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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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惠企政策汇编(2025年版)
发布日期: 2025-10-20 16:39:58

重庆市江津区惠企政策汇编

(2025年)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印

2025年9月

前言

为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国家、重庆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区委、区政府结合江津实际,综合实施国家、市级、区级出台的一系列退税减税、降费让利、财政补贴、金融支持、援企稳岗等惠企政策,着力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巩固当前经济增长企稳回升势头,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切实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直达市场主体,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全面释放政策红利,方便广大企业“一站式”了解、申报、享受惠企政策,特制定本政策汇编,供广大企业参考。

一、区发展改革委惠企政策1页

二、区教委惠企政策6页

三、区经济信息委惠企政策 9页

四、区大数据发展局惠企政策 15页

五、区公安局惠企政策 17页

六、区民政局惠企政策22页

七、区财政局惠企政策25页

八、区人力社保局惠企政策28页

九、区生态环境局惠企政策47页

十、区交通运输委惠企政策55页

十一、区水利局惠企政策64页

十二、区农业农村委惠企政策65页

十三、区商务委惠企政策83页

十四、区卫生健康委惠企政策 100页

十五、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惠企政策101页

十六、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惠企政策106页

十七、区供销合作社惠企政策112页

十八、江津区税务局惠企政策114页

十九、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惠企政策142页

二十、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惠企政策145页

二十一、人民银行江津分行惠企政策 156页

二十二、江津金融监管分局惠企政策 161页

二十三、江津住房公积金中心惠企政策161页

重庆市江津区惠企政策汇编

一、区发展改革委惠企政策

(一)招投标领域守信激励政策(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人信用状况查询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公管发〔2021〕27号)
2.支持领域: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
3.政策内容:属于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守信激励对象名单(简称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按50%缴纳,履约保证金按50%-80%的比例缴纳。
4.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0月15日起
5.申报方式:申报企业登录“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平台”https://zbtb.xycq.gov.cn/#/login在线进行申报,在线填写申报要求的所有表格,并上传相关材料。
6.联系人:罗老师,023-67575756;技术问题可咨询彭老师:0851-82238393。

(二)重庆市打造民营经济发展高地若干措施(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打造民营经济发展高地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5〕12号) 。

2.支持领域:民营经济发展领域

3.政策内容:

(1)激发民营经济创新活力

支持抢占未来产业新赛道。对民营企业承担解决主导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难题的重大专项项目,按规定给予10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对民营企业承担的具身机器人关键技术攻关、开源社区和应用场景技术研发与应用的重点专项项目,按规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支持低空装备、动力装备、工业母机等领域民营企业开展“订单式”研发制造,按规定择优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

助推数字化转型升级。对民营企业建设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等创新载体项目,按规定择优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补。对民营企业智能工厂、未来工厂建设项目,按规定择优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的奖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揭榜建设工业领域细分行业产业大脑,按规定给予每个项目200万元的建设补助。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国家级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示范企业,按规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市级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等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示范项目的民营企业,按规定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数字经济产业项目投入,按规定对技术优势明显、产业带动突出的优秀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支持民营企业申报中新信息通信媒体联合创新发展资金项目,按规定对入选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大数据发展局)

助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提高民营企业在“卡脖子”领域牵头承担和实施重大(重点)研发项目比例,按规定对民间资本参与的市级科技创新重大研发项目给予1000万—3000万元的支持,对首次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民营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民营企业给予奖励,对牵头承担核心软件、高端器件与芯片、先进制造等重点领域项目的民营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推动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民营企业在人工智能、智慧农业、生态保护与修复、新材料等领域建设市级技术创新中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

(2)增强民营经济发展动能

积极融入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支持民营企业在参与我市“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建设中发展壮大自身规模实力,培育壮大一批民营龙头企业、行业领军企业、产业链主企业。按规定对加快向智能网联新能源方向转型升级的民营整车企业予以专项资金支持,对投资集成电路项目的民营企业,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投资冶金、建材、化工等先进材料领域重点项目的民营企业,择优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支持医药工业企业培育新产品,对开发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等新产品的民营企业给予100万—1000万元的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鼓励支持发展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统筹用好市级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对现代生产性服务业民营企业给予积极支持。深入实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满天星”行动计划,对首次获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民营企业按规定给予200万元的支持,对市级重点软件信息服务民营企业按规定择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工业设计民营企业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第三方设计服务的,择优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对建设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制定冷链物流相关标准、获评国家4星级以上的冷链物流民营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级有关部门)

4.政策执行期限:2025年3月24日起

5.申报方式:对接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大数据局相关经办处室。

(三)《江津区支持服务业发展七项措施(试行)》(区级)

1.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津区支持服务业发展七项措施(试行)》的通知(津发改〔2025〕20号)

2.支持行业:服务业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

(1)鼓励市场主体升规升限,对当年新入统的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企业给予补助5万元,个体户给予补助1万元。

(2)鼓励企业分支机构转为法人机构,且当年入统的,给予补助5万元。

(3)鼓励商贸综合体、购物中心、专业市场、大型商超等市场主体新建统一结算平台,入统当年给与补助10万元。

(4)鼓励服务业企业品牌建设,对当年获评“重庆服务业企业100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给予补助10万元(每个企业限享受1次)。对新增首次入选“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企联发布)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补助50万元。

(5)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规模,自2025年起,对规模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以当年11月为准,下同)首次达到8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对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营业收入(以当年12月为准,下同)首次达到3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营业收入(以当年12月为准,下同)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对营业收入达到40亿元及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根据其经济贡献给予相应奖励。

(6)鼓励服务业企业稳定发展,自2025年起,对规模以上其他服务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量超过3000万元、1500万元的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对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量超过20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量超过1亿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

(7)鼓励服务业企业争取上级支持,企业获得公共服务平台、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星级楼宇等市级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的,区级分别给予每个企业补助5万元。

政策执行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根据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制定的申报细则及流程提交。

6.咨询单位及科室:区发展改革委产业科、区商务委市场建设科。

7.办理地点:纸质材料分别提交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

8.联系人:区发展改革委任志强,联系电话:81220413;区商务委刁明媚,联系电话:81220476。

二、区教委惠企政策

(一)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补助政策(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发〔2020〕14号)

2.支持对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3.支持内容、标准:足额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改善办园条件、稳定教师队伍、提高保教质量等方面的支持。

一级民办普惠性幼儿园:补助800元/生·年;

二级民办普惠性幼儿园:补助700元/生·年;

三级民办普惠性幼儿园:补助600元/生·年。

4.申报认定程序:

(1)符合认定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申报期限内向所在地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办园相关证照、幼儿园基本情况、财务会计资料等,具体申报材料范围由各所在地教育部门商财政部门规定。

(2)教育部门牵头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

(3)对达到条件的幼儿园予以初步认定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名称、园址、办园等级等信息。

(5)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情况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统计中。

5.承办单位:区教委和区财政局。

(二)民办学校优惠和扶持政策(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19号)

2.支持对象:民办学校

3.支持内容、标准:(1)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财政生钧公用经费补助和学生资助政策。

(2)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同公办学校同等的水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将土地、房屋、设备过户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名下,依法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契税和相关资产过户费;对非营利性性民办学校依法收取的学费、保育费、住宿费等收入,以及学校自办食堂取得伙食费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依法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土地、房屋用于教育教学的,依法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依法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依法收取的学费保育费、住宿费等收入,以及学校自办食堂取得的伙食费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对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依法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民办学校的土地、房产用于教育教学的,依法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房屋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民办学校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排污等公用事业性收费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

4.申报程序:按照涉及的政策在相关部门进行办理。

5.承办单位:涉及相关业务的税务、规划、建设等部门。

三、区经济信息委惠企政策

(一)工业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专项再贷款项目(国家级)

1.政策依据:《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规〔2024〕53号)、《关于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4〕72号)等。

2.支持行业:支持重点行业先进设备更新、数字化转型、绿色装备推广、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等行动相关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具体要求可参照《工业重点行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指南》。鼓励报送列入化工老旧装置统计台账、确有贷款需求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鼓励报送已获得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确有贷款需求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3.政策内容及标准: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项目为已开工在建项目,已完工项目不可申报;项目应完成立项、用地等审批备案手续,处于规划等早期阶段(包括可研、未立项、未开工等)或延缓建设阶段的项目不可申报;项目建设内容中应包含设备更新内容,不包含设备更新内容的“纯土建”类项目不可申报;项目如有合理必要的配套建设工程等情况,需一并在项目建设内容中说明,用于配套建设工程的贷款需求占比不得超过总贷款需求的30%;企业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等项目信息需准确无误填写。

4.政策执行期限:具体要求时间根据不同批次文件而定。

5.申报流程:各区县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再贷款项目申报;市经济信息委对各区县经信部门报送的项目按归口行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委正式推荐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通过专项再贷款平台专区优先推送至企业填报的意向银行,对在2个月内未签订贷款合同的项目,将推送至全部26家银行;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决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审批放款,并于每月5日前在专项再贷款平台填报项目贷款合同签订和放款情况。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023-47525490。

8.办理地点:区经济信息委产业发展科(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鼎山大道605号)。

9.联系人:黄梅,联系电话:023—47522689。

(二)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国家级)

1.政策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

2.支持行业: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进入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5年度名单)的,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4.政策执行期限:(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并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4)2025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5.申报流程:2025年7月起的每月1—10日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2025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填写《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生成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含申报书、承诺书)并加盖公章后,于每月10日前分别报区县经信部门和税务部门,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6.申报材料:填写《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

7.咨询单位及科室:023-47525490。

8.办理地点:区经济信息委产业发展科(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鼎山大道605号)。

9.联系人:李浩,联系电话:023—47525490。

(三)“技改专项贷”(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技改专项贷”实施方案(2023—2027年)》(渝经信规范〔2023〕10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迭代优化“技改专项贷”二十条政策措施(2024—2027年)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1号)

2.支持行业:制造业

3.入库申报和贴息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企业实际项目贷款利率的 50%,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的 2%给予贴息,单个企业项目每年贴息上限为 1000 万元,贴息期限 2 年。

①项目实施主体为在重庆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②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③整个技改项目(不含土地)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

④项目建设阶段为拟建、在建;

⑤项目在2021年1月1日以后取得了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4.政策执行期限:2023—2027年

5.申报网址:进入渝企金服https://yqjf.cqsme.cn/#/index “技改专项贷”专区→项目入库→融资申请→贷款合同签订与放款→贴息申请

6.申报材料:项目入库直接在渝企金服填报,贴息申报需根据市经信委文件通知企业申报,一般情况下每年一次。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科

8.联系人:庄美玲,联系电话:023—47521179。

(四)青年人才安家补助政策(区级)

1.政策依据: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打造津鹰计划·青年人才友好型城市若干措施(2022—2026年)》的通知

2.支持行业:重点产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100名新引进重点产业青年科技人才。全日制硕士学历人才,或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高级技师,或相当层次人才可享受每人3万元安家补助。

4.政策执行期限:2022年12月28日至2026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报表及相关佐证资料。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经济信息委313办公室(党委办)。

8.办理地点: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鼎山大道605号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9.联系人:程贞联系电话:023—47525895。

(五)“科技副总”人才津贴及保险(区级)

1.政策依据: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津区“科技副总”进企业专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支持行业:中小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在每届任期内,每名“科技副总”可享受5万元基础人才津贴(每年兑现2.5万元)和一定绩效人才津贴,每年享有人身意外保险。区外“科技副总”在津无自有住房的,工作期间可申请免费临时入住人才公寓或人才驿站。

4.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0月10日至2026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报表及相关佐证资料。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经济信息委313办公室(党委办)。

8.办理地点: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鼎山大道605号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9.联系人:程贞联系电话:023—47525895。

四、区大数据发展局惠企政策

(一)算力券政策(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算力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大数据发〔2025〕110号)。

2.支持行业:在国家(西部)算力调度平台或与之联通的第三方平台购买智能算力服务的重庆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

3.政策内容及标准:按实际算力服务金额20%比例予以补贴,每个单位每年最多补贴100万元。

4.政策执行期限: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止。

5.申报流程及材料:采用“即申即发”方式,在国家(西部)算力调度平台上注册后,提交算力服务合同、算力使用计划等材料,经审核后,获取电子算力券。

6.咨询单位及科室:区大数据发展局 数据服务中心

7.办理地点:线上-国家(西部)算力调度平台。

8.联系人:胥倩,联系电话:023-47568536。

(二)中新信息通信媒体联合创新发展资金(JIDF)项目(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中新信息通信媒体联合创新发展资金(JIDF)项目申报的通知(渝大数据发〔2025〕108号)。

2.支持行业:(一)支持方向:利用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区块链技术、密码技术、绿色技术和其他新兴技术开展的技术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项目。(二)支持领域:重点支持基于中新国际数据通道的算力服务、城市治理、贸易、交通、物流、制造、金融、教育、医疗、环保、生物、新型基础设施、数据跨境流通(国际数据治理、国际数据规则标准对接互认、跨境可信数据空间)等领域创新应用项目。

