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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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津府复〔2024〕36号
申 请 人: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圣泉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嘉,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于2024年2月22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津财采购处理﹝2024﹞X号),于2024年3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6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津财采购处理﹝2024﹞X号),重新做出处理决定;对招标违规事项作出监管处理,对不作为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尽快制止成交供应商后期履约行为,如复议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上级行政机关应监督相关责任人依法修改招投标文件,并重新组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22日向采购人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对项目名称:江津区某某检查信息系统(PACS)和检验信息系统,采购项目编号:(JJQ23A00XXX),采购执行编号:(BC2024000XX)的招标文件中要求的限制性条款,违规条款依法递交了书面质疑函。采购人于2024年1月25日对申请人提出的质疑作出了答复。申请人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2月2日通过邮寄快件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了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2 月22日作出津财采购处理(2024)X号《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于2024年2月23日收到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处理决定书对事实不清,无正当法律依据和正当充分理由,草率作出的决定,个人臆断、主观性推论、敷衍性回复、胡乱作出的结论,存在不作为行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违背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贵单位江津区人民政府提起书面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复议事项如下:1.原投诉事项:1.谈判招标文件第二篇:谈判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一、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序号1.设备名称:(核心汇聚交换机)。序号2.设备名称:(业务/管理交换机)。序号3.设备名称:(交换机)。序号4.设备名称:(服务器)。序号5.设备名称:(分布式存储)。序号6.设备名称:(存储出口防火墙)。序号7.设备名称:(服务器防护软件)。序号8.设备名称:(日志审计)。序号8.设备名称:(堡垒机)。序号10.设备名称:(数据库审计)。(提供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格式自拟))。以上产品中所有要求提供的《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作为谈判招标文价中的实际性响应,投标人符合性审查通过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权力,破坏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明招暗设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申请人复议理由:以上众多采购的产品中要求提供不少于3年的产品质保和软件升级服务(提供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格式自拟))。该项要求并非如被申请人审查查明所述,只是要求供应商自行承诺能提供原厂售后服务的事实,该项要求明显就是要求“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我司对该句理解是要求投标人针对本项目要提供“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作为评审依据,并不存在理解有误。如采购人只是为了要求供应商自行承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函,正确的要求写法应该是:“供应商自行承诺、提供不少于3年的产品质保和软件升级售后服务承诺函”。而不是在此玩文字游戏,要求“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原厂指的是产品生产厂家才为原厂。“针对本项目提供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指的就是要“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生产厂家售后服务的承诺函”。经了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售后服务、安装、调试、维护等,是中标成交供应商本应履行的职责,售后服务本就应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负责完成。要求提供“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无关,与合同履行无关。要求提供不少于3年的产品质保和软件升级服务(提供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格式自拟))作为谈判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响应,符合性审查通过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采购人为什么不按《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地要求“供应商自行承诺、提供不少于3年的产品质保和软件升级售后服务承诺函”?其二、该项目采用的是竞争性谈判招标,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都是实质性响应,符合性审查通过条件,和资格条件一样,供应商都是必须要完全响应和满足的。要求提供不少于3年的产品质保和软件升级服务(提供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格式自拟))。作为实质性响应,符合性审查通过条件,属于变相设置资格条件一样,违反了重庆市《渝财采购(2022)7号》规定,属于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变相作为资格要求。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据了解,国库司留言编号:为2336-3567173,关于要求提供“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确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的履约条件,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不得作为实质性响应,符合性审查通过条件。根据国库司留言编号为1095-3655287所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强制要求提供“原厂服务”。
被申请人辩称:一、项目基本情况:江津区某某检查信息系统(PACS)和检验信息系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预算采购金额为91.38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位为重庆市江津区某某委员会(以下简称为采购人),代理采购机构为重庆市江津区某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2024年1月9日,采购人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申报采购计划,江津区财政局于当日下达计划。1月12日,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采购信息,公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1月22日,本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投标供应商分别为重庆千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亚某科技有限公司、垒某科技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中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重庆亚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价格90.37万元。1月26日,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在重庆市采购网上对中标结果进行了公示。二、质疑投诉处理情况:2024 年1月22日,投诉人就采购文件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起质疑,具体质疑内容如下:投诉人称“谈判招标文件第二篇相关序号1.设备名称:(核心汇聚交换机)。序号2.设备名称:(业务/管理交换机)。序号 3.设备名称:(交换机)。序号4.设备名称:(服务器)。序号 5.设备名称:(分布式存储)。序号6.设备名称:(存储出口防火墙)。序号7.设备名称:(服务器防护软件)。序号8.设备名称:(日志审计)。序号8.设备名称:(堡垒机)。序号10.设备名称:(数据库审计)。(提供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格式自拟)。以上产品中所要求提供的《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作为谈判招标文价中的实际性响应,投标人符合性审查通过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权力,破坏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明招暗设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请求依法删除质疑事项中的违规设置,删除与采购产品实际需求无关的《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1月25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投诉人质疑事项作出答复。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认为“要求提供针对本项目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的对象是供应商并非生产厂家,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十七条关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情形,因此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及请求均不成立”。2月3日,投诉人向答复人邮寄来本项目的投诉书,答复人于2月6日收到投诉书,并在当日初步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人提起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一致,请求依法责令暂停本项目的后续采购活动。2月18日,答复人向采购人发出投诉处理答复通知书及投诉副本。根据采购人反馈意见和书面说明,经进一步审查与投诉事项相关的采购资料并征求其他区县类似问题处理方式后,答复人于2月22日作出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三、查明事实情况:经审查,答复人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实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采购文件中设置“提供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格式自拟)”的要求,是为了保障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产品来源渠道只要正规、合法,供应商均可以作出提供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不属于特定条件。