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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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江津区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津残发〔2024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水平和效果,促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残联发〔2021188号)和《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渝残联发〔20239号)文件精神,结合江津实际,现将《重庆市江津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简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江津区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202434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江津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残联发〔202118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渝残联发〔20239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江津府发〔202225号)等法规文件精神,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区残联及财政、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乡村振兴、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工作。

第二章  康复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康复救助年龄计算节点为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1日,救助对象和条件如下。

(一)06岁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救助对象和条件:

1.重庆市江津区户籍或持重庆市江津区居住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诊断明确(提供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

(二)7—14岁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救助对象和条件:

1.重庆市江津区户籍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经评估具备康复指征,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

(三)718岁手术救助对象和条件:

1.重庆市江津区户籍的听力、肢体残疾儿童(少年)。

2.经有相关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评估符合手术适应指征,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

第三章  康复救助内容、标准和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根据残疾儿童个体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康复救助。康复服务规范参照国家、市级有关要求执行。辅助器具适配可采取免费适配或货币化补贴,免费适配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救助、助听器适配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一)手术

1.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为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提供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一次性救助。免费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手术补助标准为12000/人,包括术前检查(复筛)、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含开机)等;术后一年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20000/人。

2. 肢体矫治手术

为先天性关节畸形如马蹄足,先天性关节脱位如髋关节、膝关节脱位;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肢体残疾儿童(少年)提供矫治手术救助,补助标准为20000/人·年,包括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费、矫形器适配费等。

(二)辅助器具适配

1. 视力残疾儿童

为视力残疾儿童适配盲杖、盲文写字板和笔、放大镜、助视器等辅助器具。

2. 肢体残疾儿童

为经评估需适配假肢、矫形器的肢体残疾儿童,适配踝足矫形器、矫形鞋,补助标准为1500/人·年;适配大(小)腿假肢、膝踝足矫形器、脊柱矫形器等,补助标准为5000/人·年。为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儿童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在不超过年度补助限额的情况下,肢体残疾儿童监护人可根据自身需求确定假肢、矫形器申请频次。假肢、矫形器补助费用,零部件及材料费不低于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不超过40%

3. 听力残疾儿童

为经评估符合助听器佩戴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适配2台助听器(含适配服务、耳模制作、电池购置及调试服务费)。

(三)康复训练

1. 视力残疾儿童

(1)为低视力儿童提供视觉基本技能训练,补助标准为0—610000/·年,7—145000/·年,每月补助标准限额1000/人,每日补助标准限额200/

(2)为盲童提供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补助标准为0—65000/·年,7—143000/·年,每月补助标准限额1000/人,每日补助标准限额200/人,最多可申请3年救助。

视力残疾儿童在定点服务机构训练时间不低于1小时/次,费用结算标准不超过100/小时。进入普校就读的视力残疾儿童凭入学证明可申请将每日补助标准调整为300/人,每月及每年康复训练补助标准限额不变。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等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0620000/人·年,71410000/人·年。每月(日)补助标准限额、费用结算标准等要求按照《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周期为当年11日至当年1230日,康复训练经费在补助标准范围内按年度据实结算。

第五条 对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按照200/人·月、限额2000/人·年(按照训练时间据实补助)的标准给予交通生活补助。对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手术救助的残疾儿童,按照1000/例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生活补助。

第六条  根据评估结果及实际需要,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康复训练救助类别。一个救助年度内,接受康复训练救助的残疾儿童最多可申请更换一次定点服务机构。

第七条  对于重庆市江津区户籍、接受康复救助的0-14岁残疾儿童,经有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残疾儿童监护人可申请按照重庆市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300元。实际产生的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给予补贴;高于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残疾儿童监护人应提供诊断证明书、诊断发票等资料到区残联申请。

第四章  康复救助流程

第八条  康复救助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按照救助对象和条件要求,持相关申请材料向区残联提出书面或网上申请。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应由重庆市残疾等级评定机构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并明确建议康复内容。其中,申请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的诊断评估机构须为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申请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救助的诊断评估机构须为人工耳蜗定点手术医院。原则上,医学诊断证明书2年内有效。

(二)审核。区残联应安排专人受理申请并在7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按照自愿、就近就便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救助;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向残疾儿童监护人反馈。必要时,区残联可进一步组织评估,依据相关专家或医疗机构评估意见明确审核意见。

(三)救助。审核通过后,残疾儿童监护人应于申请审批表盖章或网上申请通过30日内到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救助,超过期限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申请。定点服务机构应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署康复服务协议或告知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定点康复机构按要求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相关档案资料。

(四)结算。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的费用,由定点康复机构向区残联提交有关结算资料,经区残联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拨付资金。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范围或者其他救助项目的,应先行报销、救助后,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据实结算。实际产生的康复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给予补助;高于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原则上,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救助结算时间不超过救助后1个月,康复训练救助结算次数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不超过6个月。具体结算时间及频次由区残联制定结算办法确定。

第九条  经区残联审核同意残疾儿童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受异地康复的,应当在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系统可选择的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产生的费用,经区残联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按区内相应救助标准与定点康复机构据实结算。

第十条  区残联及相关部门、各镇(街道)要通过发放政策告知书、入户走访、电话宣传等形式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宣传讲解;区卫生健康委要指导、督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围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条件、标准、流程等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知晓政策并自愿申请康复救助。

第五章  定点康复机构申请与认定

第十一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认定、管理与监督等按照《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严格落实准入、监管、退出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和助听器验配定点服务机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的原则,每年初提出书面申请,市残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专家认定。其他定点服务机构,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报机构向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残联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按照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组织相关专家认定。

第六章  康复救助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由区残联具体负责实行,区政府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指导、组织协调,协同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区财政、教育、民政、医保、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乡村振兴、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对辖区内定点康复机构、康复专业人员和康复救助资金加强监管,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第十四条  区财政要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十五条  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培育、扶持和监管力度,积极推进教育、儿童福利、医疗、民办非企业等各类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涉及机构安全、消防、财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属事管理的原则,由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分工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工作,加强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转介、效果评估、残疾预防、康复知识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区教育、医保、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要做好政府其他救助政策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政策衔接,区教委要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区医保局要做好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解决好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的医保报销和大病救助问题;区民政局要做好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的基本生活救助,解决好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协调社会力量捐助残疾儿童康复;区乡村振兴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纳入重点工作内容,确保相关政策向残疾儿童倾斜,加大兜底保障力度;区残联与相关部门要加强残疾儿童数据比对和共享工作。

第十八条  区残联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和服务作用;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康复需求、康复救助情况,及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数据录入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完善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到“一人一档”。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区残联在市级及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基础上,根据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做好兜底保障,确保符合条件且有康复意愿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细则中费用起算从202411日起,由区残联会同相关区级部门解释。如之前执行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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