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7-04 15:15:33 大 中 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6月19日召开审核会议,对本次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的7户家庭,经过集体研究,作出了审核审批意见。审核审批结果如下:
一、(拟)给予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居住地址 |
临时救助理由 |
审核结果 |
1 |
熊正良 |
新灵村1组 |
熊正良,男,79岁,低保户,因患脑梗死,于2023年9月至10月在江津区中心医院、吴滩卫生院住院治疗,自费3937.38元,门诊购药211.8元,合计:4149.18元。配偶杨光琴,70岁,丧劳。独女熊乾莉,45岁,离婚,在江津务工。由于本人为低保对象,无其他经济收入,故申请临时救助。建议按其他困难给予救助。 |
同意救助 |
2 |
彭家银 |
金子村7组 |
彭家银,男,41岁,低保户,于2024年6月8日突发颅内出血、右侧基底节区及侧脑室旁腔隙性脑梗塞、双侧筛窦炎等疾病,送往江津区中医院重症监护室救治。妻子系再婚,婚前生育了两子,现与本人又生育了三个子女,要养育5个孩子,目前摊上这种情况令家庭的生活都存在困难,故申请临时救助。鉴于此情况特殊救助金已于2024年6月17日转账到彭家银邮政银行账上。建议按其他困难给予救助。 |
同意救助 |
3 |
张子恒 |
郎家村5组 |
张子恒,男,78岁,特困人员,因患前列腺增生、老年性心脏瓣膜病,于2024年4月至5月在江津佳华医院住院治疗,自费1161元。由于本人为特困供养人员,无其他经济收入,故申请临时救助。建议按医疗困难给予救助。 |
同意救助 |
4 |
肖洪彬 |
邢家村1组 |
肖洪彬,男,49岁,低保户,因患肝恶性肿瘤切除术后复发,于2023年3月至2024年4月在重庆两江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自费12522.38元,购药自费898.22元。合计13420.6元。配偶张代君,50岁,在家务家。两个子女:大女肖旭庆,26岁,在家带小孩。儿子肖旭霖,13岁,在吴滩中学读书。由于患重病需要长期治疗,加上家庭负担重,造成经济困难,故申请临时救助。建议按其他困难给予救助。 |
同意救助 |
5 |
杨洪彬 |
邢家村11组 |
杨洪彬,男,73岁,低保户,因患慢性缺血性脑血管病急性加重期,于2023年10月在江津佳华佳成中医院住院治疗,自费949.5元。由于本人为集中特困供养人员,无其他经济收入,故申请临时救助。建议按医疗困难给予救助。 |
同意救助 |
6 |
廖益 |
共和村2组 |
廖益,男,39岁,一般户,因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6月30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减刑7次,减刑5年4个月0天,加刑0次,加刑0天,实际执行刑期18年11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0元,现因执行刑满予以释放。由于本人出狱后无工作无生活来源,故申请临时救助。建议按其他困难给予救助。 |
同意救助 |
7 |
郑树仁 |
共和村1组 |
郑树仁,男,73岁,特困人员,因患脑肿瘤,于2024年3月至4月在吴滩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自费1529.31元。由于本人为特困供养人员,无其他经济收入,故申请临时救助。建议按医疗困难给予救助。 |
同意救助 |
二、(拟)不予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居住地址 |
不予救助理由 |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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