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部门
关于印发《江津区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津市监〔2024〕8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江津区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津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江津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津监管分局
2024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津区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建立完善分类精准帮扶政策体系和服务机制,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整合各方面资源,制定差异化、精准化个体工商户培育政策,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二、工作目标
基于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结果,结合我区资源禀赋、产业特色和发展导向,制定本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开展选拔认定和梯次帮扶培育,聚力构建覆盖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的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教育培训、金融财税、法律维权、党建辅导等差异化、精准化政策供给和服务体系,持续提升全区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分类选拔认定。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申报比选机制,在分型基础上通过自主申报或部门推荐,筛选各行业、各领域符合“名特优新”分类标准的优秀个体工商户纳入待分类名单,通过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经提出申请、初步审查、集中评审、征求意见、异议复核、作出认定等程序,有序开展本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选拔认定。
(二)加大政策培育力度。在支持个体工商户享受国家、市级层面和本区已出台的扶持政策基础上,江津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及有关部门单位立足本行业、本领域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和特点,从就业创业、融资增信、社会保险、教育培训、法律维权等方面研究制定符合“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专项培育政策,迭代更新配套措施,不断提升政策含金量。
(三)发挥宣传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扩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宣传他们在艰苦创业、诚信经营、传承技艺、大胆创新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和突出事迹,不断提升个体经营者的荣誉感和归属感,促进发挥示范性引领效应,带动同行业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四)强化沟通交流机制。完善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持续开展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跟踪调查,动态掌握经营状况和发展需求。定期召开个体工商户座谈会,听取各类个体工商户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的问题诉求,旨在解决个体工商户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为其发展指明行动路径,提供更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工作保障。
四、分类培育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对已纳入“成长型”和“发展型”且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选拔认定为“名特优新”四类,进行认定和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区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三)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初步审查、集中评审、征求意见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匠人、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同意后,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四)分类标准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细化标准。
(1)“名”即“知名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县级以上荣誉;
B.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如经营同一字号的门店3家以上的;
C.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
D.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E.拥有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
F.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
G.属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无消费者有效投诉举报记录;
H.其他经属地镇街、社区,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2)“特”即“特色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休闲民宿、文创设计、农场采摘、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的;
C.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区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D.经营区级以上星级农家乐、民宿或特色餐饮店,在区级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
E.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F.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
(3)“优”即“优质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执着坚守、长期诚信经营超过10年以上的;
B.拥有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或传统老店(成立时间悠久、市场美誉度高、在周边有口皆碑)、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
C.经营者曾获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入选“津工精匠”名单,或市级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市级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D.经营者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
E.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的;
F.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G.其他经民宗、文化旅游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4)“新”即“新兴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本区范围内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B.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
C.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D.个体工商户从事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的;
E.其他由经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兴”类的。
(五)分类认定规则
1.认定比例。
“名特优新”四种类型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种类型。同一自然人在本区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2.认定时间。
个体工商户分类在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在每年8月中旬全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完成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全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分类及认定。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3.认定流程。
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采取“六步评审法”开展选拔认定。具体步骤如下:
(1)提出申请: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在培育平台进行自主申报,同时接受部门推荐。其中,部门推荐需事先征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同意,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江津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部门推荐信息表》(附件)及佐证资料。
(2)初步审查: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区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开展审查,核实注册商标、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曾获荣誉等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核查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法失信等信息,形成初审名单。
(3)集中评审: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评审,根据分类标准,对申报材料采取抽查、访谈和实地考察等方式开展审查,确定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单。
(4)征求意见:通过官方网站对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异议复核:公示期满后,收集公示期内投诉、异议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有异议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复核,核实情况,调整名单。