3.政策内容及标准:采取以奖代补、事后补助等方式,按不超过项目投入(包括软件、硬件、网络、系统集成等采购费用以及项目研发人力成本、中新国际数据通道租用费用)的30%给予重庆企业(机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

4.政策执行期限: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

5.申报流程及材料:申请单位(即有意向申请资金的新加坡企业和重庆企业或机构)共同制定申请项目方案,申请单位(重庆方)应按照重庆市大数据发展局的要求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等材料提交区大数发展局。

6.咨询单位及科室:区大数据发展局 数据应用发展科

7.办理地点:线下。

8.联系人:肖永毅,联系电话:023-47535912。

五、区公安局惠企政策

(一)畅通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国家级)

1.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办运〔2017〕191号)

2.支持行业:城市配送车辆

3.政策内容及标准:科学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市配送车辆禁止、限制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对城市配送车辆依照规定发放通行证,便利城市配送车辆停靠,提升城市配送效率。

4.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填写《载货汽车通行证申请表》——准备申报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江津区公安局审核

6.申报材料:

(1)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货运车辆为其他单位、企业或者个体经营户运输货物的,需提供单位、企业或者个体经营户的营业执照和运输合同(协议)复印件;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

8.办理地点: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202办公室。

9.联系人:王晶,联系电话:47565519。

(二)放宽皮卡车通行限制(市级)

1.政策依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2.支持行业:货运。

3.政策内容及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取消皮卡车(多用途货车)进入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县城区限制,不需进行网上备案即可通行

4.政策执行期限:长期。

5.申报流程:免申(我区未进行限制)

(三)放宽新能源货车通行限制(市级)

1.政策依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2.执行期限:暂无

3.政策内容及标准:将新能源号牌货车不受货车限行、中心城区桥隧错峰通行规定限制的车型,由渝籍号牌新能源轻型货车放宽至渝籍号牌新能源轻型货车、中型封闭式及厢式货车。

5.申报流程:免申(我区未对新能源货车进行限制)

(四)放宽轻型货车通行证办理(市级)

新增注册登记在中心城区的轻型封闭式、厢式货车,不再以报废更新的方式办理中心城区通行证,可直接申办。对注册登记在中心城区以外的轻型封闭式、厢式货车,可通过“交管12123”APP在线申办临时通行证。

政策依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753173(该内容为申请办理中心城区通行证,我区无相应职责)

(五)便利冷链物流车辆通行证办理(市级)

1.政策依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2.支持行业:冷链物流

3.执行期限:暂无

4.政策内容及标准:对纳入市冷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车辆,“零门槛”申领货车通行证,并采取精简办理流程资料和实行全程网办的方式,方便申领办证。

5.申报流程:填写《载货汽车通行证申请表》——准备申报材料——江津区公安局审核

6.申报材料:

(1)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货运车辆为其他单位、企业或者个体经营户运输货物的,需提供单位、企业或者个体经营户的营业执照和运输合同(协议)复印件;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

8.办理地点: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202办公室。

9.联系人:王晶,联系电话:47565519。

(六)便利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通行证办理(市级)

1.政策依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2.支持行业:建筑渣土运输

3.执行期限:暂无

4.政策内容及标准:简化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办理通行证审查环节,不再进行车辆实地见面审查,采取远程视频审查、照片审查等方式提高审查办证效率。

5.申报流程:填写《载货汽车通行证申请表》——准备申报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江津区公安局审核

6.申报材料:

(1)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货运车辆为其他单位、企业或者个体经营户运输货物的,需提供单位、企业或者个体经营户的营业执照和运输合同(协议)复印件;

(4)工程运渣车、商品砼车需提交《营运证》复印件,其中工程运渣车需提交江津区城市管理局发放的《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复印件。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

8.办理地点: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202办公室。

9.联系人:王晶,联系电话:47565519。

(七)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市级)

1.政策依据:市商务委等3部门《关于明确二手车限迁政策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通知》(渝商务〔2018〕28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标准的柴油车)以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迁入我市。

4.政策执行期限:长期

5.申报流程: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转入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6.申报材料:车主身份证明、车辆登记证书

7.咨询单位及科室:023-12123、47565953车管所公开电话。

8.办理地点: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管所(江津区先锋镇凤栖路26号)。

9.联系人:汤琳玲,联系电话:47217662。

六、区民政局惠企政策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政策(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渝民发〔2018〕43号)

2.支持行业:养老服务行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满足条件的养老机构,按产权性质分两类进行补贴。(1)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2)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

4.政策执行期限:2018年12月18日至今。

5.申报流程:属地镇街申报→区民政局复评→区评审会评审→公示补贴名单→上报市民政局评审。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科。

8.办理地点: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重庆市江津区相府路58号)。

9.联系人:王均伟,联系电话:023—47262676、47290422

(二)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区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办发〔2018〕182号)

2.支持行业:养老服务行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针对接收江津籍老年人入住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人数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其中100张(含)床位以下机构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100张(不含)以上300张(含)以下床位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8万元;300张(不含)床位以上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4.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0月15日至今。

5.申报流程:属地镇街申报→区民政局复评→区评审会评审→公示补贴名单。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科。

8.办理地点: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重庆市江津区相府路58号)。

9.联系人:王榕,联系电话:023—47262676、47290422。

(三)城乡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政策(区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0〕38号)

2.支持行业:养老服务行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针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50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照2000元/月、500平方米(不含)以上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照3000元/月、10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按照4000元/月的标准核拨运行补助。针对村级互助养老点,按照500元/月的标准核拨运行补助。

4.政策执行期限:2020年3月16日至今。

5.申报流程:属地镇街申报→区民政局复评→区评审会评审→公示补贴名单。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科。

8.办理地点: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重庆市江津区相府路58号)。

9.联系人:王榕,联系电话:023—47262676、47290422。

七、区财政局惠企政策

(一)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市级)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渝财采购〔2024〕17号)。

2. 支持行业:中小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

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在2026年底前阶段性提高至4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3%—5%执行。

4.咨询单位及科室:区财政局会管监督(采购)科。

5.联系人:漆丽娟,联系电话:023—81220451。

(二)政府采购保函服务(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保函业务的通知(渝财采购〔2023〕7号)

2.支持行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供应商。

3.政策内容及标准:保函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领域的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 保函及预付款保函。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时,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

4.咨询单位及科室:区财政局会管监督(采购)科。

5.联系人:漆丽娟,联系电话:023—81220451。

(三)降低融资担保综合成本(市级)

1.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等3部门《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渝财金〔2022〕20号)。

2. 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鼓励区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发展前提下,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力争将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逐步下降至1%。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符合条件的前述融资担保业务,按规定纳入再担保业务分险范畴。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1)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担保费优惠费率。企业向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担保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对企业进行尽调,评审,签约,收费后,银行放贷。(2)再担保公司: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政策范围内的担保业务向再担保公司提交分险备案,发生代偿后给与代偿分担。

6.咨询单位及科室:区财政局产业发展科、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金融发展科。

7.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马成菊,023—81220445;汪理,023—47269980;梁琼,023—47292726。

(四)政府担保贷款及贴息(区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试点的通知》(津财产业〔2023〕5号)。

2. 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政府设立3000万元风险补偿金,为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的纯信用担保贷款,产品名称叫增信信用贷款,简称“增信贷”,同时为支持乡村振兴,在“增信贷”产品的基础上设立面向农业农村的“乡村振兴贷”。

4.申报流程:(1)行业主管部门:有贷款需求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贷款需求,填写《政府增信风险补偿信贷业务申请推荐表》。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及行业支持方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向合作银行(目前合作银行为农业银行江津支行和恒丰银行江津支行)推荐。(2)合作银行:贷款合作银行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贷前调查,调查结束后,提出贷款意见。

5. 咨询单位及科室:区财政局产业发展科。

6. 联系人:马成菊,联系电话:023—81220445。

八、区人力社保局惠企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市级)

1.政策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 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2.支持行业:小微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我市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小微企业,按照1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为1年,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

4.政策执行期限: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根据市级政策调整)。

5.申报流程: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后,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在连续参保满1年后,向企业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填报申请表和花名册。

6.申报材料:申请表和花名册。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就业服务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线下—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216办公室)。

9.联系人:曹军,联系电话:023—81222336。

(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市级)

1.政策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2.支持行业:各类用人单位。

3.政策内容及标准:新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进行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4.政策执行期限: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根据市级政策调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5.申报流程: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后,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在连续参保6个月后,向企业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填报申请表和花名册。

6.申报材料:申请表和花名册。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就业服务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线下—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216办公室)。

9.联系人:曹军,联系电话:023—81222336。

(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市级)

1.政策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2.支持行业:小微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新招用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并在我市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小微企业。5000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且与高校毕业生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4.政策执行期限: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根据市级政策调整)。

5.申报流程:小微企业新招用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在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后,向企业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和人员花名册。

6.申报材料:申请表和人员花名册。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就业服务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线下—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216办公室)。

9.联系人:曹军,联系电话:023—81222336。

(四)青年就业见习补贴(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渝人才发〔2023〕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2 号)。

2.支持行业:经江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为“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

3.政策内容及标准: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进行失业登记的 16-24岁失业青年。按规定通过银行专户为见习人员按月发放不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并为其购买每人不低于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基地,可享受见习补贴每人每月1300元,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按每人每月 200元标准给予见习基地留用人员差额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100元标准执行。

4. 政策执行期限:长期(根据市级政策调整)。

5. 申报流程: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在见习人员上岗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见习系统上传见习协议、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及保险单,提交补贴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6. 申报材料:盖鲜章的见习协议、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及保险单。

7. 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就业服务科(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213窗口)。

8. 办理渠道:青年就业见习补贴通过就业见习系统(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进行线上申报。

9.联系人:胡玮,联系电话:023—81222337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3号)。

2.支持行业:各类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以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转岗人员为主,兼顾各类技能岗位在岗员工。补贴标准为5000元/人/年,其中,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6000元/人/年,培训时长160课时/年,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资金直补企业,承训机构为我市技工院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单位、企业培训中心和办学评估优秀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4. 政策执行期限:长期(根据市级政策调整)。

5. 申报流程:通过职业培训“免申即享”系统,使用实时监控、每日打卡、每课拍照等监管技术进行监管。
6.申报材料:“免申即享”,相关培训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就业培训科。

8.办理渠道:线上—职业培训“免申即享”系统,线下—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212窗口)。

9.联系人:龙婷婷,联系电话:023—47281113。

(六)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市级)

1.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保补贴等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4 号),关于优化调整职业介绍补贴经办程序的通知(渝就发〔2025〕11 号)。

2.支持行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

3.政策内容及标准:向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我市

户籍就业困难人员(①登记失业 3个月及以上的“4050”人员;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③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④毕业两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⑤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⑥登记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⑦登记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⑧登记失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⑨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及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成功介绍到用人单位实现全日制就业(不含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

成功介绍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方式: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后,支付补贴50%;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再支付补贴50%。

成功介绍我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及我市户籍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到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方式: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后,支付补贴50%;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再支付补贴50%。

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同一人员到同一用人单位就业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不享受。

4.政策执行期限:长期(根据市级政策调整)。

5.申报流程:

(1)线上补贴流程:①发券:市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通过“渝悦·就业”应用发放职业介绍券。②领券:服务对象登陆“渝悦·就业”应用,完善简历信息并通过平台大数据身份验证后,自动领取相应类型“职业介绍券”。每人每年限领取 1次,有效期 6个月。③用券:服务对象自主选择人力资源机构或劳务经纪人(以下称“服务供给方”),授权信息后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服务供给方在 5个工作日内主动对接联系服务对象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在“渝悦·就业”应用做好服务记录。④补贴发放:“渝悦·就业”每月自动生成待发放补贴情况表,统一对外公示后推送至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拨付补贴。

线下经办程序:在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申报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审核后公示—公示完成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服务供给方。

6.申报材料:填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并上传(提交)经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信息。通过“渝悦·就业”应用向企业批量送工的服务供给方无需提供申请表。首次申报时需上传(提交)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经纪人证书等有效证件扫描件(复印件)。

服务对象为登记失业人员的,需上传(提交)劳动合同扫描件(复印件)。介绍到市外用人单位就业的,还需上传(提交)6个月及以上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市内单位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无需提供凭证。其中,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等人员,还需上传(提交)毕业证书、复员证、退伍证、刑满释放证明书、戒毒康复证明书等身份凭证扫描件(复印件)。

服务对象为脱贫人口的,需上传(提交)用人单位盖章的就业情况说明,或近3个月的工资流水,或近3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证明时间在申请时间当月或上月)。在市内单位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无需提供凭证。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市场管理科。

8.办理地点:线上—“渝悦就业”应用,线下—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区C210窗口)。

