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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钓期到了,钓友们请注意!

发布日期:2025-02-26 11:20:00

禁钓期到了,钓友们请注意!

我区地处长江上游,境内江河纵横,水系发达,渔业资源丰富,每年3月至6月是鱼类繁殖的主要时节,为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根据《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规定,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钓期。江津禁捕水域将全面禁止任何垂钓行为。

一、禁钓时间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钓期,江津禁捕水域全面禁钓,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捕捞、垂钓等违反禁钓期有关规定的行为,违者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禁钓区域

重庆市江津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名录——水生生物保护区

编号

保护区名称

(别名)

所在河流

禁捕范围

备注

起点 (下游)

止点(上游)

所跨镇街

禁捕涵盖范围

1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江津区珞璜镇地维大桥

江津区石蟆镇川渝交界处

石蟆镇、朱杨镇、石门镇、白沙镇、油溪镇、龙华镇、圣泉街道、德感街道、几江街道、鼎山街道、支坪镇、珞璜镇

长江干流及其河汊

常年禁止垂钓

重庆市江津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名录——长江及其重要支流

编号

河流名称

禁捕范围

备注

起点(下游)

止点(上游)

所跨镇街

禁捕涵盖范围

1

江津区与巴南区交界处

江津区珞璜镇地维大桥

珞璜镇

长江干流及其河汊

2

江津区白沙镇河口村(与长江交汇处)

江津区塘河镇江津沟川渝交界处

塘河镇、白沙镇、石蟆镇

塘河干流及其河汊

3

綦江河(别名松坎河)

江津区支坪镇(与长江交汇处)

江津区与綦江区交界处

珞璜镇、广兴镇、贾嗣镇、西湖镇、夏坝镇、支坪镇

綦江河干流及其河汊

重庆市江津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名录——其他重点水域

编号

河流名称

禁捕范围

备注

起点(下游)

止点(上游)

所跨镇街

禁捕涵盖范围

1

临江河(别名永川河,长江支流)

江津区朱杨镇场口(与长江交汇处)

江津区朱杨与永川何埂长冲村交界处

朱杨镇

包括与干流水域一体的河汊水域,以水陆交界线为界

包括与干流水域一体的河汊水域,以水陆交界线为界

2

大东溪(长江支流)

江津区石蟆镇东溪村(与长江交汇处)

江津区石蟆镇东溪村(墩子)公路桥

石蟆镇

3

黄墩溪(长江支流)

江津区白沙镇宝珠村(与长江交汇处)

江津区慈云镇凉河村高洞岩电站闸坝

慈云镇、白沙镇

4

狮头河(塘河支流)

江津区石蟆镇郭坪村钟咀(与塘河交汇处)

江津区石蟆镇郭坪村野猪洞电站闸坝

石蟆镇

5

驴子溪(长江支流)

江津区白沙镇师范校旁(与长江交汇处)

江津区白沙镇蝉鱼洞电站和新桥电站闸坝

永兴镇、白沙镇

6

石板溪(长江支流)

江津区油溪镇川陶厂旁(与长江交汇处)

江津区油溪镇盘古村小高洞

油溪镇

7

桥溪河(长江支流)

江津区德感街道和爱村羊灰桥(与长江交汇处)

江津区德感街道和艾村连心桥

德感街道

8

安家溪(长江支流)

江津区珞璜镇长合村磨子滩(与长江交汇处)

江津区珞璜镇长合村溪流改道处园区公路桥(红旗中桥)

珞璜镇

9

璧南河(长江支流)

江津区油溪镇(与长江交汇处)

江津区与璧山区璧城街道龙门溪交界处

德感街道、吴滩镇、油溪镇

10

梅江河(璧南河支流)

江津区吴滩镇金子村(与璧南河交汇处)

江津区吴滩镇现龙村与璧山交界处

吴滩镇

11

箭溪(綦江河支流)

江津区贾嗣镇红专村崩溪嘴码头(与綦江河交汇处)

江津区贾嗣镇红专村槽口缺闸坝

贾嗣镇

12

笋溪河(綦江河支流)

江津区支坪镇白溪社区羊满嘴(与綦江河交汇处)

江津区四面山镇头道湖水库大坝

四面山镇、柏林镇、中山镇、蔡家镇、嘉平镇、李市镇、先锋镇、支坪镇

13

杜市河(綦江河支流)

江津区夏坝镇青江社区五岔(与綦江河交汇处)

江津区夏坝镇大平村青山桥

夏坝镇

14

民福溪(綦江河支流)

江津区贾嗣镇五福村老阳坝(与綦江河交汇处)

江津区贾嗣镇崇兴村水磨滩

贾嗣镇、夏坝镇

三、法律责任

以下非法垂钓行为,视为情节严重,将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予以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3个月内两次及以上有非法垂钓行为的;

(二)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

(三)使用两根鱼竿(鱼线)进行垂钓且留取的钓获物重量或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使用三根及以上鱼竿(鱼线)进行垂钓的;

(五)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六)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进行垂钓的;

(七)使用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

(八)使用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九)留取钓获物总重量超过2.5千克,且拒不放回水体的;

(十)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的。

使用国家公布的禁用钓具,或者使用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等以垂钓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请江津广大钓鱼爱好者自觉遵守禁钓期相关规定,停止在禁捕水域一切垂钓活动,为保护长江母亲河实现渔业资源的有效恢复,贡献一份力量。

举报电话:

47282106(工作日、白天)

47521247(节假日、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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