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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江津区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救助资金
结算办法(修订)的通知
津残发〔2024〕6号
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在训残疾儿童监护人:
根据《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渝残联发〔202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江津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资金结算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结算单位
涉及有江津区残联转介接受康复训练服务的残疾儿童(经审批转介的0-14岁残疾儿童)的全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二、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救助资金结算频次、时间及方式
(一)基本康复训练救助资金结算
1.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补助标准为0—6岁限额20000元/人·年,7—14岁限额10000元/人·年。每天补助标准限额150元/人,每月补助标准限额2500元/人。每月训练天数不足8天的不予结算费用,8—16天的按天计算费用,17天及以上的足月计算费用。
进入普小(幼)就读残疾儿童经审批在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按每天限额300元、每月限额2500元/人的补助标准进行结算,当月训练天数不足5天的不予结算当月费用。
2.视力残疾儿童。
按照每天限额200元/人,每月限额1000元/人的标准进行结算,其中低视力儿童0—6岁限额10000元/人·年、7—14岁限额5000元/人·年,盲童0—6岁限额5000元/人·年、7—14岁限额3000元/人·年。
进入普校就读的视力残疾儿童经审批参加康复训练的按每日限额300元/人的补助标准进行结算,每月及每年康复训练补助标准限额不变,当月训练天数不足5天的不予结算当月费用。
3.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周期为: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训练周期内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月,未达到10个月的,在救助限额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在训月数结算。每节课的训练时长及费用结算标准参照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康复训练救助资金结算次数原则上每年三次,即:每年5月份结算当年1月1日至4月30日的康复训练费用、9月结算5月1日至8月31日的康复训练费用、次年1月结算前一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的康复训练费用。
(二)康复训练残疾儿童家庭交通生活补助经费结算方式
经审批在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残疾儿童家庭交通生活补助标准为限额200元/人·月(当月训练天数8—11天的计算为0.5个月,12天及以上的计算为1个月),2000元/人·年(按照训练时间据实补助),一个训练周期内救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月,结算次数每年三次(由定点康复机构申请结算康复训练救助资金结算时一并报送)。补助经费计算与在定点机构康复训练的时间及周期一致。
三、定点机构康复训练救助项目经费结算需提供的资料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1份(附件1,江津区残联审批的复印件);
2.《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康复训练费用月结算表》(附件2)纸质件1份(每月1份) ;
3.《重庆市江津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月表》(附件3)报送电子档与纸质档(每月1份盖机构鲜章),内容须填写完整(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有医疗救助的必须先医疗救助后,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给予补助,不得重复和超额报销;
4.《重庆市江津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汇总表》(附件4)报送电子档与纸质档(一式两份盖机构鲜章),内容须填写完整(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有医疗救助的必须先医疗救助后,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给予补助,不得重复和超额报销;
5.《江津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汇总表》(附件5)报送电子件与纸质件(一式两份盖机构鲜章);
6.《20XX年江津区康复训练残疾儿童生活交通补贴汇总表》(附件6)电子档与纸质档(一式两份盖机构鲜章);
7.提供相关票据及信息。(1)机构对公收款账户(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2)开票信息:单位名称-重庆市江津区残疾人联合会;纳税人识别号:500381450559151;社会统一征信代码:13500381450559151B。
8.残疾儿童训练过程电子照片2至3张或视频资料(以残疾儿童名字命名建档电子件)。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残疾儿童实际参加训练的时间填报结算,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责任自负。同时,区残联将对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一旦发现恶意欺瞒行为,将取消对应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用报销资格。
本结算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中结算起算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起。如之前执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结算办法为准。
康复社会部联系电话:023-47532426
电子邮箱:杨老师2209266731@qq.com
附件: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2.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康复训练费用月结算表
3.重庆市江津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月表
4.重庆市江津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汇总表
5.江津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汇总表
6.江津区康复训练残疾儿童生活交通补贴汇总表
重庆市江津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 年度)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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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 |
身份证号 |
|
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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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视力□言语□听力□肢体□智力□精神(孤独症) (多重残疾可多选) | |||||||
