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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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江津府复〔2025〕17号
申 请 人: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团结路65号商务大厦A2栋塔楼5层。
申请人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2月12日所作《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江津人社监令〔2024〕1XX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15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同意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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