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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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江津府复〔2025〕76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滨州东路9号。
申请人王某某对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24年12月20日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津公(德感)行罚决字〔2024〕XXX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24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同意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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