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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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江津府复〔2025〕57号
申请人:程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元帅大道1号。
申请人对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的渝江津公(交巡)行罚决字〔2024〕5016002900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5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同意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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