9.联系人:文新亮,联系电话:023—47522112。

(七)创业担保贷款(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11 号)。

2.支持行业: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2024年4月26日至2028年9月30日,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借款申请人创办小微企业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以个人申请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贷款合同签订日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的50%给予贴息,剩余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原则上,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不超过3次。

4.政策执行期限:2024年4月26日至2028年9月30日(根据市级政策调整)。

5.申报流程: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应如实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由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审核小微企业,向经办银行、经办担保机构提交申请。经办银行、经办担保机构收到申请后,开展贷前保前审查,对符合相关贷款和担保条件的,与其签订贷款和担保合同。

6.申报材料:贷款申请表、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无欠税证明、无拖欠工资证明、经营照片、近三个月的工资表、前一年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抵押物证件参保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和单位参保证明。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指导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人社”APP,线下—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区214办公室)。

9.联系人:余少华,联系电话:023—47557167。

(八)一次性创业补助(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优 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2.支持行业: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2024年6月1日起,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我市户籍农村自主创业者、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城乡低保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残疾人,在重庆市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认定标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以申报时间计算,申报时仍然存续),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申请时正常参保且未欠缴社会保险费。

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每带动就业1人(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只享受一次补贴。

4. 政策执行期限: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根据市级政策调整)。

5. 申报流程: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向单位注册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申请资料,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复审

6.申报材料:重庆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表、法人身份证、带动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指导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人社”APP,线下—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区214办公室)。

9.联系人:余少华,联系电话:023—47557167。

(九)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市级)

1.政策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10 号)。

2.支持行业: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3.政策内容及标准: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

4.政策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根据市级政策调整)。

5.申报流程:免申即享。

6.申报材料:无。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失业保险科。

8.办理地点:重庆市电子税务局。

9.联系人:袁小琴,联系电话:023—47524369。

(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市级)

1.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10号)。

2. 支持行业:我市参保企业 2024年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个月以上,2024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裁员率计算方式:2024年度参保单位停保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4年度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月平均人数×100%),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企业除外。

3. 政策内容及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20%返还。

4. 政策执行期限: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市级政策调整)。
5. 申报流程:返还对象通过“渝快办”账号登陆“重庆公共就业服务网”,核实确认划型类型、返还金额、对公账户等基本信息。
6. 申报材料:免申即享。
7. 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失业保险科。
8. 办理地点: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216办公室。

9. 联系人:刘源,联系电话:023—81222335。

(十一)一次性扩岗补助(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2.支持行业:依法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各类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6-24岁青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且仍在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各类企业。补贴标准1500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4.政策执行期限:应当在符合补贴条件后的3个月内进行申报,受理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30日(根据市级政策调整)。

5.申报流程:重庆人社网办大厅→首页→单位办事→按主题→就业创业→一次性扩岗补助。

6.申报材料:申请表、人员花名册等。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失业保险科。

8.办理地点:线上—电脑端登录“重庆人社网办大厅”进行办理;线下—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216办公室)提交申请表。

9.联系人:刘源,联系电话:023—81222335。

(十二)农民工就业创业补贴(市级)

1.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农民工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9 号)。

2. 支持行业:依法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1)企业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补贴:新招用重庆籍农民工,并按规定在市内为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农民工须在2025年1月1日至招用前,在市内无用人单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不含补缴2025年1月1日前的社保),给予企业500元/人一次性补贴。(2)企业吸纳大龄农民工就业补贴:新招用登记失业三个月(含)以上重庆籍大龄农民工(年满50周岁),并按规定在市内为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给予企业1000元/人一次性补贴。(3)农民工返乡创业补贴:重庆籍农民工创办的市场主体(须带动至少2人就业,含创业者本人,并以注册市场主体名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按规定缴费。市场主体注册时间和人员参保缴费时间须在本文件印发之日及以后),给予市场主体3000元/户一次性补贴。

农民工以2025年3月人力社保部门掌握的农村户籍人员为准。企业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补贴、企业吸纳大龄农民工就业补贴按照当年同一人就高且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与其他就业政策可重复享受。农民工返乡创业补贴按照同一人只享受一次的原则执行,与现行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可重复享受。

4.政策执行期限: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申报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31日(根据市级政策调整)。

5.申报流程:注册地在江津的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的重庆籍农民工,按规定在市内为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通过“重庆公共就业服务网”向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和人员花名册。涉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劳务派遣企业应与实际用工单位就补贴权益分配达成一致,按劳务派遣企业申报补贴程序执行。

6.申报材料:《申请表》《人员花名册》等。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公共就业服务网,线下—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区C216办公室)。

9.联系人:程同生,联系电话:023—81222356。

(十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16号)。
2.支持行业:建筑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
3.政策内容及标准: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4.政策执行期限:自2025年8月28日起开始实施(根

据市级政策调整)

5.申报流程:企业提交申请书,区人力社保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8.办理地点:江津区小西门临江路244号208室。
9.联系人:刘欢欢,联系电话:023—47559797。

(十四)津鹰计划高层次人才政策(区级)

1.政策依据: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纵深推进“津鹰计划”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支持行业:市场主体。
3.政策内容及标准:人才激励金。区级高层次人才一、二、三、四类分别给予 5000 元/月、3000元/月、1000元/月、500元/月人才激励金。
4.政策执行期限:2022年12月28日至2026年12月31日(根据区级政策调整)
5.申报流程:市场主体人才提交申报表及相关佐证资料。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人力社保局525室人才职称科。
8.办理地点: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A2栋5楼。
9.联系人:李彬,联系电话:023—47521235。

九、区生态环境局惠企政策

(一)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国家级)

1.政策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全市产业结构、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监管执法能力,并综合考虑企业装备水平、达标排放情况、排放总量情况、监控系统联网情况、环境风险管理能力、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整改落实情况等因素合理设定正面清单纳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一是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由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认可的;二是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或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或者污染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近1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无环境违法记录的企业;三是重大工程项目或重点领域企业,近1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无严重环境违法记录,或已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且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四是已经安装在线监控,在线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运行,环境信用良好,近1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在线监控数据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五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诚信的企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适时调整优化正面清单纳入条件,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企业移出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对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不得再次纳入。正面清单有效期原则为3年,在有效期内,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对清单内企业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或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随机抽中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除外)。对正面清单企业启动现场执法检查的条件为:一是群众投诉、举报;二是媒体曝光;三是上级交办;四是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或超标等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或线索后,经企业先行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仍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五是其他确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

4.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7月起。

5.申报流程:无需申报。生态环境部门拟编制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公开征求意见—将调整后的正面清单企业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正面清单有效期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6.申报材料:无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综合科。

8.办理地点:江津区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74-2号)。

9.联系人:罗庆荣,联系电话:023—47520281。

(二)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国家级)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

区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时,依法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⑴不予处罚情形(共9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①“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

②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设置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③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信息,或者依法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不全、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或者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④排污单位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完成整改的;

⑤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自检查发现之日起7日内改正的;

⑥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检查发现之日起7日内完成备案的;

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

⑧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

⑨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⑵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⑶可以不予处罚情形(共8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①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小于0.2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小于0.2倍且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5≤pH<6或者9<pH≤9.5,噪声超标3分贝以内,检查发现当日内完成整改的;

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而未采取密闭措施,检查发现当场完成整改的;

③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检测平台,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完成整改的;

④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

⑤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者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堆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未明显发生扬散,自检查发现之日起3日内完成整改的;

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建有危险废物贮存间,但部分危险废物未规范贮存在贮存间内,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检查当日完成整改的;

⑦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

⑧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4.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0月23日起。

5.申报流程:无需申报。区生态环境局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符合政策情形的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6.申报材料:无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

8.办理地点:江津区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74-2号)。

9.联系人:胡烨,联系电话:023—47575731。

(三)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3〕7号)。

2.支持行业:重庆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修订)明确的行业类别。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并纳入《重庆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修订)》以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且选址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可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一是按相关管理要求进入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实施的建设项目所在工业园区(集聚区)应按要求编制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且报告书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组成的审查小组审查,形成了审查意见的工业园区(集聚区)。二是依法依规在工业园区(集聚区)外实施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太阳能发电、地热发电、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专业技术服务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水利、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等类别。

4.政策执行期限: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

5.申报流程:申请(建设单位可通过重庆政务服务系统“渝快办”或行政审批大厅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或“常规审批”)→受理(渝快办—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业务表单—申报方式)→拟批准生效的条件(受理当日启动受理公示,期满当日启动拟审批决定公示,公示时间共计10个工作日,对未收到反馈意见的或者经核实不属于不能批复的项目,《批准书》生效)→审批文件送达

6.申报材料:(1)建设单位勾选“告知承诺制”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二份,盖公章,附电子版;网上申报的电子版涉及盖章的部分需提交带章扫描版);

(2)环境影响报告表(一份,含公示版及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附电子版;线上提交的电子版涉及盖章的部分需提交带章扫描版);(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提交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格式及填报要求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纸化”“减量化”申报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7.咨询单位及科室:行政审批科。

8.办理地点:线上—渝快办、线下—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建设工程领域)。

9.联系人: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023—81222383、023—81222384。

(四)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版)(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版)》的通知(渝环规〔2023〕8号)

2.支持行业: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版)明确的行业类别。

3.政策内容及标准:纳入《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但均不免除业主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项目,按相应要求执行排污许可制度。

4.政策执行期限: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5.咨询单位及科室:行政审批科81222383、81222384。

6.办理地点:线上—渝快办、线下—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建设工程领域)。

7.联系人: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023—81222383、023—81222384。

十、区交通运输委惠企政策

(一)农村客运补贴政策(国家级)

1.政策依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市交通局、市财政局《重庆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交发〔2023〕6号)

2.支持行业:交通运输行业(农村客运经营)

3.政策内容及标准:针对经营线路为区县至乡镇、区县至行政村、乡镇至乡镇、乡镇至行政村、行政村至行政村的在营农村客运车辆,根据农客线路类型和车辆座位数分类型分座位按月补贴。

4.政策执行期限: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5.申报流程:企业梳理本单位农村客运线路及车辆基本情况后报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审核。

6.申报材料: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申报明细表。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运政事务科。

8.办理地点:江津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2106办公室(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616号重庆市江津区交通运输委一楼)。

9.联系人:杨佾,联系电话:023—47519075。

(二)2025年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国家级)

1.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财政部部《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超长期特别国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领域)支出预算的通知》(财建﹝2024﹞354号)、重庆市交通运输委、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渝交发〔2024〕36号)。

2.支持行业:我区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

3.政策内容及标准:自2024年8月2日至2028年12月31日,对我区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具体补贴实施工作以当年通知为准。

4.政策执行期限:2024年8月2日至2028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船舶所有人向经营人注册地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委、海事、船检进行审核→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下达后,船舶所有人与拆船企业签订拆解合同→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所有人到拆解现场实施监督→拆解完工后,→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现场验收→船舶所有人向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提交《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区县财政部门按照程序拨付补贴资金→按照“一船一档”进行资料归档。

6.申报材料:填写申请表及承诺书。

7.咨询单位及科室:运政事务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船舶报废更新管理系统、线下—江津区港航事务中心运政事务科(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交通综合大楼1410室)。

9.联系人:黄詠涵,联系电话:023—47538441。

(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政策(国家级)

1.政策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要求。

2.支持行业:道路运输行业(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

3.政策内容及标准:支持国三、国四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加快更新一批高标准低排放营运货车。对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4.政策执行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农村客运营运补贴政策(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村客运营运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201619 )。

2.支持行业:交通运输行业(农村客运经营)。

3.政策内容及标准:针对经营线路为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的在营农村客运车辆,按照车辆的实际运营天数,每天每座给予一定补贴。其中乡镇至行政村每天每座补贴2元,行政村至行政村每天每座补贴3元。

4.政策执行期限:2025年起1月1日执行。

5.申报流程:客企业梳理本单位农村客运线路及车辆基本情况后报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审核。

6.申报材料:农村客运营运补贴资金申报明细表。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运政事务科。

8.办理地点:江津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2106办公室(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616号重庆市江津区交通运输委一楼)。

9.联系人:杨佾,联系电话:023—47519075。

(五)农村客运保险补贴政策(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村客运车辆保险购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交委〔200968号)。

2.支持行业:交通运输行业(农村客运经营)。

3.政策内容及标准:针对经营线路为区县至乡镇、区县至行政村、乡镇至乡镇、乡镇至行政村、行政村至行政村的在营农村客运车辆由政府购买保险。其中为所有农客车辆购买承运人责任险60万/座;为乡镇至行政村、行政村至行政村车辆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车。

4.政策执行期限: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5.申报流程:(1)新增农客车辆由企业填报重庆市农村客运车辆政府购买保险流转表至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审核-保险公司办理;(2)在营农客车辆每年3月底报送投保清单至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审核-保险公司办理。

6.申报材料:重庆市农村客运车辆政府购买保险流转表。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运政事务科。

8.办理地点:江津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2106办公室(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616号重庆市江津区交通运输委一楼)。

