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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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津府复〔2024〕59号)
发布日期: 2024-06-19 10:25:00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津府复〔2024〕59号


申 请 人:黄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23号。

法定代表人:付吉,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完整准确提供政府信息,未依法进行信息区分处理,也未就信息公开内容作具体提供告知,遗漏了应当公开的部分,未依法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其不但实体违法,并且信息公开时效上程序违法(未在20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开作答复和延长答复的告知)。请严格进行全面审查,保障申请人救济权利。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不需要加工的政府信息,也不属于内部信息。属于第二十条信息公开法定范围也属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不需要加工的政府信息,也不属于内部信息。属于第二十条信息公开法定范围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只需答复公开案件的数量即可,辖区内罚没的案件数量和罚款总额,都是被申请人所直接掌握的信息,也是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明确公开的信息,是特定的信息而不是分散的信息,行政复议、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属于《条例》和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明确公开的信息。不需要加工这是现有的信息,被申请人却将其混淆处理,所以被申请人未区分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部或部分不予公开是错误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确认违法。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人,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利害关系人,同时作为行政行为相对告知人,了解办理本人案件的执法人员信息以及执法证编号,合情合理合法,被申请人认定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是错误的,该项目仅仅针对行政行为告知人与举报行政行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进行公开。再依据《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执法人员信息属于可公开范围,并且执法过程以全程公开透明,接受当事人监督为原则,如不公开则会导致申请人丧失知情监督参与权,不利于法治政府工作透明化建设,被申请人利用执法优势地位不予公开是错误的,被申请人不予公开于法无据,并且被申请人超出了法定的时效程序才邮寄出公开告知,程序上应确认违法。

2.被申请人遗漏多项申请人的公开请求,背离信息公开条例立法本意,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能。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因而,政府信息应该公开。并且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然而被申请人背离了这一原则,故意遗漏了申请人的多项请求,被申请人仅仅给了告知书,申请人无法就答复书内容信息获取申请人的申请公开项目内容,就告知书内容也未查阅到有关于本次公开的内容,未做相应具体的指引,被申请人未告知答复本次公开政府信息具体内容,未达到公开目的,未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能。被申请人的官本位思想严重背离了群众路线。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当作为而不为、假作为,应确认违法。

3.被申请人遗漏了公开请求项目,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遗漏了支出方式与采购形式,财政支出来源不予公开是错误的。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以上法律明确了采购信息及预算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因此无论是效力还是内容来说,本案信息均符合政府信息的定义,以上法律均明确了可以公开,所以被申请人遗漏并且全部不予公开是错误的,应确认违法。

4.被申请人未依据条例给出明确的途径和查阅方式。给出的网站不具体,也打不开无法查阅到申请的信息,并且未依法明确给出查阅的方式,如点击步骤以及附上图片说明查阅的方式等,遗漏了信息公开的方式,忽悠老百姓未能获得有效信息,应确认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人要求查阅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即享有被申请人同等查阅权利,请你府依法严格落实,收到答辩材料后向本人邮寄(电子送达),充分保障本人复议过程中知情权、参与权。切勿双标,否则本人将保留向上级机关行使复议监督的权利。本申请要求出具受理告知书或回执,依申请限期办结并告知处理结果,按国发(2004)10号第5条、国发(2010)33号第20条等规定落实。依据行政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做出行政行为和告知邮寄时间的证据及依据,请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供做出行政行为证据的实体与程序,真实性、时效性、关联性、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能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精神,也未尊重申请人的监督权、知情权。违背了《条例》的立法本意,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行政行为明显不合理,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信息公开作为复议前置,行政诉讼后置程序请依法进行纠错,减少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引发官民行政矛盾,请依据法律优先原则及专业化原则,《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复议法》八十六条依法行使复议机关建议权将线索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规定进行了答复。我局于2024年3月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称其为了解我局法治政府建设落实情况,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监督权利,申请公开我局2022年度及2023年度截止目前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以方便准确书面向纪检委举报违法行为。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单位被纪检监察立案调查、处分的人员名单数量,公开我单位信访数量。我单位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清单、方式与财政支出来源,我单位的财政预算公开。以及我辖区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数量,罚款总额。