以本项目为例,参与投标的4家供应商代理的产品均提供了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因此,答复人有理由相信此要求并不针对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十七条规定:不得通过将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了解本项目谈判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仅为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无其他资格要求。(三)投诉人指出将《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作为谈判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响应,投标人符合性审查通过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已作出详细解释,指出要求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的对象是供应商并非生产厂家,且参与本项目投标的4家供应商均在承诺函上加盖公章,并非投诉人所理解的在招标文件中玩文字游戏。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4730-3659323答复: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强制要求提供原厂服务,可在采购文件中对设备维修等需求提出明确要求,并由供应商作出承诺。因此,答复人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设置供应商自行承诺提供原厂售后服务的要求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四)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直接关系到我区某某单位两个核心信息系统的建设及运维,是某某系统的重大民生工程,采购人为保障货物及售后服务质量而设置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实际上投标人完全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或者在进行投标时遇到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时提出质疑,然而投诉人却选择开标当天并未实际参与投标的情况下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此行为虽然合法,但有点不合常理。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津财处理〔2024〕X号)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且适用法律相关依据,请求江津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9日,被申请人下达项目号为JJQ23A00XXX的《江津区政府采购项目计划表》,载有“采购单位:重庆市江津区某某委员会;项目名称:PACS系统和LIS系统项目硬件;金额合计:913800.00;代理机构:重庆市江津区某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达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等内容。2024年1月12日,采购人重庆市江津区某某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江津区某某建立服务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江津区某某检查信息系统(PACS)和检验信息系统(LIS)项目硬件采购(JJQ23A00XXX)竞争性谈判公告》,文件获取期限为2024年1月12日至2024年1月17日。文件获取期间申请人于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标系统获取案涉项目采购文件。2024年1月22日,案涉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投标供应商分别为重庆千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亚某科技有限公司、垒某科技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中某某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月22日,申请人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2024年1月23日收悉后,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质疑回复》。2024年1月26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案涉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名称为重庆亚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成交)金额为903700元。申请人不服《质疑回复》,于2024年2月2日提出投诉,并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投诉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6日受理该项投诉,经审查后于2024年2月22日作出案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书,于2024年3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提交《质疑函》中所载质疑事项与《投诉书》中所载投诉事项一致,均为“招标文件第二篇:谈判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一、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序号1.设备名称:(核心汇聚交换机)。序号2.设备名称:(业务/管理交换机)。序号 3.设备名称:(交换机)。序号4.设备名称:(服务器)。序号 5.设备名称:(分布式存储)。序号6.设备名称:(存储出口防火墙)。序号7.设备名称:(服务器防护软件)。序号8.设备名称:(日志审计)。序号8.设备名称:(堡垒机)。序号10.设备名称:(数据库审计)。(提供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格式自拟)。以上产品中所要求提供的《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作为谈判招标文价中的实际性响应,投标人符合性审查通过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权力,破坏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明招暗设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又查明,《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项目名称:江津区某某检查信息系统(PACS)和检验信息系统(LIS)项目硬件采购)第一篇《竞争性谈判邀请书》载明:“三、供应商资格条件(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第二篇《谈判项目技术(质量)需求》第二项“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中设备名称序号1.核心汇聚交换机、序号2.业务/管理交换机、序号3.存储交换机、序号4.服务器、序号5.分布式存储、序号8.日志审计、序号9.堡垒机、序号10.数据库审计的详细规格参数要求包含“提供不少于3年的产品质保和软件升级服务(提供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格式自拟))”等内容;设备序号6.出口防火墙的详细规格参数要求包含“提供不少于5年的产品质保和软件、特征库等升级服务(提供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内容;序号7.服务器防护软件的详细规格参数要求包含“提供不少于5年的产品质保和软件升级服务(提供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内容。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投诉书、质疑函、获取招标文件截图证明、质疑回复、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等;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江津区政府采购项目计划表、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谈判文件、资格性评审表、投诉书、质疑函、质疑回复、投诉受理通知书、投诉答复通知书、关于江津区某某检查信息系统(PACS)和检验信息系统(LIS)项目硬件项目采购情况的函、承诺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主体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作为江津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有对案涉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
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案中,案涉采购项目所采购设备和产品主要应用于江津区某某单位核心信息系统的建设及运维,在采购文件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中要求供应商对所采购设备提供相应年限的产品质保和软件升级服务,并对产品提供一定标准售后服务作出承诺,以期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使用、售后服务及时到位,是属于采购人对设备维保的合理需求,符合案涉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供应商针对项目提供原厂售后服务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并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且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已释明该项内容由供应商自行出具承诺函即可,不存在强制要求提供原厂服务行为,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对于申请人认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针对该项内容明显是要求提供售后服务承诺函的对象必须应是生产厂家,否则无法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的主张,在案涉项目采购程序中并无相应事实予以支撑。由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投诉事实不成立,并无不当。因申请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被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6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投诉,于2024年2月19日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又于2024年2月22日作出案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投诉人及投诉事项相关当事人,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对于申请人要求对招标违规事项作出监管处理,对不作为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尽快制止成交供应商后期履约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应监督相关责任人依法修改招投标文件,并重新组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的复议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津财采购处理﹝2024﹞X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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