(6)作出认定: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最终认定名单,通过培育平台予以认定。经认定并公示后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将统一授予标识牌,并向社会公众展示。
4.认定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次年1月1日起算。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定期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同时摘除“名特优新”标识牌。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3年内获得过区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3)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4)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该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不得再次自主申报;由部门推荐认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个体工商户的推荐认定不予受理。
(六)培育帮扶措施
1.加大普惠性政策支持。
(1)优化准入环境。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全程网办,增添“随地办”“就近办”“掌上办”“不见面办”“邮寄办”等便民政务服务举措。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进一步放宽经营场所准入条件,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鼓励区内集群注册托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服务领域中的应用范围,便利个体工商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责任单位: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2)疏通融资保险渠道。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作用,扩大涉企信用信息归集范围,支持个体工商户利用“信易贷·渝惠融”数字普惠金融平台在线测额、一键融资,推动实现在平台上在线全流程放款,提高个体工商户获贷效率。用好用足支小支农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持续增长,依托金融服务港湾深入街道、市场开展个体工商户对接走访,提供金融顾问服务,全面推广“长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支持个体工商户便捷申贷、反馈融资问题。持续增加对个体工商户信贷投放,推动个体工商户贷款继续增量扩面。鼓励各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短急频快”资金需求特点及缺少抵质押物等经营特性,利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强重点领域行业金融服务,帮助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活力。鼓励各保险机构研发保险产品为个体工商户创业提供保险保障。(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江津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津监管分局)
(3)拓展营销推广路径。鼓励各大型商场、商业综合体举办“爱尚重庆”消费季系列形式多样的消费促进活动,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引导个体工商户融入社区商业服务体系,促进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发挥江津区民营经济协会、江津区信用企业协会组织协调作用,引导“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产品加入“名特优新”产品展销旗舰店进行集中展示和宣传推广,融合线上线下展示销售渠道,提升产品知晓度和认可度。(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民营经济协会、区信用企业协会)
(4)强化税务服务。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丰富应用场景,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理体验,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为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成长壮大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鼓励“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自愿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在宣传辅导、发票领用、留抵退税、日常监管等方面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帮助更好健康发展。(责任单位:江津区税务局)
(5)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培训)、网络创业培训(WLC培训)、改善你的企业培训(IYB培训),有效破解创业难题,提升稳定经营能力,推进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6)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反垄断、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专项执法,破除个体工商户准入、迁移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保障个体工商户平等享受政策支持和参与市场竞争。严厉打击网络直播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等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和新型违法商业营销行为等民生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加强商业秘密、商业标识和商业信誉的保护。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金融、公用企业等重点领域,大力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落实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制度,聚焦消费投诉高发、经营风险集中的行业领域,聚焦一人多次、多人集中投诉举报,规范职业投诉举报行为,打击职业投诉举报过程中存在的滥用投诉举报权的行为,维护个体工商户良性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7)强化信用协同应用。探索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避免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减少对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的干预。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优化年报系统,拓宽年报路径,提供简易便捷的年报服务,开通个体工商户网上补报年报并自动关联网上信用修复功能,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开展“不见面”信用修复,运用线上信用修复通道,便利个体工商户信用修复。推动打造试错空间、推行“触发式”监管、“远程监管”、“沙盒监管”等包容审慎监管方式,保障发展和监管并重。(责任单位: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8)深化党建引领。进一步严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简称“小个专”)领域党的组织体系。立足职能,聚焦个体工商户集中的商圈、专业市场等,协助组织部门找党员、建组织。结合市场监管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推动“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导站设置优化,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作用,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深化个体工商户党员“三亮三争”活动,选树推广一批党建引领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先进典型,引导个体工商户稳预期、提信心。(责任单位: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9)强化权益保障。依托“个体工商户服务直通车”平台,打造贴近个体工商户需求的法律政策服务场景,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经营、依法参保、依法维权。将个体工商户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重要内容,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执法主体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增强个体工商户对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意识。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完善问题转办、核查、处置、督办和反馈机制,及时回应个体工商户合理诉求。(责任单位: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
2.强化分类重点培育。
“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适用于产品和服务质量好、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类”个体工商户。
(10)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应用。设置知识产权综合咨询服务窗口,便利个体工商户商标、专利申请疑难咨询,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商标、专利申请提供指导服务。支持知识产权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调解服务,深化“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责任单位: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11)加大宣传推介力度。聚焦“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经营成长历程,调动个私协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宣传“知名类”个体工商户,进一步提升商标、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充分发挥“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在“小个专”党建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的获得感和荣誉感。(责任单位: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适用于销售地方特色产品或提供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
