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2-10 09:47:33 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财政扶贫资金的通知》(渝财农〔2020〕128号),以及《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扶贫办关于做好2021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安排的通知》(渝扶办发〔2020〕82号)要求,经项目申报、评审、研究等程序,并报区政府审定同意,现将我区2020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771万元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要求
(一)严格实施程序。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重庆市江津区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扶办〔2017〕65号)要求,开展项目实施、验收等工作,并按要求严谨完善报账拨付资料,务必做到报账资料合规、真实、有效、完善。按《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津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扶领〔2018〕17号)要求,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工作。项目竣工后,要设置扶贫项目公示牌。
(二)加快实施进度。项目和资金计划下达后,实施单位需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报相关镇主要领导审核后,于1个月内报区扶贫办备案。
1. 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建立项目进度定期调度制度。本次下达项目原则上应于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建设内容。
2. 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原则上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所有资金拨付。
(三)农村低收入对象优先。各镇实施的基础设施类、生产发展类扶贫项目,要优先考虑脱贫户、低保户、五保户、边缘户等贫困对象为受益对象。要广泛动员贫困对象参与产业项目实施、或到新型经营主体务工。
(四)注重项目绩效。各有关镇要明确责任、落实人员,抓好扶贫项目的推进和质量监管工作,产业指导员要充分参与生产发展类扶贫项目的指导,确保各类扶贫项目取得良好绩效。股改类项目,要按照《关于调整〈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渝农改办〔2020〕1号)要求,实施股权化改革。参与扶贫项目实施的新型经营主体要与农村低收入对象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经验收,项目建设未达到项目建设内容应有绩效的,各有关镇应在项目资金中,按完成比例扣减补助资金。扣减资金可作为镇街产业奖补资金或解决脱贫户问题的补助资金。
(五)强化项目监管。各有关镇要严格按照本通知附件明确的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额度等实施项目,加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确需调整项目的按原程序审批。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按相关文件要求,备齐各项档案资料,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区扶贫办报送完成情况。在各镇街全面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区扶贫办将适时会同有单位对项目进行抽查。
二、强化资金监管
请按照《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6〕33号)、《重庆市江津区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农〔2019〕133号)要求,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并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附件:1. 2021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表
2. 扶贫项目公示牌(参考)
重庆市江津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江津 区 财 政 局
2021年1月27日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
2021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表
序号 |
单位 |
项目名称 |
业主 |
建设内容 |
合计 |
1 |
夏坝镇 |
重庆市江津区夏坝镇2021年度 农村实用技能培训和精气神培训 |
夏坝镇 |
1.水稻种植相关培训; 2、就业政策解读; 3、医保政策解读; 4、社保政策解读; 5、枳壳种植培训 |
0.217万元 |
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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