残疾等级 |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未定级 | |||||||
家庭住址 |
|
监护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救助 □享受其他保险 □无医疗保险 | |||||||
康复救助项目 |
1、手术:□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肢体矫治手术 2、辅助器具:□助视器 □假肢、矫形器 □儿童轮椅、助行器等 □人工耳蜗 □助听器 3、基本康复训练:□视觉技能训练 □定向行走训练 □听力语言训练 □脑瘫康复训练 □智力康复训练 □孤独症康复训练 4、其他: | |||||||
定点康复机构 |
| |||||||
补贴方式 |
□免费 □定额补助(金额: ) | |||||||
残疾人或监护人申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区残联审批意见 |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残联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此表一式两份,由区残联审批,区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各留存一份。2.“康复救助项目”栏由区残联依据诊断证明和救助内容填写。
附件2
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康复训练费用月结算表
(2024年X月)(模板)
机构名称(盖章):
残疾儿童姓名
残疾儿童身份证号
序号
康复训练日期
个训课
小组课
集体课
金额合计(元)
家长签字
授课老师
训练时长
训练费用(元)
授课老师
训练时长
训练费用(元)
授课老师
训练时长
训练费用(元)
1
2024年X月X日
xxx
09:00-09:30
75
xxx
09:30-10:00
20
xxx
10:00-10:30
15
xxx
2
2024年X月X日
xxx
09:00-10:00
3
2024年X月X日
xxx
09:00-10:00
150
xxx
09:30-10:00
20
xxx
10:30-11:00
15
xxx
10:00-10:30
20
xxx
4
附件3:
重庆市江津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月表
20XX年度 X月份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元
序号
姓名
康复救助项目
康复救助起止时间
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金额
总金额
申请结算金额
备注
合计
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保险
医疗救助
其他救助
合计
医保费用
项目费用
1
张三
XX
例:2024.1.X-2024.1.X(1月X天)
有医保报账填报,无医保报账则不填此栏
与附件2合计金额一致
李四
XX
例:2024.1.X-2024.1.X(1月X天)
有医保报账填报,无医保报账则不填此栏
与附件2合计金额一致
合计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账号:
填表人:
机构负责人:
日 期:
日 期:
备注:基本医疗保险项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民政救助属医疗救助;医保费用项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项目产生的费用,等于医保报销费用和医保自付费用之和;项目费用为医保项目之外的项目训练产生费用之和。
附件4
重庆市江津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汇总表
20XX年度 X— 20XX年度 X 月份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元
序号
档案号
姓名
康复救助项目
康复救助起止时间
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金额
总金额
申请结算金额
备注
合计
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保险
医疗救助
其他救助
合计
医保费用
项目费用
1
张三
XX
例:2024.1.X-2024.4.X(1月X天、2月X天、3月X天、4月X天)
有医保报账填报,无医保报账则不填此栏
与附件2合计金额一致
李四
XX
例:2024.1.X-2024.4.X(1月X天、2月X天、3月X天、4月X天)
有医保报账填报,无医保报账则不填此栏
与附件2合计金额一致
合计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账号:
填表人:
机构负责人:
日 期:
日 期:
备注:基本医疗保险项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民政救助属医疗救助;医保费用项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项目产生的费用,等于医保报销费用和医保自付费用之和;项目费用为医保项目之外的项目训练产生费用之和。
附件5
江津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汇总表
( 年度)
定点康复机构(盖章): 负责人签字:
序号
受助儿童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受助项目
定点康复机构名称
受助起止时间
监护人姓名
与儿童关系
联系电话
救助月数
申请救助金额(元)
例:2024.1.X-2024.4.X(1月X天、2月X天、3月X天、4月X天)
备注:受助起止时间项须与康复训练费用报销一一对应,如其中有训练中断情况,须分段填写。
填表人: 填表时间:
附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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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江津区康复训练残疾儿童生活交通补贴汇总表 | ||||||||||||
定点康复机构(盖章): | ||||||||||||
序号 |
开户人姓名 |
与残疾儿童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邮政账号 |
联系电话 |
受助残疾儿童姓名 |
残疾儿童身份证号 |
康复训练时间 |
康复机构 |
补助月数 |
补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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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024.1.X-2024.4.X(1月X天、2月X天、3月X天、4月X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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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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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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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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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开户人需为在训残疾儿童监护人或者残疾儿童本人,开户户名须为残疾儿童本人或其直系监护人,要求有关账号信息务必填写准确无误,否则影响救助资金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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