9.联系人:杨佾,联系电话:023—47519075。

(六)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市级)

1.政策依据: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

2.支持行业:道路运输行业(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补贴)。

3.政策内容及标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车日期、《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注销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4.政策执行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渝快办注册登录→搜索渝悦修车→两新补贴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按照相关内容填报。

6.申报材料: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仅报废补贴资金的: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②申请人或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③《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④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⑤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⑥机动车注销证明。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并更新补贴资金的: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②申请人或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③《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④报废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⑤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⑥机动车注销证明;

⑦新购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⑧新购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⑨车辆生产厂家提供的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书面证明。

(3)、申请仅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②申请人或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③机动车行驶证;

④道路运输证;

⑤车辆生产厂家开具的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及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书面证明。

上述提交的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运政科。

8.办理地点:江津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2104办公室

9.联系人:赵威,联系电话:023—47528396。

(七)重庆市2023年农村水路客运在营船舶直接补贴资金政策(市级)

1.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 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3 年农村客运补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农村水路客运补贴、水路客运发展保障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建〔2023〕231 号)、《重庆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交发〔2023〕5 号)精神。

2.支持行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从事农村水路客运的船舶经营人。

3.政策内容及标准:根据《重庆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交发〔2023〕5 号)核定。

4.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补贴对象填报《重庆市2020年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财政补贴清算资金申领表》加盖企业印章或船舶章,并持申领表、领款人身份证、帐户材料、领款收据等资料→交区港航事务中心→补贴资金到帐后,填写《重庆市2020年成品油调价补贴资金收款回执》,加盖企业印章或船舶章交江津区港航事务中心备案。

6.申报材料:填报《重庆市2023年农村水路客运在营船舶直接补贴资金申领表》。

7.咨询单位及科室:运政事务科。

8.办理地点:江津区港航事务中心运政事务科(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交通综合大楼1410室)。

9.联系人:黄詠涵,联系电话:023—47538441。

十一、区水利局惠企政策

(一)精简审批事项(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水利局关于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水〔2019〕158号)。

2.支持行业:全市范围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以下小型低风险项目免于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①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②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

4.政策执行期限:2019年12月24日起执行。

5.申报流程:凡符合条件的项目不需要申报。

6.申报材料:无。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水利局行政审批科、江津区水土保持环境监测站。

8.办理地点:无。

9.联系人:冉晓微,联系电话:023—81222847;联系人:古满胜,联系电话:023-47519148。。

十三、区农业农村委惠企政策

(一)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国家级)

1.政策依据: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5〕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5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名单的通知》(农办计财〔2025〕11号)。

2.支持对象:承担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任务的区县和相关单位。

3.支持内容、标准:通过竞争遴选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原则上每个奖补资金总额2亿元(全省),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规模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水平提升,农产品加工和物流设施设备、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等建设,市场品牌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壮大等方面。项目补助标准为总投资的25%。

4.申报程序: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申报项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将采取书面审查和竞争遴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评审。申报时间以市农业农村委当年关于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工作安排为准。

5.承办站科:产业发展科,联系人:余晓可,联系电话:023-47541153。

(二)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国家级)

1.政策依据:《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5〕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5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名单的通知》(农办计财〔2025〕11号)。

2.支持对象:区县政府为申报主体,镇政府为实施主体。

3.支持标准:国家采取批准建设时补助300万元、通过认定再奖补700万元。

4.申报程序: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申报项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将采取书面审查和竞争遴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评审。申报时间以市农业农村委当年印发的申报通知为准。

5.承办站科:产业发展科,联系人:薛梅,联系电话:023-47541153。

(三)农产品加工贴息(市级)

1.政策依据: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5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5〕15号)。

2.支持对象: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双百”企业(详见渝农发〔2023〕108号文件)用于农产品加工、科技研发、扩产扩能方面的贷款进行贴息;在“双百”企业足额贴息后仍有余款的,可用于其他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贴息。

3.支持标准:对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符合要求的贷款,贴息比例原则上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总额的60%。

4.申报程序:申报主体向区农业农村委提供必要贷款、利息、用途的佐证资料。申报时间以区农业农村委当年印发的申报通知为准。

5.承办站科:产业发展科,联系人:薛梅,联系电话:023-47541153。

(四)农产品出口基地贴息(市级)

1.政策依据: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5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5〕15号)。

2.支持对象:农产品出口基地。

3.支持标准:对出口基地2024年以来发展农业产业生产的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

4.申报程序:申报主体向区农业农村委提供必要贷款及利息的佐证资料。申报时间以区农业农村委当年印发的申报通知为准。

5.承办科室:产业发展科,联系人:刘妮,联系电话:023-47541153。

(五)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4〕145号)。

2.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组织。

3.补贴种类:从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5大类55个小类155个品目)中选取21个大类45个小类123个品目作为我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可按年度根据实际情况在全国补贴范围内增减,具体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的为准。

4.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另行发布。我市原则上按照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确定补贴额标准。围绕农业生产急需适用、重点短板机具的推广应用,可选择部分产品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至35%,具体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的为准。

5.办理程序: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县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流程,购机者在购买补贴范围机具后,携带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营业执照原件和法人身份证原件)、“一卡通”账户信息、购机发票,到当地镇街申请办理补贴。

6.承办站科:农技中心,联系人:傅先友、漆华,联系电话:023-47521513。

(六)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5〕31号)。

2.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3.补贴种类:拖拉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水稻抛秧机、植保无人机、机动喷雾(粉)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机动脱粒机、粮食干燥机(烘干机)、色选机、磨粉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铡草机、饲料(草)粉碎机、旋耕机、微型耕耘机(微耕机)、田园管理机、枝条切碎机、专用割台、秸秆粉碎还田机、碾米机、田间搬运机、果蔬干燥机、打(压)捆机、打捆包膜机、增氧机等27类机具,纳入我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后续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工作部署,适时按程序调整补贴机具种类。

4.补贴标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其中,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水稻抛秧机等并购置同种类新机的,补贴标准提高50%。报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植保无人机要以本年度购置同种类新设备为前提。报废农机具应符合相应机型类别特征和参数要求。机具参数难以确认,但符合该种类机型最低类别要求的,参照最低类别标准补贴。

5.办理程序:机主携带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营业执照原件),“一卡通”账户信息,《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机具身份信息图片(铭牌或其他能证明机具身份信息的资料) 、人机合影(机具需主要部件完整)到所在镇街申请办理报废补贴,签署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录入补贴申请信息。需以购置同种类新设备为前提的,还需提供购机发票并录入新设备生产厂家及出厂编号等信息。

6.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或回收拆解企业授权的回收网点,回收拆解企业或回收网点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记录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有关资料,在《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上盖章确认。报废机具残值由农机回收单位与机主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2)纳入牌证管理(已办理牌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需凭《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和相关证照,到江津区政服中心的农业农村委窗口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他们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7.承办站科:农技中心,联系人:漆华、马露,联系电话:023-47521513。

(七)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政策(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2025 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5〕56 号)。

2.补助对象: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或供销社持股 50% 以上社有企业)等,优先服务小农户(50 亩以下)。

3.支持产业和环节:聚焦水稻、油菜、高粱、甘薯等粮油作物,开展耕种管收及烘干环节社会化服务。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单环节或多环节作业服务,根据实际完成内容进行收费和申报补助。

4.补助标准:服务主体可根据其提供的服务具体内容自主选择单个环节或多个环节,申报作业服务补贴。在单季作物上申报多个环节时,申报环节的补贴每亩累计最高不超过130元,超过的按130元进行补贴。同一区域,可由同一服务组织或多个服务组织承担社会化服务,但申报环节不能重复。

5.补助对象及方式: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给种植主体或小农户。经镇级全面验收、区级抽查合格后,服务组织填报有关拨款申请材料,镇街审核无误并报区农业农村委、区供销合作社及区财政局审查合格后,通过“一卡通”兑付给种植主体或小农户。

6.承办站科:农技中心,联系人:马露、漆华,联系电话:023-47521513。

(八)新建柑橘标准果园补助政策(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6〕60号)。

2.补助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补助标准:新建标准果园必须与现有基地形成整体,业主必须流转土地,发展的品种必须与现有基地柑橘品种保持一致。起补面积标准为集中连片30亩以上。严格控制单个果园规模,平地果园单个果园面积不得超过1000亩,山地果园单个果园面积不得超过500亩。除加工果园和采摘果园外,同一区域必须保持柑橘类型、品种、熟期的一致性,集中发展单一品种。财政资金主要支持果园的改土、苗木定植、排灌设施、作业便道等环节。每亩按1500元标准进行综合补助。

4.办理程序:根据区级申报文件要求,由镇街向区级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立项后再组织实施。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政策。

5.承办站科:多种经营技术推广中心,联系人:刁莉华,联系电话:023-4752631。

(九)智慧农业“四大行动”补助政策(区级)

1.政策依据:以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规定为准。

2.补贴对象在江津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全资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补贴标准农业企业自筹资金应不低于申报财政补助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全资企业自筹资金应不低于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50%。

4.申报条件

(1)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好,有较好的农业生产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基础条件。

(2)申报主体积极性高、信誉度强,具有可复制示范性。

(3)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

(4)申报现代农业产业园智能化示范项目必须为已经获批创建的市级及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

5.资金补助方向

智慧农业“四大行动”推广应用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推进农业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大田作物、设施栽培、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生产关键环节的应用示范,促进智慧农业技术在农业生产管理、加工流通、市场销售、安全追溯等关键环节的融合应用,建设生产环境监测、生长观(监)测智能物联网、智慧应用网络;建设智能设施设备、应用智能机械、现代技术、人工智显著提高劳动效率增产增收;建设智慧管理平台、持续开展智慧应用、持续推进信息技术应用、智能化管理,持续增产增收等信息化、智能化智慧应用。

6.申报程序及时间:符合申报要求的主体于每年上半年“智慧农业四大行动”申报方案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提交到区农业科教信息中心处。

7.承办站科:农业科教信息中心联系人:胡小琴联系电话:023-47559296

(十)标准化渔场建设政策(区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涉农项目建设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津财农〔2016〕29号)

2.补助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补助标准

(1)均质土堤。清除场地草皮、挖土、铺料、碾压、修坡、养护等。要求坝体均质密实,结构稳定,坝体平直,安全稳定,边坡修整后达到1:1以上,不垮不漏。机械施工时逐层碾压紧实,每层铺料厚度20-30cm,土块限制直径≤10cm。坝体内外坡严禁总植树木。每立方米补助30元。

(2)现浇混泥土护坡。包括修整坡面、铺钢丝网、支模、C20混凝土浇筑、表面抹平、养护等内容,要求混凝土厚度10cm。且坡面平直、无裂缝。土坝平面临水岸设置安全措施。每平方米补助50元。

(3)砼预制块护坡。包括修整坡面、铺复合土工膜和砂、铺砼预制块、勾缝,要求预制块厚度8-10cm,砌体间咬扣紧密,错缝无通缝,表面平整。每平方米补助150元。

(4)防渗土工膜护坡。按成品方补助,厚度为130-300克/ m2,要求坡面平整,现场热合不漏水,下口埋入池底30厘米以上。每平方米补助6元。

4.办理程序:根据区级申报文件要求,由镇街向区级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立项后再组织实施。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政策。

5.承办站科:多种经营技术推广中心,联系人:王盛,联系电话:023-47526315。

(十一)大棚建设政策(区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涉农项目建设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津财农〔2016〕29号)

2.补助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补助标准

(1)GRC水泥骨架大棚。棚杆间距≤1米,棚宽6.2米,棚两端安装飞撑、柱子各一根。骨架承受压力≥50公斤,抗风7-8级,耐热≤80℃,抗冻≤-40℃,使用寿命15-20年。每亩补助8000元。

(2)单栋钢管大棚。采用热浸镀锌管材,8m宽大棚外径在25mm以上,管壁厚在1.5mm以上;6m宽大棚外径在22mm以上,管壁厚在1.2mm以上。8m宽大棚钢管拱间距在≤1m,在离棚门1.3m处时要配置钭支撑柱,顶高在2.8m以上。6m宽钢管大棚拱间距为0.65m,宽度为6m,顶高为2.5m。卷膜器采用手动的液压或葫芦卷膜器,薄膜用蔬菜专用无滴膜、厚度≥8个丝。每个棚两端(4个角)用斜拉杆、每隔6—7根棚杆底座用C20混凝土浇铸(25×30×50cm规格)墩加固,棚间挖制50×50cm的排水沟。每亩补助13000元。

