人才;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资本运作经验,业绩突出、业内知名。

第二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市场潜力并能实现产业化的高层次人才;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相关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创新或科研水平,或者精通相关领域业务,业绩影响较大的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高层次人才。

第三类:具有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相关机构关键岗位工作经历,其专长和经验属于我区产业发展急需的优秀人才;或能够突破生产关键技术或掌握核心部件制造工艺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或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博士研究生、高级专业人才或其他紧缺人才。

第四类:机关事业单位需要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人才。

鼓励以团队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团队形式引进且带头人系市级认定高层次人才的,对该团队中2名以内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资格的团队其他优秀成员,经评定,可比照区级认定第四类高层次人才享受优惠政策。

第九条创新人才须落户江津区或在区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般不低于5年劳动(工作)合同,且每年在江津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创业人才创办企业须在区内登记注册并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或法定代表人,其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符合江津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急需,在本行业、本领域中特别优秀,业绩特别突出的人才,经评审认定后,可以作为相应层次人才。


第三章引进方式


第十一条高层次人才引进既可采取录(聘)用或调入(迁入)方式,也可采取柔性引进的方式。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引进通过录(聘)用和调入的方式。事业单位引进在编制总额内调剂保障,并按随到随办原则完善人事关系及入编手续,没有相应岗位的,经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专岗专用、人退岗收,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柔性引进可通过短期聘用、借用、兼职、顾问、挂职、项目合作、技术入股、技术承包、学术交流、智力服务、投资兴办实体等方式进行。引导和鼓励有科技创新项目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聘请院士、专家,以咨询、顾问、项目合作等方式来我区服务。

第十四条积极鼓励、引导、支持区内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由企业与引进人才双方协商确定,其人才引进、培养、开发、奖励所产生的费用允许进入企业成本。

第四章引进程序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

(一)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人才引进计划,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年度人才引进需求报送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

(二)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按照“科学调研、按需引才”的原则,编制《江津区年度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报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确定初步意向人选后,用人单位将拟引进人才的函及相关材料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汇总审核。

(四)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力社保局、用人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拟引进人才进行考察考核。

(五)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将考察考核结果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后,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完善引进手续。

第十六条区内经济社会组织高层次人才引进:

引进人才担任区管国有重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按照《江津区区管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江津委办发〔2016〕14号)文件执行。引进人才到区内经济社会组织其他岗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签订引进协议或创业落户后,将相关证明材料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复审,由区人力社保局报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复核后,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提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

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引进人才符合《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文件规定的第一至四类人才条件的,按照该文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一类人才可享受安家补助最高1000万元,其他区级配套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八条引进人才符合《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渝府发〔2017〕14号)文件规定的A类、B类、C类人才条件的,除按照该文件享受相关政策外,同时享有下列区级配套优惠政策:

(一)安家补助。分别给予A类、B类、C类人才最高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安家补助(分五年平均发放)。

(二)人才激励金。分别给予A类、B类、C类人才6000元/月、5000元/月、4000元/月人才激励金。

(三)住房保障。分别给予A类、B类、C类人才3000元/月、2000元/月、1500元/月住房租金补贴。

第十九条区级认定高层次人才分别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安家补助。分别给予第一、二、三类人才最高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安家补助(分五年平均发放)。

(二)人才激励金。分别给予第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5000元/月、3000元/月、1000元/月的人才激励金。

(三)住房保障。对第一、二、三类人才在江津购买首套商品房供本人居住的,分别按照房价总额的30%、20%、10%的比例给予最高可达30万、20万、10万的购房补贴(分三年平均发放),并按规定享受契税补贴。

第四类高层次人才享有的优惠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引进高层次人才享有下列其他优惠政策:

(一)医疗保障。市级认定高层次人才、区级认定高层次人才第一至三类每年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及在区级医疗保健机构优先预约就诊等服务。

(二)专家疗养。市级认定高层次人才、区级认定高层次人才第一至三类每两年享受一次赴市外开展的专家疗养。

(三)配偶就业。引进人才的配偶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且本人愿意到江津工作的,经本人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委编办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引进人才的配偶未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且本人愿意到江津区工作的,区人力社保局积极推荐就业岗位。

(四)子女入学。引进人才的子女入托、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由区教委结合个人意愿,优先安排到区内公办学校就读,并享有费用优惠政策。

(五)其他补助。对已在江津工作5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补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享有下列项目补助:

(一)引进人才在江津期间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作为主研人或主持人),并取得重大成果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特别重大的项目,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二)引进人才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按照《江津区科技创新激励扶持办法(试行)》(江津府发〔2017〕1号)有关标准与条件,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享有下列金融支持和企业租房支持:

(一)贷款支持。鼓励和促进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创业项目的创投扶持力度,开展“助保贷”、“银政通”业务,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

