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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津府复〔2024〕57号)
发布日期: 2024-06-20 14:30:00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津府复〔2024〕57号


申 请 人:马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西关街2号。

法定代表人:简军,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津住建依复〔2024〕X号),并责令其按申请要求公开。

申请人称: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予以公开不符合法律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申请公开的施工图属于行政机关对申请事项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的事项,属于要受到专业监管、公众监督的范畴。在项目前期设计、施工阶段,可以考虑属于商业秘密,应予以保护。但该小区已竣工验收,并出售给群众,施工图纸最终成果已经成为实体建筑呈现在公众眼前,被公众知悉,项目竣工后图纸存档,群众可以进行查阅。现阶段施工图设计质量应属于要接受监管、监督的范畴,并且作为购房业主以及其他群众对小区楼栋施工图纸有知情权,应该公开,不应作为商业秘密。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说明设计施工图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理应接受公众监督的,不应简单的以涉及商业秘密,剥夺群众监督权。

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津住建依复[2024]X号仅简单说涉及商业秘密,未提供理由以及相关审查依据,缺乏事实根据,该答复内容明显与上述条例相违背。即便申请公开的施工图纸部分涉及商业秘密,做部分不公开处理,其余部分理应公开。仅以涉及商业秘密全部不予以公开,明显是懒政行为,违反了上述条款规定。

二、备案的施工图应该依申请予以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施工图纸是江津区住建委在施工图备案、发放施工许可证等环节收集的必备要件,公民申请信息公开时理应予以公开。

三、要求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等违反相关法律要求

津住建依复[2024]X号答复书中:“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江津区住建委属于江津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其行政复议理应属于江津区人民政府管辖,津住建依复[2024]X号答复书要求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违反了上述法条。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该答复书内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津住建依复[2024]X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现请求江津区人民政府撤销该答复,并责成江津区住建委立即将申请的政府信息按要求进行公开。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具有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主体资格。《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2024年2月6日申请人向答复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申请公开XXXX项目22栋、30栋经审查合格备案的全套施工图纸。

2019年4月30日,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答复人内设的工程设计管理科具有负责施工图联合审查备案的职能职责。答复人作为承担相应职能职责的政府工作部门对该申请作出答复主体适格。

二、答复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马某于2024年2月6日向答复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申请公开XXXX项目22栋、30栋经审查合格备案的全套施工图纸。因该申请事项并非答复人制作的,而是从第三方获取的政府信息,并且涉及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公开可能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属于不能当场答复的事项。答复人于2024年2月19日向申请人马某发出《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申请人马某于2024年2月20日签收了该告知书。答复人于2024年2月19日向第三方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征求意见,2024年2月24日该公司签收《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2024年3月6日,答复人收到第三方回复的《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及《关于我司不同意公开“XXXX”22、30号楼全套图纸的情况说明》。2024年3月18日,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津住建依复[2024]X号),申请人马某于2024年3月21日签收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复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征求了第三方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意见,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经申请人签收。答复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

三、答复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出不予公开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设计施工图涉及知识产权。