(3)连栋膜温室大棚。主体骨架(立柱:双面热镀锌矩型钢管,70×50mm;横梁:ø32×1.8;水槽:冷弯热镀锌钢板,厚度1.8mm);覆盖材料(15mm厚PEP薄膜及卡簧卡槽等附件);温室门(镀锌管推拉门(2m*2.1m);外遮阳系统(专用减速电机,齿轮齿条传动);内遮阳系统(专用减速电机,齿轮齿条传动);自然通风系统(顶部电动卷膜开窗系统,侧面电动卷膜开窗系统;环流风机(优质环流风机,0.55kw);湿帘风机系统,湿帘墙,大风量轴流风机,直径1250mm,湿帘循环水系统,湿帘后电动卷膜开窗);补光系统(LED植物补光灯90w);微喷系统(微喷喷头及首部、管道等);施肥系统(注肥泵A30);苗床系统(移动式苗床);照明系统(双管荧光灯);电控系统(含电控柜及有关附件等)。申报项目时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施工设计图。每亩补助150000元。

(4)生产性玻璃温室大棚。主体骨架(立柱:双面热镀锌矩型钢管,100×50mm;复合式焊接横梁,50×50mm;水槽,冷弯热镀锌钢板,厚度2.5mm;防滴露系统);覆盖材料(顶部5mm厚钢化玻璃,铝合金型材、密封胶条及配件,中部5mm厚浮法玻璃,铝合金型材、密封胶条及配件);温室门(铝合金推拉门(1.5m*2.1m);外遮阳系统(专用减速电机,齿轮齿条传动);内遮阳系统(专用减速电机,齿轮齿条传动);自然通风系统(顶开窗齿轮齿条电动驱动系统,侧面齿轮齿条电动驱动系统);环流风机(0.55kw);湿帘风机系统(湿帘墙,大风量轴流风机,直径1250mm,湿帘循环水系统,湿帘后电动齿轮齿条开窗);补光系统(LED植物补光灯90w);雾喷系统(雾化喷头及首部、管道等);施肥系统(注肥泵A30);顶喷淋系统(温室顶部喷淋);苗床系统(移动式苗床);照明系统(双管荧光灯);电控系统(含电控柜及有关附件等)。申报项目时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施工设计图。每亩补助200000元。

4.办理程序:根据区级申报文件要求,由镇街向区级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立项后再组织实施。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政策。

5.承办站科:多种经营技术推广中心,联系人:张炜俊,联系电话:023-47526315。

(十二)设施设备补贴政策(区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涉农项目建设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津财农〔2016〕29号)

2.补助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补助标准:包括经济作物生产农机设备及农产品加工设备、渔业设施设备等,其他如管网杀虫灯、黄板等。

农机设备在国家农机补贴目录的按国家购置补贴标准执行,目录之外的按照市场价格的50%补贴。

4.办理程序:根据区级申报文件要求,由镇街向区级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立项后再组织实施。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政策。

5.承办站科:多种经营技术推广中心 ;联系人:张炜俊,联系电话:023-47526315

(十三)帮扶车间一次性建设补助政策(区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江津区乡村振兴局 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津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津区就业帮扶车间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乡振发〔2023〕18号)。

2.补贴对象:新评选为就业帮扶车间的企业、生产车间、加工点、代工厂及农村专业合作社等。

3.认定标准

(1)新建。如果以企业、新型经营主体为帮扶车间申报,则以企业、新型经营主体等注册时间判定,如果是申报当年注册,视为新建。如果以企业、新型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筹建的其中一个车间、作坊等为帮扶车间申报,如果是申报当年建设的,视为新建,需提供申报当年新购物资、新建厂房所对应的实施方案、招标采购、正式发票等资料。

(2)5年内建立。以项目申报年度为0年,倒推5年内业主注册时间或帮扶车间建设时间。

4.补贴标准:

(1)新建。对新建并被认定为区级就业帮扶车间的主体,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用工规模达40人及以上,脱贫人口占比30%及以上,按固定资产或项目建设实际总投资额的8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但不超过50万元。

用工规模20(含)-39人,脱贫人口占比30%及以上,按固定资产或项目建设实际总投资额的7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但不超过50万元。

用工规模10(含)-19人,脱贫人口占比30%及以上,按固定资产或项目建设实际总投资额的6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但不超过50万元。

(2)5年内建立。对5年内建立的企业、生产车间、加工点或代工厂等,按车间固定资产或项目建设实际总投资额的10%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当年认定不超过5个,在本级资金中安排。

投资金额统计范围主要包括:厂房建设、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等支出(不含流动资金)。申报就业帮扶车间的投资金额不能与其他财政补助项目投资内容重叠。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次。

5.认定程序:

(1)主体自主申报。符合补助条件的主体按照《关于做好就业帮扶车间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发〔2022〕94号)文件要求准备好申报资料,向所在镇(街道)提出书面申报。

(2)镇(街道)初审推荐。镇(街道)组织相关人员对拟推荐的申报主体的场地、用工规模、农户类别、经营情况等开展审核。初审通过后,向区乡村振兴局推荐申报,并报送推荐申报相关纸质件。

(3)区级审核认定。区乡村振兴局、区人力社保局对申请主体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查评估,经审核评选通过的,由区乡村振兴局、区人力社保局予以发文认定为区级就业帮扶车间并授牌,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6.承办站科:监测帮扶科,联系人:黄敏,联系电话:023-475348661。

(十四)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政策(区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江津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函〔2025〕103号)、《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江津区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函〔2025〕108号)。

2.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数额与耕地面积挂钩,直接补贴到户。土地流转给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发放给实际耕种者,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协议)执行。

种粮大户补贴政策,用于补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组织: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含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葫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四是种粮大户单户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亩。

3.补贴标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根据市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和历年结余补贴资金的总额与各镇街上报的耕地总面积测算确定。2025年江津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151.924元/亩。

种粮大户补贴标准:2025年江津区种粮大户补贴标准为48.297元/亩。粮食作物之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

4.办理程序。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各镇街根据一般农户的耕地面积,按“自下而上”的程序核定到每个承包耕地农户,按照“镇公示到村、村公示到社、社公示到户”的要求对耕地补贴面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审核汇总上报区农业农村委;经区农业农村委测算标准及分户补贴金额,经区、镇、村同时公布补贴标准,区农业农村委将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农户手中。

种粮大户补贴,实行大户申报、村镇核准、区级审查、市级备案制。核准结果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坚持三级两次公示。

  1. 承办站科:江津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联系人:伍慧式,联系电话:023-47545154。

十三、区商务委惠企政策

(一)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实施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商务〔2025〕23号)。

2.支持对象:个人消费者。

3.政策内容及标准:在重庆市辖区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或燃油乘用车新车。

补贴标准:个人消费者售卖旧车,购买新能源车的,按照《机 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的7%四舍五入取整十且不低于3000元、不高于1.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购买燃油车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的6%四舍五入取整十且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1.3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4.政策执行期限:2025年1月20日14时至2025年12月31日24时期间(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5.申报流程:(1)自申报对象按期提交齐全、清晰的申报材料之日起,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申报对象可适时查看网上审核情况。(2)对审核通过的申报对象,将在重庆市商务委官网上进行公示(网址:https://sww.cq.gov.cn/ztzl_247/glqcgxhdxf/hddt/),公示1个工作日后且无异议的,15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资金。

6.咨询单位及科室:区商务委综合管理科。

7.办理地点: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应于2026年1月10日24 时前通过“懂车帝”APP搜索“重庆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或关注“重庆商务委”微信公众号(点击“政民互动”栏目,选择“车补申报”菜单跳转至申报页面)、“爱尚重庆”微信公众号(点击“系列活动”栏目,选择“车补申报”菜单跳转至申报页面)进入我市汽车消费补贴政策网上申报系统,清晰、完整、准确提交申报材料。若逾期未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

8.联系人:牟老师,联系电话:023—81220482。

(二)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实施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商务〔2025〕22号)。

2.支持对象:个人消费者。

3.政策内容及标准:在重庆市辖区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或燃油乘用车新车。补贴标准:个人消费者报废符合条件的旧车,购买符合条件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补贴2万元/辆,对报废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的补贴1.5万元/辆。对报废新能源车购买燃油车的,不给予补贴。

4.政策执行期限:2025年1月20日14时至2025年12月31日24时期间(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5.申报流程:(1)自申报对象按期提交齐全、清晰的申报材料之日起,由市商务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完成网上审核。申报对象可适时查看网上审核情况。(2)对审核通过的申报对象,将在重庆市商务委官网上进行公示(网址:https://sww.cq.gov.cn/ztzl_247/yjhx/),公示1个工作日后且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放补贴资金。

6.咨询单位及科室:区商务委综合管理科。

7.办理地点: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应于2026年1月10日24时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 或通过支付宝、抖音、微信、云闪付等平台搜索扫描以下“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申报材料。若逾期未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

8.联系人:牟老师,联系电话:023—81220482

(三)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调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政策和加强旧车管理的通知》(渝商务〔2025240号)。

2.支持对象:个人消费者。

3.政策内容及标准:

(1)补贴品种:在重庆市辖区内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新车。

(2)补贴标准:按销售发票价税合计予以补贴,其中:价税合计 2000元(不含)以下的补贴300元/辆;价税合计2000元—3000元(不含)的补贴400元/辆;价税合计3000元(含)以上的补贴 500元/辆”。优化调整后的补贴标准自2025年8月16日起实施,前期已申报的按照原有政策执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现行政策明确的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4.政策执行期限:2025年1月20日14 时至2025年12月31日24 时期间(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5.申报流程:

(1)自申报对象按期提交齐全、清晰的申报材料之日起, 由市商务委联合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申报对象可适时查看网上审核情况。

(2)对审核通过的申报对象,将在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官网进行公示(网址:https://sww.cq.gov.cn/ztzl_247/zxcyjhx/hdqk/),公示 1个工作日后且无异议的,15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资金。

6.咨询单位及科室:区商务委综合管理科。

7.办理地点: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6年1月10日24时前通过关注“重庆商务委”微信公众号(点击“政民互动”栏目,选择“电动自行车补贴”菜单)、“爱尚重庆”微信公众号(点击“系列活动”栏目,选择“电动自行车补贴”菜单)或扫描“重庆市电动自行车补贴申报系统二维码”进入我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网上申报系统,清晰、完整、准确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申报材料不清晰的,不予受理。

8.联系人:牟老师,联系电话:023—81220482。

(四)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购新补贴(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实施2025年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购新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商务〔2025〕21 号)。

2.支持对象:个人消费者。

3.政策内容及标准:

补贴品种: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3类数码产品(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

补贴标准:个人消费者购买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时,可享受购新补贴,每人每类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比例为减去生产、流通环节及移动运营商所有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15%,每件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

4.政策执行期限:2025年1月20日14时至2025年12月31日24时期间(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5.申报流程:个人消费者在符合条件的参与零售商实体门店或者线上电商平台(以下简称线上线下“参与单位”)购买补贴范围内产品时,实体门店使用专用收款设备、线上电商平台选定经认定的支付渠道中任一渠道付款,按补贴标准直接抵扣享受。

6.咨询单位及科室:区商务委市场体系建设科。

7.办理地点:“云闪付”点击“手机、平板、智能手表购新补贴”领取消费券。

8.联系人:刁老师,联系电话:023—81220476。

(五)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重庆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渝商务〔2025〕248号)。

2.支持行业:市场建设投资(运营管理)单位。

3.政策内容及标准: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单个项目最低有效

投资额(符合支持内容的投资额,下同)不低于1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8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4.政策执行期限:2024年-2025年。

5.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向注册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6.申报材料:(1)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2)项目申报表;(3)项目申报主体建设改造实施方案;项目申报主体建设实施场地佐证材料(自有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4)关联实证性材料,包括项目主体或项目获得(纳入)相关资质、规划的佐证材料、企业2024年度财务报表等,符合管理要求的佐证材料,以及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实证材料。(5)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项目申报单位信用报告。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商务委市场体系建设科。

8.办理地点:区商务委市场体系建设科。

9.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3—81220476。

(六)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改造(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重庆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渝商务〔2025〕248号)。

2.支持行业:负责市场日常运行管理的企业主体。

3.政策内容及标准:支持市场设施建设改造、设备购置、信息化软硬件投资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单个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8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政策执行期限:2024年-2025年。

5.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向注册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6.申报材料:(1)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2)项目申报表。(3)项目申报主体建设改造实施方案。(4)项目申报主体建设实施场地佐证材料(自有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关联实证性材料,包括项目主体或项目获得(纳入)相关资质、规划的佐证材料、企业2024年度财务报表等,符合管理要求的佐证材料,以及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实证材料。(5)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项目申报单位信用报告。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商务委市场体系建设科。

8.办理地点:区商务委市场体系建设科。

9.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3—81220476。

(七)骨干专业市场(集群)建设改造(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重庆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渝商务〔2025〕248号)。

2.支持行业:负责市场日常运行管理的企业主体。

3.政策内容及标准:支持市场设施建设改造、设备购置、信息化软硬件投资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单个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8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政策执行期限:2024年-2025年。

5.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向注册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6.申报材料:(1)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2)项目申报表。(3)项目申报主体建设改造实施方案。(4)项目申报主体建设实施场地佐证材料(自有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关联实证性材料,包括项目主体或项目获得(纳入)相关资质、规划的佐证材料、企业2024年度财务报表等,符合管理要求的佐证材料,以及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实证材料。(5)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项目申报单位信用报告。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商务委市场体系建设科。

