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规范液化气充装经营使用行为的通知
江津市监〔2021〕41号
各液化气充装、经营和使用单位(用户):
为加强我区瓶装液化气(指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严厉打击违法充装、配送经营(销售)、使用瓶装液化气行为,规范充装、经营、使用环节安全行为,促进我区液化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我区开展规范瓶装液化气充装、经营、使用行为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规范瓶装液化气充装、经营、使用行为,改变当前液化气充装站信息、气瓶信息不明确,气瓶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现状,促使辖区范围内销售的液化气来源可追溯,标志标识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一步落实液化气充装、经营、使用各方安全责任,形成长效机制。
二、规范重点及内容
(一)液化气充装单位
1.建立气瓶信息化管理数据库和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出厂资料,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使用登记资料、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等资料。气瓶的档案资料应当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2.严格落实充装制度。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和瓶装气体经销单位与其签订托管协议并以其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托管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的气瓶,不得充装报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气瓶。
3.盛装液化气的气瓶必须专用。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与制造标志介质一致的气体,不得更改气瓶制造标志及用途,不得混装其它介质(即液化石油气瓶只能充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气瓶只能充装二甲醚)。
4.严格气瓶充装标志管理。气瓶充装单位应在自有产权和托管气瓶瓶体上牢固涂敷含有“充装站简称+顺序号(或单位内编号)”的充装站标志。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气瓶上牢固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标签上至少应注明充装单位名称和电话、气体名称、充装日期和充装人员代号。充装单位在充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气瓶上粘贴的产品合格标签必须与介质一致。无标签气瓶不准出充装单位销售和使用。
5.严格气瓶报废制度。按照《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标准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2年;对2006年以前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5年(见《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按照《二甲醚钢瓶制造标准》(GB/T33147−2016)制造的液化二甲醚钢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8年。
6.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系统,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全过程进行管理。按要求对气瓶进行充装前后检查、核对气瓶基础信息、检查标识标志等内容,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充装使用的气瓶应安装具备查询气瓶安全状况功能的条码、二维码或射频标签等,并按规定在充装出入单位前后进行扫码,将信息上传到对应信息平台。
7.对气瓶实行溯源管理。从气瓶充装、经营和使用各个环节实行“气瓶充装出站→经营入库→经营出库→使用验收→使用返还→经营(空瓶)入库→充装入库→再充装出站”周期循环管理,实现气瓶各个环节可追溯。气瓶充装、经营单位应按要求做好溯源管理工作,使用者应积极配合做好身份确认。
(二)液化气经营单位
落实液化气经营许可管理制度,液化气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严禁液化气经营企业(含充装站)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气,向非法经营(销售)液化气的个人供应液化气;严禁供应未涂敷含有“充装站简称+顺序号”的充装站标志,无充装产品合格标签的气瓶。
瓶装供应站(点)应至少与1家具有资质的充装单位签订供气协议,并报所在区域行业管理部门备查;跨区签订供气协议的,充装单位和瓶装供应站(点)应分别报所在区域行业管理部门备查。
液化气瓶经营单位应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严禁经营未办理气瓶使用登记、信息不明、充装单位信息不能上传等不符合安全生产和其他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经营的每只液化气瓶每次进出使用用户均应进行扫码,并将相关信息归集上传到对应信息平台,核实气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用户进行气瓶安全使用宣传教育,落实好经营环节安全主体责任。经营单位经营的瓶装液化气必须符合气瓶专用要求。
(三)液化气使用单位(用户)
液化气使用单位(用户)应当使用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单位提供的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和液化气,涂敷含有充装站标志,粘贴有气瓶充装单位产品合格标签的气瓶;不得使用基本信息不明的气瓶。
液化气使用单位(用户)不得在高层建筑和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储存液化气。
液化气使用单位(用户)燃气燃烧器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经常检查液化气设施是否完好,定期更换超过正常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胶管、调压器等设施。
使用液化气瓶的生产经营单位(门店)为保障气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应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使用液化气瓶过程的安全管理,索取经营单位票据或者签订销售协议,使用合法经营单位提供的合格气瓶,不得使用私自充装的气瓶。积极监督并配合经营单位现场做好每只气瓶进入和离开本单位(门店)的扫码工作,通过入户扫码保证使用的气瓶安全合法,出户扫码维护好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杜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液化气瓶。
三、时间安排
(一)从即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各液化气充装站和经营使用单位结合本通知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二)2021年4月1日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将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开展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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