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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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江津府复〔2025〕68号
申请人:重庆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滨江商务大厦(江津区政务大厅)A2栋5楼。
第三人:曹某某。
申请人重庆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2月7日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津人社伤险认字〔2024〕2XXX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11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同意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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