8.办理地点:区商务委市场体系建设科。

9.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3—81220476。

(八)物流标准化、智慧化建设改造(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重庆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渝商务〔2025〕248号)。

2.支持行业:商贸流通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主要包括物流标准化、智慧化建设改造、设备购置、信息化软硬件投资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政策执行期限:2024年-2025年。

5.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向注册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6.申报材料:(1)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2)项目申报表。(3)项目申报主体建设改造实施方案。(4)项目申报主体建设实施场地佐证材料(自有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关联实证性材料,包括项目主体或项目获得(纳入)相关资质、规划的佐证材料、企业2024年度财务报表等,符合管理要求的佐证材料,以及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实证材料。(5)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项目申报单位信用报告。(7)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商务委口岸物流科,联系电话:023-81220485。

(九)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建设改造(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重庆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渝商务〔2025〕248号)。

2.支持行业:商贸流通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主要包括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建设改造、设备购置、信息化软硬件投资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政策执行期限:2024年-2025年。

5.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向注册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6.申报材料:(1)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2)项目申报表。(3)项目申报主体建设改造实施方案。(4)项目申报主体建设实施场地佐证材料(自有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关联实证性材料,包括项目主体或项目获得(纳入)相关资质、规划的佐证材料、企业2024年度财务报表等,符合管理要求的佐证材料,以及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实证材料。(5)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项目申报单位信用报告。(7)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商务委口岸物流科,联系电话:023-81220485。

(十)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重庆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渝商务〔2025〕248号)。

2.支持行业: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重要民生商品智能化储备库建设项目、提升批发企业保供能力类项目、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类项目、千店销售终端能力提升项目、万个小区保供配送末端质量提升行动项目,单个项目(千店销售终端能力提升项目、万个小区保供配送末端质量提升行动项目由项目业主集中打捆申报)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支持比例不高于不含税投资额4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4.政策执行期限:2024年-2025年。

5.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向注册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6.申报材料:(1)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2)项目申报表;(3)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工作承诺书;(4)被检查单位廉洁自律承诺书;(5)项目概述;(6)项目申报主体建设实施场地佐证材料(自有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关联实证性材料,包括项目主体或项目获得(纳入)相关资质、规划的佐证材料、企业2024年度财务报表等,符合管理要求的佐证材料,以及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实证材料;(7)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8)项目申报单位信用报告;(9)项目建设内容及实施进度(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建设前后对比照片、与市级生活必需品保供应用对接安排等);(10)项目投资情况(包含但不限于投资资金来源及构成、投资资金明细、价格公允性佐证资料等);(11)项目亮点及效益分析;(12)佐证资料;(13)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商务委市场体系建设科。

8.办理地点:区商务委市场体系建设科。

9.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023—81220476。

(十一)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培育(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重庆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渝商务〔2025〕248号)。

2.支持行业:商贸流通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支持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数字化转型,主要包括设施建设改造、设备购置、信息化软硬件投资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政策执行期限:2024年-2025年。

5.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向注册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6.申报材料:(1)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2)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培育项目申报表。(3)项目申报主体建设改造实施方案。(4)项目申报主体建设实施场地佐证材料(自有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关联实证性材料,包括项目主体或项目获得(纳入)相关资质、规划的佐证材料、企业2024年度财务报表等,符合管理要求的佐证材料,以及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实证材料。(5)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项目申报单位信用报告。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商务委市场体系建设科。

8.办理地点:区商务委市场体系建设科。

9.联系人:刁老师,联系电话:023—81220476。

(十二)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重庆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渝商务〔2025〕248号)。

2.支持行业:商贸流通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新建、改扩建废旧家电家具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完善机械化智能化分拣设备、生产线配套设备、智能回收机等配套设施;支持新建、升级改造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网点(含智能回收箱)和中转站。结合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支持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畅通家电消费循环;支持推进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两网融合”。支持推广“以车代库”等流动回收模式,配置标准化回收车辆;发展“互联网+回收”新模式,支持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政策执行期限:2024年-2025年。

5.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向注册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6.申报材料:(1)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2)项目申报表。(3)项目申报主体建设改造实施方案。(4)项目申报主体建设实施场地佐证材料(自有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关联实证性材料,包括项目主体或项目获得(纳入)相关资质、规划的佐证材料、企业2024年度财务报表等,符合管理要求的佐证材料,以及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实证材料。(5)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项目申报单位信用报告。(7)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商务委综合管理科。

8.办理地点:区商务委综合管理科。

9.联系人:梁老师,联系电话:023—81220482。

(十三)重庆市物流枢纽和物流市场主体培育(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口岸物流发﹝2024﹞7号)。

2.支持行业:物流枢纽、物流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

(1)物流枢纽奖励。

国家物流枢纽开发建设运营单位300万元/个;

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开发建设运营单位300万元/个,每个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仅限1个开发建设运营单位进行申报;

国家物流示范园区开发建设运营单位100万元/个。

上述奖励对象为同一市场主体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2)物流企业总部结算奖励。

年度结算量20亿元(含)至5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结算量5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结算量超过10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上述奖励均为一次性奖励,结算量均以完整自然年度税务口径计算,每个企业最多可累计享受3年。)

(3)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奖励。

首次获评中国物流50强奖励30万元;

首次获评5A级物流企业奖励30万元;

首次获评4A级物流企业奖励20万元;

首次获评3A级物流企业奖励10万元;

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物流企业奖励10万元。

4.政策执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每年度按市级通知,将物流枢纽和物流市场主体培育政策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提交区商务委初审,报送市政府口岸物流办评估审核。

6.申报材料:

(1)申请函、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证明材料:

①申请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物流示范园区、中国物流50强、5A和4A级物流企业奖励的需提供对应的文件,其中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物流示范园区的申请函需另加盖区县(自治县)、开发区口岸物流牵头部门办公章。

②申请物流企业总部结算奖励的需提供中国物流50强对应的文件、全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③申请物流企业扩大经营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需提供各区县、开发区口岸物流牵头部门的证明。各区县、开发区口岸物流牵头部门可结合企业近5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予以佐证。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商务委口岸物流科,联系电话:023-81220485。

十四、区卫生健康委惠企政策

(一)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办法(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卫发〔2023〕66 号)。

2.支持行业:全市普惠性托育机构。

3.政策内容及标准:为积极构建托育服务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促进我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全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运营补助,市级按普惠性托育机构每个工作日实际收托婴幼儿数(最高收托婴幼儿数不得超过机构建设的总托位数),分托班类型予以补助。

(1)乳儿班:每人每年补助 900 元。

(2)托小班:每人每年补助 800 元。

(3)托大班:每人每年补助 700 元。 18 个月至 36 个月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按托大班补助标准 执行。

4.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2月18日起实施。

5.申报流程:

托育机构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备案→提交普惠申请→审核是否符合普惠条件→公示→认定。

6.申报材料:提交普惠申请表及相关认定佐证材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卫生健康委信息家发科、区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中心(区妇幼保健院)。

8.办理地点:区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中心(区妇幼保健院)(重庆市江津区江州大道192号)。

9.联系人:成瑶,联系电话:023—47212603。

十五、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惠企政策

(一)基金奖补政策(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金融工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激励私募投资基金支持科技创新的通知》(渝金〔2021〕213号)。

2.支持行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且在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科技创新企业,或投资外地科技创新企业引入我市落户。

3.政策内容及标准:在奖励年度内按投资总额(扣除我市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出资)的1%给予奖励,同一基金管理人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政策执行期限:从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企业在科创资本通www.tech-capital.cn申请→市委金融办复审→市财政局最终审定并向企业拨付奖补资金。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市委金融办资本市场处。

8.办理地点:科创资本通www.tech-capital.cn。

9.联系电话:市委金融办63411979,市财政局67575127,市科技局67513235。

(二)企业挂牌上市奖补政策(区级)

1.政策依据:《江津区企业改制、挂牌上市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企业挂牌上市的意见》(区企改联席发〔2023〕2号)。

2.支持行业:纳入我区拟挂牌上市企业储备库管理的企业;注册地在我区的已挂牌和已上市企业;上市中介团队、为储备库企业发债提供担保增信的融资担保机构和为储备库企业、挂牌上市企业提供股权融资的私募基金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及孵化机构。

3.政策内容及标准:

对进入储备库,并提交挂牌上市时间、路径等详细规划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挂牌上市前期支持费用。

以企业因改制时实施内部资产重组、股权重组或转让、利润调整、财务调整、资产评估增值等对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标准,在股改完成并变更注册后,给予企业50%的奖补。

企业改制后,从工商登记变更当年起3年培育期内,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同比增量为标准,给予企业50%的奖励。

企业完成股改并变更工商登记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科技型股份制企业、“专精特新”股份制企业再给予10万元奖励。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基础层给予25万元奖励;创新层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基础层调整到创新层的给予75万元奖励补差。

对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400万元奖励:对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均签署IPO正式协议和约定书的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在重庆证监局受理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50万元奖励;上市申报材料被交易所正式受理后给予150万元奖励;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给予175万元奖励。

在境外主要交易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0万元奖励;通过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在以上境外交易市场上市,且将境外融资用于区内企业发展的,一次性给予250万元奖励。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转板到以上7、8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上述阶段和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补差。

在境内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企业,给予400万元奖励。

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首次开展股权融资(含定向增资、股权质押、发行可转债)且再融资80%以上(含)用于我区的,按融资净额的1%给予最高25万元奖励。

上市企业通过股权再融资(含定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的,按融资净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上市企业开展并购交易的,按实际交易额的0.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鼓励储备库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债券和中期票据。对募集资金1亿元(含)以上且投资到区内的,按每单融资额的0.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融资担保机构为储备库企业发行债券1亿元(含)以上提供增信且担保费率不高于2%的,按融资额的0.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鼓励支持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在双福创新金融集聚区注册设立挂牌上市专业孵化机构。对年度累计股权投资储备库企业达到1000万元的孵化机构,按年度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上市专业辅导机构参与我区企业上市工作,对辅导企业成功上市的中介机构团队(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一个团队)给予15万元奖励。

鼓励区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类企业对储备库企业、挂牌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自其投资资金到位满一年后,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奖励。

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参与支持企业股改和挂牌上市工作,对参与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优先考虑金融业量质提升行动中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

鼓励区内政府类股权投资基金向储备库企业倾斜。争取区外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储备库企业股改和挂牌上市。

4.政策执行期限:从2023年8月28日起执行。

5.申报流程:企业向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至企业。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资本市场科

8.办理地点:江津行政中心1217办公室。

9.联系电话:81220547。

十六、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惠企政策

(一)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国家级)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4〕58 号)。

2.支持行业:江津区内生猪养殖场。

3.政策内容及标准:

(1)政策内容。一是生猪良繁体系建设。支持引进100公斤以上良种公猪、50公斤以上良种母猪。支持购置限位栏、产床等配套设施设备。二是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规模养殖场改进粪污处理工艺,包括粪污收集、处理、贮存、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和设备。三是动物防疫条件提升。支持规模养殖场提升隔离设施,完善人员、车辆等消毒通道,增设必要的病媒生物防控、消毒以及病害生猪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四是现代化设施设备。支持购置现代化的环境控制、消毒、投料、粪污处理、高清智能摄像头及其配套软件等设施设备,实现自动计量投料、调温换气、全程监控、工艺换代等,提升生猪生产效率。

(2)标准。一是引种补助。种公猪3000元/头,种母猪1000元/头。二是生产设施设备补助。按照相关文件补助标准进行补贴,各项建设内容补助比例均不超过投资金额的50%。三是补助限额。每个养殖场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金额的50%。

4.政策执行期限: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

5.申报流程:生猪养殖场→向镇街提交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镇街向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提交相关资料→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现场核实、评审、下发批复文件。

6.申报材料:一是相关资质。申报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环评、用地等资质复印件。二是相关资料。现有种猪存栏提供购买时的调运备案或检疫证明、发票、系谱等;育肥猪存栏提供调运备案或检疫证明、养殖档案等;2023年生猪出栏提供检疫证明;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汇总表。三是相关表册。项目实施方案、汇总表。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畜牧发展科。

8. 办理地点:各镇街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

9.联系人:余华君,联系电话:023—47265166。

(二)生猪保险保费补贴(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4〕3号)。

2.支持行业:生猪养殖行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江津区是全国生猪调出大县,生猪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能繁母猪保险保费12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60元/头(占50%)、市财政补贴30元/头(占25%)、区财政补贴6元/头(占5%),投保人自行负担保费24元/头(占20%);生猪养殖保险(育肥猪保险)保费6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元/头(占50%)、市财政补贴15元/头(占25%)、区财政补贴3元/头(占5%),投保人自行负担保费12元/头(占20%);生猪期货价格保险保额=目标价格(元/公斤)×100公斤/头,其中,目标价格为签单当日生猪期货入场价格,费率不大于5%,保费不高于80元/头:其中市财政补贴占40%、区财政补贴占30%(含其它资金),投保人自行负担保费占30%。脱贫户参加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的,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市级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占总保费的30%),投保人保费比例相应降低5%(占总保费的15%)。

