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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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津府复〔2024〕120号
申 请 人:简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桂花庄。
法定代表人:邱东,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4年7月26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珞璜府依复〔2024〕X号),并责令其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XX村X组拥有房屋一处,现有关部门称该房屋因高速公路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具体以贵单位核准名称为准)。为了解征收相关信息,申请人于2024年3月31日向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邮寄了《珞璜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2日收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申请人在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XX村X组拥有房屋一处,现有关部门称该房屋因高速公路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具体以贵单位核准名称为准),为了解征收相关信息,现依法申请公开房屋及其所在地块关于征收的相关文件:1.入户调查通知;2.入户调查认定结果;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4.关于人口补偿安置的相关文件;5.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6.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的《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该答复,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入户调查认定结果、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其所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属于镇政府已制作或者获取、保存的政府信息,不需要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开,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不合法,应当依法被撤销。
综上,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的《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所诉的房屋因高速建设被纳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情况不属实。为建设重庆至贵州赤水至四川叙永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2022年9月16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发布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预公告》(江津府征地预公告〔2022〕40号)。2022年12月27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发布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江津府征地方案公告〔2022〕34号)。2023年3月22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发布了《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江津府征地方案确定公告〔2023〕14号)。2023年9月15日,自然资源部作出《自然资源部关于重庆至贵州赤水至四川叙永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江津境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557号)。2023年10月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重庆至贵州赤水至四川叙永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江津境用地的通知》(渝府地〔2023〕535号),批准征收蔡家镇凤仪村南子村民小组等7个镇22个村(社区)77个村民小组373.4202公顷集体土地。2023年11月16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发布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江津府征地公告〔2023〕26号)。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所述的房屋位于江津区珞璜镇XX村X组,该房屋未在重庆至贵州赤水至四川叙永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
二、申请人的房屋并未在征地红线范围内,因此申请中涉及房屋部分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需要进行加工、分析。因申请人位于江津区珞璜镇XX村X组的房屋并未在征地红线范围内,因此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提到的入户调查通知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且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提到的入户调查认定结果、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的信息不是答复人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答复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答复人可以不予提供。
三、申请人部分承包地在征地红线范围内,答复人针对该部分政府信息已告知申请人。江津区珞璜镇XX村XX村民小组对申请人户征地红线内的土地进行清理丈量。经清理丈量,申请人户本次被征收土地XX亩,申请人对丈量结果予以了签字确认。根据2019年5月13日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区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津委编发〔2019〕27号),通知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承担集体土地征收相关事务,答复人已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属于重庆市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掌握,告知申请人到该单位获取。
四、答复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答复人于2024年4月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4年4月26日以邮寄形式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珞璜府依复〔2024〕X号)。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该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容为“申请人在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XX村X组拥有房屋一处,现有关部门称该房屋因高速公路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为了解征收相关信息,申请公开房屋及其所在地块关于征收的相关文件,包括:1.入户调查通知;2.入户调查认定结果;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4.关于人口补偿安置的相关文件;5.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6.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被申请人审查后,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珞璜府依复〔2024〕X号),针对申请人第1项内容,被申请人告知经检索不存在该政府信息;针对第2项、第5项、第6项中的“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被申请人告知不是其已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加工、分析,决定不予提供;针对第3项内容,被申请人称“本机关不掌握,初步判断,重庆市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建议向该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并提供该单位的联系方式;针对第4项、第6项中的“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申请人已向其公开。该答复书于2024年4月26日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轨迹图、《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江津府征地方案公告〔2022〕34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江津府征地公告〔2023〕26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被申请人作为镇级人民政府,具有处理本单位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一、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4月25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并于4月26日邮寄给申请人,符合上述程序规定,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部分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项“关于人口补偿安置的相关文件”、第6项中的“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申请人提供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江津府征地方案确定公告〔2023〕14号),该文件中规定了人员安置、土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分配办法等内容,该文件并非被申请人制作,被申请人本可以不提供,但被申请人出于便利当事人的角度予以提供,并无不当。
关于第1项“入户调查通知”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检索查找,该内容不存在。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检索截图证明了被申请人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因此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该项答复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关于第2项“入户调查认定结果”、第5项“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第6项中的“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不是被申请人已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需要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的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并无不当。
关于第3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0〕144号)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能职责包括“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宣传,负责拟征土地现状的清理调查、登记造册和数据汇总,并组织被征地对象对拟征地范围的实物调查结果进行确认”。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清理拟征土地现状并登记造册的职责,应保存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登记表的相关政府信息,但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不掌握,该项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部分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珞璜府依复〔2024〕X号)中针对第3项申请的答复内容,并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该项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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