(二)创投支持。发挥江津区开放创新等基金作用,强化创新型、科技型企业基金投入和产业引导;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设立或引进基金管理公司、孵化投资机构,重点支持我区市场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三)贷款担保扶持。担保机构为创业人才在江津创办的小微企业融资性贷款收取的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新增担保发生额,给予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的奖励。

(四)企业租房支持。引进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入驻江津区科创中心,免租金三年。租赁工业厂房,按月租金的50%且最高不超过15元/月·平方米,租赁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年限为三年。创新创业人才需要自建生产性标准厂房的,可根据项目类型和产品方向,优先安排落户园区,并视情况给予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享有其他激励政策:

(一)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和市区各类科技计划、科研基金项目、科技资金及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

(二)对引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所生产的科技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招标中按规定给予适当倾斜。

(三)支持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激励方式。

(四)鼓励用人单位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和论坛。

(五)对作出突出贡献、有参政议政能力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第二十四条柔性引进人才,不享受安家补助,人才激励金可根据实际在我区工作时间按比例发放。其他优惠扶持,已有相关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没有相关政策的,根据其在我区工作时间、对我区的贡献程度,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鼓励区内企业积极参与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对成功引进区级第一、二、三类人才的企业,分别按引进人才企业认定年薪的10%、6%、3%的比例进行经费补助。对成功引进市级人才的,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按“一事一议”进行经费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支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介费用、引才工作经费等相关支出。

第二十六条引进人才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其他区级优惠政策。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和其他区级优惠政策有重合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在区级政策的基础上对引进人才实施配套政策。


第六章资金管理和考核评估


第二十七条经费来源。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及补助扶持资金由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创新激励扶持资金承担。

第二十八条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安家补助及人才激励金。每年1月,经用人单位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确认后,向引进人才本人账户拨付兑现上一年应兑现安家补助及人才激励金。此后,每满一年可申报兑现安家补助、人才激励金。

(二)住房保障。经用人单位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区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复核,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确认后,向引进人才安排住房或向本人账户拨付当年应兑现住房保障金。

(三)项目补助和项目奖励、租房支持,由引进人才的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和成果进行审核把关,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据实支付给引进人才本人。项目补助应按规定用途,实行专款专用。未按预定计划实施项目,或提前中止项目的,或引进人才与所在单位中止劳动合同的,应停止给予有关资助;已拨付的,按规定全额予以追缴。

(四)“助保贷”、创投基金和贷款担保扶持等金融支持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估。引进人才及所在单位应每年提供当年度人才履职情况鉴定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交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接受监督核查。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引进人才在岗情况、工作业绩等开展回访督查。对不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取消资格,终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必要时追回所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按照《江津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试行)》(江津委办发〔2011〕8号)经“人才引进”渠道到江津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已经享受了“安家补助”、“住房保障”的,不再重复享受。

区内现有人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应标准的,可享受除安家补助外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引进人才具体认定及优惠政策兑现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江津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试行)》(江津委办发〔20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津区高层次人才参考目录

附件

江津区高层次人才参考目录


一、市级认定高层次人才

(一)《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文件规定人才

第一类:

1. 诺贝尔奖获得者;

2. 中国科学院院士;

3. 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

1. 国家“千人计划”人选;

2.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 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4. 国家“万人计划”人选;

5. 重庆“两江学者”人选。

第三类:

1. 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 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7. “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8. “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9. 重庆“百人计划”人选。

第四类:

1. 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2. 国(境)外经济金融、科教文卫知名专家。

(二)《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渝府发〔2017〕14号)文件规定的人才

A类:主要指在全球产业技术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重大技术发明成果或重大新产品开发成功经验,能对我市企业创新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带来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且在渝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研发人员中年薪排前1%的研发类人才(企业研发人员总数不足100 人的,按1 人计算)。

B类:主要指在全球产业技术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工作期间主持过研发项目并成功实现商业化,能够在我市领衔企业核心攻关项目或解决核心技术难题,或在同行业优秀企业高级管理、研发工作岗位上取得显著业绩,且在渝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100 万元至200 万元人民币,企业研发人员中年薪排前5%的研发类人才(企业研发人员总数不足100 人的,按2 人计算)。

C类:主要指掌握某行业、某领域特殊专长,对我市企业创新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或在同行业优秀企业中级管理、研发岗位上取得显著业绩,且在渝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50 万元至100 万元人民币,企业研发人员中年薪排前10%的研发类人才(企业研发人员总数不足100 人的,按5 人计算)。人才年薪认定以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数核准。

二、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作为区级认定高层次人才优先考虑的对象

1. 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2. 国家级技能大师;或全国技术能手;或省部级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专家;或省部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专家;

3. 国家级或省部级一类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

4. 省部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省部级工作室主持人;或省部级特级教师;

5. 博士研究生导师;或硕士研究生导师;

6.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国家级课题的人才;或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职称和专业技术特长的优秀人才;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全日制博士学位,并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优秀人才;

7. 在国内外知名大学获得经教育部认可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在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企事业等单位两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相关领域工作成绩突出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