(12)引导集群式发展。积极引导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的“特色类”个体工商户集群化经营,充分利用特色街区、特色小镇的公共服务资源,依托地域性特色形成产业集群效应,在从事特色产业、农业品牌、地理标志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集中的区域打造区域品牌,促进以特色类个体工商户聚集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培育集体商标。(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13)丰富产销对接资源。在商圈和特色街区、步行街,举办展销活动,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帮助特色类个体工商户连接企业、上下游资源。(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
“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适用于经营时间长、产品美誉度高、有一定历史传承和文化积淀的个体工商户。
(14)促进“老字号”资源利用。继续扩大对有历史文化沉淀、传统公益传承、取得广泛社会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个体工商户品牌的挖掘范围和力度,引导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申报“老字号”。推出百年老店、非遗传承、民族文化等系列宣传报道,吸引更多“优质类”个体工商户主动申报。(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
(15)支持老店传承延续。实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改革,便利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传承,实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在成立时间、字号、经营地址、商誉等方面的延续,满足家族传承经营的需要,还原品质历史传承。支持个体工商户“一人多照”,鼓励“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非遗工坊通过多种形式设立多个门店,助力“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成长壮大。支持“优质类”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构建转型升级全流程服务链条,推进转型后企业享受税费减免、就业创业补贴、贷款融资等方面的帮扶政策,激发“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发展内生动力。(责任单位: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16)推动工匠技艺传承。实施“巴渝工匠”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工程,鼓励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强化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传承人的培养,深化与职业院校的交流合作,组织研修班、培训班,增强“优质类”个体工商户经营能力。(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文化旅游委、区财政局)
(17)扩大质量技术帮扶效能。根据“优质类”个体工商户质量管理状况,帮助建立全面质量管理制度,通过开展QC小组活动、质量改进、质量比对和质量攻关等活动,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开展质量管理专题培训,提升质量管理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依托主机厂和行业协会,对个体工商户开展“质量义诊”,推动个体工商户标准化和规范化发展。(责任单位: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适用于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的“创新”个体工商户。
(18)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支持“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尝试自主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对个体工商户的专利申请开展指导,提升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层次和质量。(责任单位: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19)优化电商公共服务。进一步强化电商公共服务体系,依托江津区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的服务职能,为电商主体提供人才培训、企业孵化、品牌培育、营销推广、运营美工、电商直播等一体化的电商配套服务。(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20)电商赋能产品品牌。围绕江津花椒等加工类产品,茶叶、橄榄、柑橘、柚子、李子、荔枝、红薯等农产品,积极组织“新兴类”个体工商户产品申报市级公用品牌“巴味渝珍”和重庆市名牌农产品,指导“新兴类”个体工商户策划包装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农产品品牌及一批“网红”产品,通过开展产销对接活动,提升区域性农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开展各类电商购物节、年货节等展销活动,拓展和推广“一件代发”模式,构建全民营销体系。(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协调推进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聚焦个体工商户发展突出诉求,结合部门职责,围绕税费减免、金融、信贷、人才等方面给予实质性支持,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扶持措施落实落细。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及信息共享,协同解决分类精准帮扶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与困难,支持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和培育。同时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荐本行业、本领域符合“名特优新”分类标准的优秀个体工商户,结合自身职责引导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自主申报。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舆论导向,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提升宣传效果,全面调动个体工商户理解、关注和参与分类工作,引导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积极申报“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营造鼓励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江津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部门推荐信息表
附件
江津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部门推荐信息表
推荐部门(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
个体工商户字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经营者姓名 |
|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 |
| |
经营者手机号码 |
|
成立时间 |
| |
经营范围: | ||||
经营场所: | ||||
吸纳就业人数(人) |
|
缴纳社保人数(人) |
| |
营业收入(万元) |
|
净利润(万元) |
| |
是否具有下列情形(如存在的,请在具体情况前打勾):□是 □否 □推荐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其他不予认定的情形,请说明 | ||||
个体工商户或经营者简要介绍(500字以内,主要突出在所获荣誉、产品特色、传统技艺传承以及对地方经济发展、文化宣传等方面的贡献作用): | ||||
推荐分类 类型及理由(仅能选择一种分类,但每种分类可有多个理由,请详细描述推荐理由并附上佐证资料) |
|
经营者所获荣誉: | ||
经营的产品所获荣誉: | ||||
县级以上区域相同行业的门店数量(个): | ||||
拥有的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情况: | ||||
是否为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 ||||
是否拥有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并注明具体时间): | ||||
“小个专”党建方面所获荣誉情况: | ||||
是否属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 | ||||
是否经属地镇街、社区,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若是,请提供相应认定文件): | ||||
其它推荐理由: | ||||
|
经营地方特色产品或提供特色服务情况: | |||
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情况: | ||||
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否为区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若是,请详细描述地理标志授权情况): | ||||
是否在经营区级以上星级农家乐、民宿或特色餐饮店(若是,请描述具体情况): | ||||
是否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若是,请提供新闻报道等佐证资料): | ||||
是否属于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若是,请提供相应认定文件): | ||||
其它推荐理由: | ||||
|
是否执着坚守、长期诚信经营超过10年以上(若是,请注明年限): | |||
拥有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或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情况: | ||||
曾获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入选“津工精匠”名单,或市级以上技能人才、入选市级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等荣誉情况(若是,请提供相应荣誉证书或评定文件等佐证资料): | ||||
是否拥有从事的行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若是,请提供相应职称证书等佐证资料): | ||||
是否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若取得,请提供认证证书等佐证资料): | ||||
是否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若是,请提供列入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证书等佐证资料): | ||||
其它推荐理由: | ||||
|
从事新技术、新行业、新业态等经营情况描述: | |||
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描述: | ||||
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 ||||
是否从事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若是,请详细描述): | ||||
是否由经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兴”类(若是,请提供评定文件等佐证资料): | ||||
其它推荐理由: |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