对“2022年度及2023年度截止目前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我局认为不属于行政机关直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所形成的政府信息,且属于要求我机关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公开。

对“办理本人本次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以方便准确书面向纪检委举报违法行为”,实质上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但基于便民原则,已告知申请人如有向本局投诉举报或寻求本机关帮助的需要,可以拨打本局办公电话02347519338(工作时间)、02347519333(夜间或节假日)。

对“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你单位被纪检监察立案调查、处分的人员名单数量”为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信息,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公开。

对“公开你单位信访数量”,我局认为属于要求我机关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公开。

对“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清单、方式与财政支出来源,你单位的财政预算公开。”2022年度至2024年度我机关作出本次答复书之日,不涉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因而“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清单、方式与财政支出来源”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财政预算内容已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https://scjgj.cq.gov.cn/zz/jjq/zwgk/fdzdgknr_146781/ysjs_146789/ysgk_345474/”对外公开了近三年的工作情况,本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请申请人自行查阅、获取。

对“你辖区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已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https://scjgj.cq.gov.cn/zz/jjq/zfxxgkml/spypjglyjczwgkzl/”对外公开,本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请申请人自行查阅、获取。

对“罚没案件数量、罚款总额”2022年罚没案件数量和罚款总额已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https://scjgj.cq.gov.cn/zz/jjq/zwgk/gsgg_146794/202301/t20230117_11515730.html”对外公开,2023年罚没案件数量和罚款总额已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https://scjgj.cq.gov.cn/zz/jjq/zwgk/gsgg_146794/202401/t20240130_12882209.html”对外公开,本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请申请人自行查阅、获取。“2024年罚没款数量和罚没款总额”属于需要加工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公开。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0日将《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书面邮寄送达申请人。

二、我局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符合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规定,行政部门主动公开的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处罚决定,而申请人要求本机关公布“罚没的案件数量和罚款总额”“信访数量”“截至目前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这些信息属于需要加工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要求的申请公开“办理本人案件的执法人员信息以及执法证编号”,依据上述规定,确属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我局不予公开于法有据。同时,不管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本系统文件,都没有申请人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本机关于2024年3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3月19日作出《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3月20日通过邮政EMS邮寄给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本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逐项进行了告知,不存在“故意遗漏申请人的多项请求”。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其中一项政府信息不存在,四项本局答复不予公开、一项本局答复不予提供、另外三项属于本机关已经公开的内容,本局已告知申请人公开的网址,该网址属于政府机关门户网站,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打不开”和“无法查阅”。

综上,我局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函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称为了解被申请人法治政府建设落实情况,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监督权利,申请公开被申请人2022年度及2023年度截止目前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行政执法证编号和岗位,以方便准确书面向纪检委举报违法行为。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被申请人被纪检监察立案调查、处分的人员名单数量,公开被申请人信访数量。被申请人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清单、方式与财政支出来源,被申请人的财政预算公开。被申请人辖区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数量、罚款总额。被申请人审查后,于2024年3月19日作出《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4年3月20日通过邮政EMS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轨迹图、信息检索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作为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具有回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申请人请求公开“2022年度及2023年度截止目前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公开你单位信访数量;2024年罚没款数量和罚没款总额”属于需要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的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并无不当。

对“办理本人本次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行政执法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以方便准确书面向纪检委举报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该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该申请实质上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被申请人答复称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途径,符合法律规定。

对“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你单位被纪检监察立案调查、处分的人员名单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认为该申请事项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其答复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你辖区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2022年和2023年罚没案件数量、罚款总额”;财政预算内容”已通过被申请人门户网站对外公开,被申请人在案涉答复书中已明确告知申请人相关网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之规定。因此,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对“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清单、方式与财政支出来源”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度至2024年度本单位不涉及该内容,因此该内容不存在。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检索截图证据证明了被申请人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因此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该项答复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3月19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并于3月20日通过邮政EMS邮寄给申请人,符合上述程序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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