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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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小
大中小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津府复〔2024〕208号
申 请 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宝塔社区民阜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宋思林,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7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吴滩府依复〔2024〕X号),责令其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5日通过吴滩镇党政办公室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3日答复(吴滩府依复〔2024〕X号),其中某某高速征地相关公示公告(某某高速征地公告,预公告、补偿安置决方案及征求意见稿、XX村XX堡村民小组土地分类统计表及刘某某土地(复测)分类统计表)在吴滩镇、XX村张贴时间、位置、张贴人、远近景照片,补偿安置费用管理使用发放情况(银行账户、管理人、收支情况、资金流水明细)等政府信息公开未依法履行,申请人特申请行政复议,撤销“吴滩府依复〔2024〕X号”答复书,责令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本机关具有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吴滩府依复〔2024〕X号)(下简称答复书)的主体资格。吴滩镇人民政府作为吴滩镇辖区范围内的地方人民政府,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对外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作出行政行为,主体适格。
二、本机关作出案涉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某某高速征收土地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含征求意见稿)、征收土地公告;2.全镇土地分户情况;3.申请人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4.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在镇、各村社公示张贴时间、位置、张贴人、张贴远近景照片;5.各村社人员安置具体情况,社保指标转让情况。6.镇、各村社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管理人银行账号,收支情况、资金流水明细,支付凭证。(一)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内容:某某高速征收土地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含征求意见稿)、征收土地公告。该项涉及江津府征地预公告〔2021〕22号、江津府征地预公告的补充公告〔2022〕18号、江津府征地方案公告〔2022〕25号、江津府征地方案确定公告〔2022〕33号、江津府征地公告〔2023〕6号。以上公告、方案制作单位主体为江津区人民政府,信息保管单位为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本机关在答复书告知“建议您依法向该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重庆市江津区西门路191号(原房管所大楼)7楼,联系电话:023-47292662”,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答复内容合法。(二)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内容:全镇土地分户情况。该项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答复内容合法。(三)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申请人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该项内容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已将该政府信息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予以提供。(四)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四项: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在镇、各村社公示张贴时间、位置、张贴人、张贴远近景照片。全镇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该项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经检索,无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在镇、各村社公示张贴时间、位置、张贴人、张贴远近景照片相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答复不予公开合法。(五)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五项:各村社人员安置具体情况,社保指标转让情况。该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属于村务信息,本机关告知其向各村级咨询,答复内容合法。(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六项:镇、各村社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管理人银行账号,收支情况、资金流水明细,支付凭证。经检索,无以上相关内容的政府信息。答复内容合法。
三、本机关作出案涉答复书程序合法。本机关于2024年5月15日收到刘某某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4年6月4日予以答复并依法送达,本机关自收到刘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依法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案涉答复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与事实不符,请你府查明事实,依法审查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5日,江津区吴滩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当面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1.某某高速征收土地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含征求意见稿)、征收土地公告;2.全镇土地分户情况;3.申请人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4.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在镇、各村社公示张贴时间、位置、张贴人、张贴远近景照片;5.各村社人员安置具体情况,社保指标转让情况。6.镇、各村社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管理人银行账号,收支情况、资金流水明细,支付凭证。”被申请人审查后,于2024年6月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吴滩府依复〔2024〕X号)。针对申请人第1项内容,被申请人告知信息制作单位为江津区人民政府,信息保管单位为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初步判断,重庆市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建议向该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并提供该单位的联系方式。针对申请人第2项内容,被申请人告知该项信息不是其已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加工、分析,决定不予提供。针对申请人第3项内容,被申请人已向其提供复印件。针对申请人第4项内容,被申请人告知征地补偿登记表汇总表需要加工、分析,决定不予提供该信息,并告知经检索,不存在张贴相关信息。针对申请人第5项信息,被申请人告知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属于村务信息,告知其向各村级咨询。针对申请人第6项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经检索,不存在该部分信息。该答复书于2024年6月4日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轨迹图、江津区吴滩镇X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被申请人作为镇级人民政府,具有处理本单位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一、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6月3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并于6月4日邮寄给申请人,符合上述程序规定,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某某高速征收土地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含征求意见稿)、征收土地公告”,该信息制作单位为江津区人民政府,信息保管单位为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获取,并提供该单位的联系方式,并无不当。
关于第2项“全镇土地分户情况”,被申请人答复称该信息属于需要加工、分析的信息,决定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被申请人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第3项“申请人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被申请人已该政府信息以邮寄方式提供给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第4项“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在镇、各村社公示张贴时间、位置、张贴人、张贴远近景照片”,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检索该内容不存在。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检索证据证明了被申请人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该项答复并无不当。关于第5项“各村社人员安置具体情况,社保指标转让情况”,该信息属于村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告知其向各村级咨询,答复内容并无不当。关于第6项“镇、各村社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管理人银行账号,收支情况、资金流水明细,支付凭证”,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检索该内容不存在。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检索证据证明了被申请人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该项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吴滩府依复〔2024〕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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