4.政策执行期限:常年

5.申报流程:农户(业主)自愿申请提出参保,在投保单上签字;镇(街)产业发展中心负责辖区内生猪保险拟参保数量的核实工作,并在核实表上签字盖章,同时保险公司进行核实,并对参保数量的真实性负责;承办机构负责承保信息公示,也可委托镇(街)农业服务中心进行公示;交款承保,承办机构收到养殖场(户)保费且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出单起保;拨款及理赔服务,保险公司提交承保资料和拨款申请,经区级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局将保费补贴拨付到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由保险公司从保单生效之日起负责实施。

6.申报材料:农户(业主)在投保单上签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畜牧发展科。

8.办理地点:所在镇(街)。

9.联系人:龚涛,联系电话:023—47265116。

(三)2025年农产品加工及农业产业链贴息(牛羊高质量发展)项目(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市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渝财农〔2023122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 2024 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454号)、《重庆市江津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农产品加工及农业产业链贴息(牛羊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津牧医中心发〔202422号)。

2.支持行业:江津区内年出栏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只以上肉羊的养殖场(户)及种场;种植100亩以上、年收储100吨以上饲草企业等经营主体。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用于饲草生产及收储,牛羊生产中饲草料、母畜、仔畜、设施设备等购置,牛羊生产涉及的圈舍及配套设施新建、改扩建等方面的生产建设资金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补贴。贴息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

4.政策执行期限:202571日至2026630日。

5.申报流程:申报业主→向镇街提交申报资料→镇街向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联合区财政局开展评审→拨款。

6.申报材料:《牛羊高质量发展项目生产建设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经区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养殖备案证明;养殖场提供2024和(或)2025年存出栏证明材料(销售发票复印件,或由属地镇街出具的出栏检疫证明,或业主承诺)、种场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饲草生产企业提供2024和(或)2025年种植或收储证明;2024和(或)2025年度的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受托支付凭证、加盖银行公章的还本付息凭证;贷款企业和企业法人征信报告。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畜牧发展科。

8.办理地点:各镇街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

9.联系人:陈胤臻,联系电话:023—47265166。

(四)特色生猪养殖示范项目(区级)

1.政策依据:《关于下达2024年第三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津乡振发〔2024〕6号)、《重庆市江津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特色生猪养殖示范项目的通知》(津牧医中心发〔2024〕5号)。

2.支持行业:德感、白沙、柏林、嘉平、珞璜、石蟆、吴滩、先锋、永兴、油溪、支坪等11个镇街辖区内黑毛猪养殖场。

3.政策内容及标准:在部分镇街开展4000头黑毛猪特色养殖,对补栏黑毛仔猪按350元/头标准给予补贴。

4.政策执行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0日。

5.申报流程:黑毛猪养殖场户→向镇街提交申请书、检疫证明、发票→镇街向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提交拨款申请函、汇总表、验收表→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抽查、拨款。

6.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文件、拨款申请函、汇总表、验收表、购猪发票、检疫证明(或镇街农服中心出具的黑毛猪养殖证明)、项目实施图片和公示照片。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畜牧发展科。

8.办理地点:各镇街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

9.联系人:余华君,联系电话:023—47265166。

十七、区供销合作社惠企政策

(一)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国家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供办发〔2024〕8号);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津财农〔2024〕38号)。

2.支持行业:供销合作社的社有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

3.政策内容及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供销合作社的社有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贴。试点资金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主要补助耕、种、防、收等全程托管服务或三个环节(含三个环节,下同)以上托管服务。不具备三个环节及以上托管服务的作物,各试点单位可因地制宜选择集中育秧(苗)、农作物秸秆还田、仓储烘干等,确保三个环节以上服务。试点资金重点放在整村、整镇(乡)或更大区域集中连片开展服务,推动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江津区供销系统2023年度2.5万亩补贴189万元,2024年2万亩补贴163万元。

4.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申报企业填报申报表→提交村居委会、镇街政府审核盖章→报区供销社审核同意。

6.申报材料:申报表、责任书、服务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供销合作社业务指导科。

8.办理地点: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老米市街129号。

9.联系人:刘娟,联系电话:02347556515。

(二)补助废弃农膜回收企业政策(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7号)。

2.支持行业:再生资源回收类行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2023年至2025年补助标准回收废弃农膜2170元/吨,肥料包装物870元/吨,根据市级下达的当年任务数,按照验收情况对回收企业进行补助。

4.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公开招投标

6.申报材料:中标企业根据签订的合同,经第三方验收合格后享受补助。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业务科。

8.办理地点: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老米市街129号。

9.联系人:陈焱钦,13628462888。

(三)补助废弃农膜回收企业政策(区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9〕74号

2.支持行业:再生资源回收类行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2023年至2025年补助标准回收废弃农膜2530元/吨,肥料包装物3830元/吨,根据市级下达的当年任务数,按照验收情况对回收企业进行补助。

4.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公开招投标

6.申报材料:中标企业根据签订的合同,经第三方验收合格后享受补助。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业务科。

8.办理地点: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老米市街129号重庆市江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9.联系人:陈焱钦,13628462888。

十八、江津区税务局惠企政策

(一)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级)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政策执行期限: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

(1)季度申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200000主表第13行增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年度申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所得税年度申报→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6.申报材料: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留存备查的资料有: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刘嘉懿,联系电话:023-47561357。

(二)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国家级)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支持行业:普惠。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5.申报流程:

(1)季度申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200000主表第7行增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2)年度申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所得税年度申报→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加计扣除优惠还需填报表A107010和主表相关项目。

6.申报材料: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⑨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2)企业委托境外发生研发费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①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④“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⑤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⑥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3)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①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

②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刘嘉懿,联系电话:023-47561357

(三)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国家级)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11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 (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4.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起

5.申报流程:

(1)季度申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200000主表第7行增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2)年度申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所得税年度申报→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加计扣除优惠还需填报表A107010和主表相关项目。

6.申报材料: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刘嘉懿,联系电话:023-47561357

(四)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家级)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

2.支持行业:西部大开发鼓励类行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4.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1)季度申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200000主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增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年度申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所得税年度申报→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6.申报材料: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留存备查资料:

(1)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刘嘉懿,联系电话:023-47561357

(五)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级)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政策执行期限:无

5.申报流程:(1)季度申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200000主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增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年度申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所得税年度申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6.申报材料: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

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③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④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⑤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⑥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刘嘉懿,联系电话:023-47561357

(六)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国家级)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

2.支持对象: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政策内容及标准: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2025年1月1日起江津区最低工资为2330元/月)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使用)”。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货劳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郭勋,联系电话:023—47571397

(七)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国家级)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2.支持对象: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纳税人销售的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使用)”。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货劳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郭勋,联系电话:023—47571397

(八)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国家级)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2.支持对象: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使用)”。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货劳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郭勋,联系电话:023—47571397

(九)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国家级)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支持行业:软件行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使用)”。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货劳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郭勋,联系电话:023—47571397

(十)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国家级)

1.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

2.支持行业:先进制造业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其中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4.政策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使用)”。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货劳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郭勋,联系电话:023—47571397

(十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政策(国家级)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支持对象:小规模纳税人。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政策执行期限: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货劳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郭勋,联系电话:023—47571397

(十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

1.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渝财规[2023]8号)

2.支持对象: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的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4.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或《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货劳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郭勋,联系电话:023—47571397

(十三)退役士兵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

1.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渝财规[2023]8号)

2.支持对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4.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或《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货劳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郭勋,联系电话:023—47571397

(十四)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国家级)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支持行业:符合条件均可。

3.政策内容及标准: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4.政策执行期限:2016年2月1日起。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使用)”,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非税收入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电话:023—12366。

(十五)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扣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费依据优惠政策(国家级)

1.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2.支持行业:符合条件均可。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4.政策执行期限:2018年7月27日起。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4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非税收入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电话:023—12366。

(十六)残保金减免优惠政策(国家级)

1.《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2.支持行业:符合条件均可。

3.政策内容及标准: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政策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非税收入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电话:023—12366。

(十七)车船税优惠政策(国家级)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线上办理:登陆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录入识别号回车→选择是否适用“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 ”→选择车船税种→税源采集录入数据→保存→申报

6.申报材料: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财产和行为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办理地点为保险机构所在地;自行申报的,办理地点为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雍雪,联系电话:023-12366、023-47562208

(十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

(1)被认定为重庆市级特困企业,且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的。

(2)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重大损失”是指因上述情形造成的资产直接损失额,减除各类赔偿、财政补助等款项后,实际损失金额超过遭受损失上月(季)末资产总额20%(含)以上。

(3)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且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

“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构调整指导目录》或者《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含)以上。

“社会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房产和土地已停止用于生产经营的。

(5)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城乡发展规划调整等特殊原因,导致房产和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

(6)执行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定价并承担公益服务职能,连续三年亏损或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

(7)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4.政策执行期限: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5.申报流程: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纳税人应于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在困难情形发生后至次年6月底前申请困难减免。该优惠政策需线下申请办理。

6.申报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相应财务报表。期末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资料。

5.证明纳税人困难或符合减免条件的其他资料:

(1)市级特困企业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市级特困企业的认定文件。

(2)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申请减免的,应当提供财产损失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资料。

(3)从事鼓励和扶持产业申请减免的,应提供摘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小类名称。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申请减免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4)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申请减免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文书,房产和土地停止用于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

(5)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城乡发展规划调整等特殊原因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证明资料。

(6)执行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定价并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其他特殊困难情形证明资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财产和行为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赖虹励,联系电话:023-12366、47562208。

(十九)落实差别化房地产税收政策(市级)

1.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落实差别化房地产税收政策。家庭新购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转让家庭唯一原住房的,按照第一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若家庭仍有1套住房的,对新购住房按照第二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政府相关标准取得的货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仅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6.申报材料:《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财产和行为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易楷力,联系电话:023-12366、47562208

(二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 号)。

2.支持行业:符合条件均可。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 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政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起。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使用)”,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非税收入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电话:023—12366。

(二十一)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19〕23号)

2.支持行业:符合条件均可。

3.政策内容及标准:《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 号)规定,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 减征。归属于我市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娱乐业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10%减征;广告业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4.政策执行期限: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非税收入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电话:023—12366。

十九、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惠企政策

(一)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优惠政策(国家级)

1.政策依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支持行业:房地产行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

4.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月7日开始。

5.申报流程:不动产登记费的收费对象属于小微企业的,可直接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中承诺并声明,对承诺并声明为小微企业的收费对象,依法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6.申报材料:无。

7.咨询单位及科室: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审查室。

8.联系人:江宁,联系电话:023—81222880。

(二)立体绿化住宅试点政策(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中心城区立体绿化住宅试点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渝规资〔2024〕607号)。

2.支持行业:工程建设行业居住及商住(住商)混合用地项目。

3.政策内容及标准:自2025年4月23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尚未出让的地块,可按程序纳入立体绿化住宅试点范围;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土地出让合同对应的宗地为单位,宗地涉及多个地块的,尚未办理住宅预售许可的独立地块,可按程序纳入试点范围;独立地块分期建设的,剩余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的部分(已办理工程规划许可但未建设,经依法注销后可视为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研判风险可控,在做好风险防控预案的前提下,可按程序纳入试点范围。

4.政策执行期限:2025年4月23日至2025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

(1)新出让土地项目,属地平台、镇(街)将试点要求函告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由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出让条件。土地价值评估应考虑立体绿化平台对土地价值的提升情况。

(2)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属地平台、镇(街)向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附件1),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属地平台、镇(街)等单位共同审查研判其是否具备建设立体绿化住宅的条件。具备条件的,共同出具《立体绿化住宅建设条件认定表》(附件2),由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报区政府同意试点后,建设单位按程序申请办理规划手续。

(3)区政府同步将试点项目抄告至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平台、镇(街)纳入重点监管,加强立体绿化住宅试点工作的多跨协同、闭环管理和违法建筑全链条管控。

(4)项目办理规划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承诺书(附件3)。承诺建设项目的绿化平台与主体建筑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承诺绿化平台按图交付并配置自动浇灌系统;承诺将绿化平台的用途及后期维护相关义务纳入房屋销售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不得私搭乱建违法建筑等内容。

6.申报材料:

(1)立体绿化住宅建设条件申请书

(2)立体绿化住宅建设条件认定表

(3)立体绿化住宅建设承诺书。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筑规划科。

8.办理地点: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元帅大道36号)。

9.联系人:余剑晖,联系电话:023—47696261。

二十、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惠企政策

(一)“信用修复”政策(国家级)

1.政策依据:国家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

2.支持行业:所有行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即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形,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4.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5.申报流程:

