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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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津府复〔2024〕154号
申 请 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23号。
法定代表人:付吉,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作出的举报编号为1500116002024041596XXXXXX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15日抖音商城店铺“XXX坚果工厂店”,支付花费9.9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巴旦木”一份,订单编号:6927890127879XXXXXX,商家通过圆通快递:YT1850624XXXXXX发出,于2024年3月18日签收。打开食用,发现问题后,于2024年4月15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
2024年5月7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已经结案,理由:详见附件。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不予认可。申请人于2024年4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被申请人并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也未与申请人联系核实商家的违法行为,而是直接不予立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商家产品无检测报告等问题进行答复,属于主观意识上的不作为。且产品无检测报告,属于不合格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回复符合法定程序。
2024年4月15日,我局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3月15日购买了XXX薄皮巴旦木(即:XXXXX牌手剥巴旦木(奶油味)),申请人认为该产品有异味;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容器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该产品有黄曲霉素,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商家无法提供该批次产品出厂检测报告等;申请人认为上述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我局查处。
对于申请人的举报,2024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于2024年5月7日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4年5月7日通过 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了申请人办理结果。
自收到举报线索后,我局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之规定。
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我局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因此,我局收到举报后,依法进行办理,符合法定程序。
二、我局做出的举报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执法人员经过核查,查清以下事实:1.重庆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系我局辖区内食品经营单位,被举报人在第三方平台“抖音商城”开设有名为“XXX坚果工厂店”的网络店铺,销售有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0日的“XXXXX牌手剥巴旦木(奶油味)”产品。2.执法人员未发现上述产品存在气味、霉变等异常;3.上述产品系被举报人自吉林省XX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并用于销售。被举报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上述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产品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产品所用包装材料的检验合格报告等材料。
我局认为,申请人“用紫光灯照射情况下发现大量光斑,为黄曲霉素”之描述不能证明该产品属于“有毒有害食品”。被举报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查验了被举报产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并向我局提供了上述材料用以证明该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因未发现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违法行为,我局回复申请人“你所反映的情况,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
综上,我局于2024年5月7日的回复中,明确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理由,并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理,调查事实清楚,依据合法有效,认定理由充分,请求江津区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5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被举报人经营的店铺“XXX坚果工厂店”购买XXX薄皮巴旦木(即:XXXXX牌手剥巴旦木(奶油味))。申请人认为该产品有异味,存在黄曲霉素,包装容器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要求被申请人查处。2024年4月15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对被举报人重庆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正在销售的批次为“20240120”的手剥巴旦木(奶油味),未发现气味、色泽、异物上的感官异常。被举报人提供了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产品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产品所用包装材料的检验合格报告等材料。2024年5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申请人不服案涉不予立案回复,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投诉信、现场笔录及照片、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产品包装材料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回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被申请人作为重庆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的回复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线索进行了核查,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了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立案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在现场调查中,未发现同批次产品存在气味、霉变等异常。被举报方作为食品经营者在购入案涉产品时,查验了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产品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产品所用包装材料的检验合格报告等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产品第三方的检验报告,该批次的巴旦木在滋味、气味、霉变粒、杂质等项目均检验合格,符合GB19300-2014标准要求。同批次产品的外包装亦符合检测要求。被申请人经核查认定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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