2020年3月11日,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XXX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中约定:对于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阶段性和最终设计成果,及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其他研究成果,双方同意其所含有的一切知识产权含著作权、申请专利权和专利权等权利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上述设计成果做任何复制、修改、转让、自行或提供给他人做任何方式的使用。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申请人马某申请公开的“XXXX”22、30号楼全套图纸,包含于“XXXX”项目总体设计方案,属于其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该设计施工图系上海XXX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根据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限额指标设计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针对“XXXX”项目进行研发并优化设计的工程施工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申请人马某申请公开的“XXXX”22、30号楼全套图纸属于“XXXX”项目总体设计方案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图形作品,所规定的保护期为50年,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图纸的著作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在其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明确不同意公开的情形下,其著作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申请公开的楼栋全套图纸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人马某申请公开的“XXXX”22、30号楼全套图纸,包含于“XXXX”项目总体设计方案中,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以下特征:该图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取,否则申请人也不必申请公开此图,故而不为公众所熟悉。该图是按照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额指标设计要求进行“量身定制”的优化设计,满足一定的经济指标目标值,在建设工程中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使该公司以最小的资金、人力、时间、管理等成本投入,建设符合规划要求、质量安全可靠的项目,既具有现实的经济利益,也具有潜在的竞争优势,故而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即具有商业价值。该图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空调通风等各专业设计具体内容,由各种详细的技术数据及有关参数等资料,故而属于商业秘密。申请人马某申请公开的“XXXX”22、30号楼全套图纸系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特征,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公开会对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既包括人身权方面的,也包括财产权方面的,既包括直接的现实的经济利益损失,也包括间接的潜在的经济利益损失,还包括他方可能获利、权利方可能丧失竞争优势等。无论是著作权、还是商业秘密,其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开“XXXX”22、30号楼全套图纸,在相关权利人不同意的情形下,既侵犯了该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也侵犯了商业秘密,公开会对相关权利方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的现实的损害。该图是按照满足技术经济指标目标值要求进行“量身定制”的优化设计,如公开此图还可能会造成他方模仿以节省资金、人力、时间、管理等成本而获利,也在一定范围内不同程度或多或少地降低了权利方的竞争优势,也会对相关权利方的合法权益造成间接的潜在的损害。

(三)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答复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对麓台熙著项目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备案,其本身就是保障公共利益安全的依法履职行为,同时经过竣工联合验收合格的建筑,已具备使用条件,不公开设计施工图,不会对公共利益尤其是公共安全造成

影响,更谈不上重大影响。若原告认为存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可就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相关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答复人有权作出案涉的行政行为,且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申请公开XXXX项目22栋、30栋经审查合格备案的全套施工图纸。因该申请事项并非被申请人制作,而是从第三方获取的政府信息,并且可能涉及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公开可能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属于不能当场答复的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申请人于2024年2月20日签收了该告知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向第三方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书面征求意见,2024年2月24日该公司签收《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2024年3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某某公司回复的《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及《关于我司不同意公开“XXXX”22、30号楼全套图纸的情况说明》。2024年3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津住建依复〔2024〕X号),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签收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回执、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征求意见确认函、邮寄轨迹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作为政府信息的获取机关,具有回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责。

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施工图纸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020年3月11日,某某公司与上海XXX设计研究院签订《建设施工设计合同》,《建设施工设计合同》第4.4.18条明确约定“对于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阶段性和最终设计成果,及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其他研究成果,双方同意其所含有的一切知识产权含著作权、申请专利权和专利权等权利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上述设计成果做任何复制、修改、转让、自行或提供给他人做任何方式的使用。”案涉施工图纸是“XXXX”项目总体设计方案的一部分,且属于由某某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设计成果。本机关认为,案涉施工图纸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属于上述定义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该图纸是按照某某公司限额指标设计要求进行“量身定做”的优化设计,满足一定的经济指标目标值,在建设工程中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使该公司以最小的成本投入,建设符合规划要求、质量安全可靠的项目。该图纸与某某公司在建和在售户型相同,若公开案涉图纸可能增加市场相同户型货量,增大某某公司的销售压力,对某某公司造成潜在竞争风险。因此,该图纸具有现实的经济利益,也具有潜在的竞争优势,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该图纸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空调通风等各专业设计具体内容,各种详细的技术数据及有关参数等资料,属于技术信息。因此,案涉施工图纸符合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属于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被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对案涉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备案,经过竣工联合验收合格的建筑,已具备使用条件,不公开设计施工图,不会对公共利益尤其是公共安全造成影响。因此,被申请人答复案涉施工图纸属于商业秘密,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征求了第三方某某公司的意见,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经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应依据上述法条告知申请人诉权。被申请人告知了诉权,却未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先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被申请人诉权告知错误,本机关在此指正,但该瑕疵未对申请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不足以导致案涉答复书被撤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津住建依复〔2024〕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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