(1)以联络员身份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https://gsxt.scjgj.cq.gov.cn/gstb/login.html),提交信用修复所需的电子文档(JPG格式)。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https://www.gsxt.gov.cn)首页点击“信用修复”,扫描二维码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登录,选取修复类型,跳转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登录页面进行信用修复。

(3)以联络员身份登录“山城有信”微信小程序“信用修复”模块,提交信用修复所需的电子文档(JPG格式)。

(4)以法人用户身份登录渝快办(https://zwykb.cq.gov.cn),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热门服务专区中的“信用修复一件事”,跳转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登录页面进行信用修复。

6.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信用科、企业科。

7.办理地点:线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山城有信”微信小程序、“渝快办-高效办成一件事”,线下—江津区市场监管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23号101、105办公室)。

8.联系人:熊中云、牟根,联系电话:023—47519318、023—47518022。

(二)商标品牌奖励政策(市级)

1.政策依据:《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的通知》(渝委发〔2022〕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

2.支持行业:所有行业的驰名商标权利人和地理标志权利人。

3.政策内容及标准:商标品牌奖励实行评审制度。商标品牌奖励评审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定额定标、奖优扶强”的原则。对评审获奖的驰名商标权利人奖励50万元、地理标志权利人奖励30万元。

4.政策执行期限: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商标品牌奖励评审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品牌奖励申报通知,公布本年度商标品牌奖励的名额、申请条件、截止日期和具体要求。

5.申报流程: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申报通知—向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报送评审工作办公室—评审工作办公室进行汇总、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公示—拨付。

6.申报材料:(1)商标品牌奖励申请表;(2)驰名商标认定批复、裁判文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其复印件;(3)证明销售收入、利润等经济数据的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科。

8.办理地点:线上—“渝快办”、线下—江津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23号502室)。

9.联系人:唐山,联系电话:023—47519982。

(三)重庆专利奖政策(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2.支持行业:所有行业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获得重庆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重庆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奖金标准分别为20万元/项、10万元/项、5万元/项。

4.政策执行期限:每五年评选两届,每届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5项。

5.申报流程:发布重庆专利奖申报公告—提交申报材料—单位推荐或者院士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审—审核—公示—授奖。

6.申报材料:(1)申报主体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新颖性检索报告;(3)该专利近三年产生的经济效益说明(加盖实施单位财务专用章),重点说明新增销售额、新增利税额、出口额等经济指标,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有专利许可、出资或者融资等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关合同扫描件等证明材料;(4)该专利近三年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说明(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5)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6)其他相关材料,如获得资助、获奖、商誉情况等。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科。

8.办理地点:江津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23号502室)。

9.联系人:邹颖,联系电话:023—47519982。

(四)经营主体信用“自动修复”“免申即修”制度(市级)

1.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渝市监发〔2025〕59号)。

2.支持行业:所有经营主体。

3.政策内容及标准: 实施“自动修复”“免申即修”。经营主体申请办理完成注销登记后,系统自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同时停止公示相应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信息。仅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补报相应年度年报后,系统自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同时停止公示相应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信息。

4.政策执行期限:2025年7月起。

5.申报流程:经营主体在注销后或在补报相关年度年报后,免于申请即可自动完成信用修复。

6.申报材料:无。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企业科。

8.办理地点:无,系统自动修复。

9.联系人:熊中云,联系电话:023-47519385。

(五)信用修复压减实地核查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市级)

1.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渝市监发〔2025〕59号)。

2.支持行业:所有经营主体。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重庆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中所列三种情况:未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未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除在原有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情况需进行实地核查外,其余情况均通过市场监管系统查询或内部函询确认实施核查。

4.政策执行期限:2025年7月起。

5.申报流程:经营主体在完成相应信息公示或变更登记或重新取得联系后,即通过线上、线下都可申请信用修复。

6.申报材料:《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完成相应信息公示或变更登记或重新取得联系后相关资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企业科。

8.办理地点:辖区市场监管所、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企业科(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23号101办公室)。

9.联系人:熊中云,联系电话:023-47519385。

(六)赋予经营主体年报信息自主纠错权限(市级)

1.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服务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工作十条措施》(渝市监发〔2024〕52号)。

2.支持行业:所有经营主体。

3.政策内容及标准:针对经营主体在填报年报中可能出现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经营状态、主营业务、控股情况、金额单位等不是主观故意导致的一般错误信息,每年年报规定时段结束后,经其主动提出申请,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赋权修改的方式允许其纠错。

4.政策执行期限:2024年6月起。

5.申报流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地方频道—表格下载—市场主体年报报告公示信息更正申请表下载填写盖单后交当地市场监管所或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企业科赋权。

6.申报材料:市场主体年报报告公示信息更正申请表。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企业科。

8.办理地点:辖区市场监管所、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企业科(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23号101室)。

9.联系人:熊中云,联系电话:023-47519385。

(七)对“四新”经济实施“沙盒监管”模式(市级)

1.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沙盒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市监发〔2024〕73号)。

2.支持行业:所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简称“四新”经济)经营主体。

3.政策内容及标准:实施六条“沙盒监管”措施:(1)推行标签管理,健全动态管理;(2)打造试错空间,实施“观察期”管理;(3)探索“非现场”监管,促进“无事不扰”;(4)守牢监管红线,推行“触发式”监管;(5)强化风险研判,开展柔性监管执法;(6)建立“容错”机制,提高信用容忍度。

4.政策执行期限:2024年6月起。

5.申报流程:无。

6.申报材料:无。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企业科。

8.办理地点:辖区市场监管所、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企业科(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23号101办公室)。

9.联系人:熊中云,联系电话:023-47519385。

(八)“个转企”政策(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个转企”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市监发〔2023〕35号)。

2.支持行业:个体工商户。

3.政策内容及标准: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原个体户经营者应为转型后企业的股东(投资人、合伙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允许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及行业特点。转型后企业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办理注册登记时无需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分实施的行政许可的,转型后涉及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等行政实质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许可证(件)可继续沿用,原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

4.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6月起。

5.申报流程:符合转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置后,提交“个转企”申请。

6.申报材料:申请书;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拟转型为相关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材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注册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政务服务网(渝快办)、线下——江津区政务大厅一楼开办企业区D103-D108(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

9.联系人:杨颖,联系电话:023-81222932。

(九)“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区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部门关于印发江津区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市监〔2024〕82号)。

2.支持行业:个体工商户。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已纳入“成长型”和“发展型”且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认定为“知名类、特色类、优质类、新兴类”,享受重点培育政策。

4.政策执行期限:2024年6月起。

5.申报流程: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https://mtyx.gtgsh.com),录入个体工商户及经营者相关信息,上传对应印证资料后即可提交申报。

6.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照片;(2)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宣传报道照片、网页截图、网页链接、报纸照片等;(3)经属地镇街、社区,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文件、审核表等;(4)门头照片、店内环境图片、网点截图等;(5)各类型对应佐证材料,如“知名类”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获得县级以上荣誉情况、属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无有效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情况,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情况,拥有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相关情况等佐证材料;“特色类”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地方特色产品或提供特色服务情况说明,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情况,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区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在经营区级以上星级农家乐、民宿或特色餐饮店,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等佐证材料;“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提供执着坚守、长期诚信经营超过10年以上,拥有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或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情况,曾获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入选“津工精匠”名单,或市级以上技能人才、入选市级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等荣誉情况,拥有从事的行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佐证材料;“新兴类”个体工商户提供从事新技术、新行业、新业态等经营情况描述,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描述,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从事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等佐证材料;(6)其它佐证资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注册科。

8.办理地点:辖区市场监管所、江津区政务大厅一楼154室(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

9.联系人:杨颖,联系电话:023-81222932。

二十一、人民银行江津分行惠企政策

(一)碳减排支持工具(国家级)

1.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278号)。

2.支持行业:减排重点领域(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碳减排技术等三个领域)内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项目。

3.政策内容及标准:人民银行通过碳减排支持工具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为碳减排重点领域内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4.政策执行期限:2027年末。

5.申报流程:企业向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21家银行申请,再由上述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6.申报材料:由各银行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7.咨询单位及科室:中国人民银行江津分行货币信贷政策管理科。

8.办理地点:各相关银行营业网点。

9.联系人:涂蕾,联系电话:023—47688928。

(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国家级)

1.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事宜的通知》(银发〔2024〕72号)

2.支持行业: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工商业节能降碳、工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老旧农机具淘汰更新、交通运输、现代物流等5个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

3.政策内容及标准:人民银行设立8000亿元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额度,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金融支持力度。不再分列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贷款的额度和支持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贷款的额度。

4.政策执行期限:再贷款资金额度用完为止。

5.申报流程: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申报材料,科技创新方面,由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托“创新积分制”,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形成备选企业名单。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方面,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筛选形成备选项目清单。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依据各部委下发备选企业或项目清单对接提供支持。

6.申报材料:由各银行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7.咨询单位及科室:人民银行江津分行货币信贷管理科。

8.办理地点:各相关银行营业网点。

9.联系人:涂蕾,联系电话:023—47688928。

(三)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国家级)

1.政策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

2.支持行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进一步提升至等值2000万美元。

4.政策执行期限:长期。

5.申报流程:企业申请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应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材料进行申请。

6申报材料:

①申请书(含企业基本情况、自身资产负债情况、拟申请的便利化业务额度、货物贸易分类为A类的说明、外债资金使用计划、近两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况说明、外债还款资金来源说明等)。

②营业执照。

③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需提交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为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的证明材料,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 服务平台”打印企业获得认证的相关公告和科技管理部门为企业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④借款意向书或外债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条款复印件。

7.咨询单位及科室:中国人民银行江津分行外汇管理科。

8.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江津分行外汇管理科。

9.联系人:谢智宇,联系电话:023—47688925。

(四)支农支小再贷款(国家级)

1.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支持中小银行加大涉农、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渝银发〔2020〕43号)。

2.支持行业:涉农、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支农再贷款的资金投向为涉农贷款、支小再贷款的资金投向为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和单户授信300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贷款。

4.政策执行期限:长期。

5.申报流程:企业向重庆三峡银行、重庆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津石银村镇银行申请,再由上述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6.申报材料:由各银行确定。

7.咨询单位及科室:中国人民银行江津分行货币信贷政策管理科。

8.办理地点:各相关银行营业网点。

9.联系人:倪嘉琪,联系电话:023—47688896。

(五)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市级)

1.政策依据:《关于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渝汇发〔2024〕13号)

2.支持行业:所有行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在审慎合规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的企业,可在该银行申请享受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等便利措施。

4.政策执行期限:长期。

5.申报流程:企业向各涉外银行申请,再由上述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申请。

6.申报材料:由各银行确定。

7.咨询单位及科室:中国人民银行江津分行外汇管理科。

8.办理地点:各相关银行营业网点。

9.联系人:产慧君,联系电话:023—47688910。

二十二、江津金融监管分局惠企政策

(一)无还本续贷政策(国家级)

1.政策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金规〔2024〕13号)。

2.政策惠及范围:中小微企业。续贷范围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均可续期;阶段性扩大至中型企业,期限暂定为三年,即对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存在资金接续需求的,商业银行可参照小微企业续贷政策办理续贷。

3.政策内容: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债务人,在贷款到期前可主动申请,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可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续贷。

4.申报流程:在渝小金微信公众号搜索《重庆市中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操作指南》,可快速查询银行办理流程及联系方式。

5.申报材料:由各银行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6.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金融监管分局统计与风险监测科。

7.办理地点:各相关银行营业网点。

二十三、江津住房公积金中心惠企政策

(一)实施中小微企业定向授信贷款(市级)

1.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2.支持行业:所有公积金缴存单位。

3.政策内容标准:实施中小微企业定向授信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最高额度增至300万元。

4.执行期限:暂无。

5.办理流程: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

(二)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22〕79号)。

2.支持行业:所有公积金缴存单位。

3.政策内容标准: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5%至12%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最低不低于1%,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企业内部公示。

4.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要件:(1)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原件;(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特殊调整申请表》;(3)经公示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加盖公章)。

6.相关要求: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将缴存比例提高至5%以上;期满后仍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的,应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7.申报地点:在分中心办理。

8.咨询电话:12329。

(三)进一步加大租房支持力度(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23〕90号)。

2.支持行业:所有公积金缴存单位。

3.政策内容标准:进一步加大租房支持力度,对缴存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支持按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推行租房按月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对租住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度,中心城区缴存人每人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800元/月、夫妻双方提高至3600元/月;其他区县缴存人每人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500元/月、夫妻双方提高至3000元/月。

4.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要件:(1)线上办理。职工可以通过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等线上服务渠道,自助办理住房公积金租房约定提取签约,无须提供任何材料。(2)线下办理。职工持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住房公积金租房约定提取业务申请表》。

6.申报地点:线上—职工可以通过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等线上服务渠道自助办理。线下—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到柜台办理。

7.咨询电话: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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