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985059W/2026-00026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15 | [ 发布日期 ] | 2026-04-15 |
发布日期: 2026-04-15 15:06:50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严格实行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区县审批程序:
一、户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书》村(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低保户如果户主未享受低保政策但家庭其他成员有享受低保政策的,由享受低保政策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户主一并在申请书上签字。对于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社区)帮助其提出申请。
农户申请时应书面承诺,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书(申请人、户主应签字/按手印);
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3.农村低收入群体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二、村评议
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现状、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等情况,召开村级评议会议,填写《村(社区)农村危房改造评议记录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所在村(社区)应及时将农户申请材料、民主评议记录、公示单、村民反馈意见等材料整理上报镇(街)。
三、乡镇审核
镇(街)接到村(社区)的申报材料后,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复核,做到户户见面,同时提出审核意见,报经镇 (街)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拟补助对象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审核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镇(街)应将审核结果上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区县审批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镇(街)上报的审核材料后, 应会同乡村振兴(扶贫)、民政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并提出审批意见。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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