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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12-22 14:59:05

  为进一步完善泸县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 保发〔2021〕261号)、《泸州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泸住建 发〔2022〕194号)规定,促进川渝双城经济圈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结合泸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保障对象及方式

向符合条件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环卫工人、公交司机、优抚对象、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下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或符合条件不愿意享受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二、保障时限

(一)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3年期满后,租赁补贴自行终止;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须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每年应对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进行年度复核,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终止补贴。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期限最长为1年,1年期满后再根据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调整补贴方案。

三、申请方式

(一)家庭申请。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符合条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和具有扶养关系的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符合条件的监护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应材料)。

(二)个人申请。本人为申请人,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场镇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我县城镇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申请所在镇(街道)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含1年)、具有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收入情况表》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含配偶及共同居住的子女>总人数,下同)的家庭。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落户城镇满一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城镇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从毕业当月起未满60个月,在申请镇(街道)劳动关系稳定(有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单位工作印证)且工作单位为其连续缴纳3个月及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城镇住房的全日制职业技术学校、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生。

(四)在场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环卫工人、公交司机、优抚对象、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在申请镇(街道)劳动关系稳定,截至申请之日前有工作年限满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单位工作印证,工作单位为其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工作所在地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五)全县既有城镇住房中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且安全鉴定为D级危房家庭。因自然灾害或年久失修城镇住房被安全鉴定为D级危房,且住房产权人在县城城区和各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没有其他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一)截至申请结束日前2年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补偿到位的。

(二)申请人两代以内直系亲属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人均住房面积=产权登记面积÷该产权享有继承权所有人数〕。

(三)租住国有公房的。

(四)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

(五)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车库除外)。

(六)截至申请之日5年内通过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继承等方式转让或持有一辆10万元以上机动车辆的。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注册企业或登记为企业股东。

六、相关说明

(一)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口计算不含农业户口人员;外来务工家庭人口计算只含在申请镇(街道)实际务工和就读人员。

(二)申请人家庭人口包括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人均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三)规定材料中属说明类的须收取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须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在每年7月1日前(节假日除外)向社区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资料提交。家庭成员在泸县的房屋产权、企业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以及机动车车辆信息查询统一由受理社区办理,其余申报所需资料由申请人提供。

八、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额度按住房困难家庭现私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确定,即每月租赁补贴=(应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

(一)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城镇中等偏 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租赁补贴应保障面积为(以建筑面积计算),1人户30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3人户及以上60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见(附件10)。

如果一个家庭出现有低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或新就业几类人员,则选择享受最高补贴标准类型计算,不再分人员逐个 类别计算。符合条件的老红军、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军烈属、英模、见义勇为、独生子女死亡等家庭租金补贴标准在同区域内上调一级(最高不能超过同区域内的低保标准)。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家庭租赁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一室轮候家庭保障面积20平方米、两室轮候家庭 保障面积30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为县城城区低保家庭补贴5元/平方米/月,县城城区低保边缘家庭补贴4元/平方米/月,城 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县城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补贴2元/平方米/月(其中,农民工家庭补贴3元/平方米/月)。

九、资金来源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十、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情况资料。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婚的,须提供婚姻情况承诺。其中,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还需提供户籍管 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说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证明与死者夫妻关系的材料。

4.租房情况资料。申请人须提供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及所租住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入情况资料。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须提供由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收入情况表》,城镇分散 供养特困、低保家庭还需提供最近3个月按月领取补助金的明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须提供由工作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调查情况表。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情况资料。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婚的,须提供婚姻情况承诺。其中,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还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说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证明与死者夫妻关系的材料。

4.租房情况资料。申请人须提供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及所租住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人员需单位工作印证材料。

7.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之用”,并加盖单位公章。

8.以下资料提供其中之一。

(1)工作单位为其连续缴纳3个月及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印证材料(截至申请之日)。

(2)工作单位为其连续缴纳3个月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印证材料(截至申请之日)。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情况资料。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婚的,须提供婚姻情况承诺。其中,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还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说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证明与死者夫妻关系的材料。

4.租房情况资料。申请人须提供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及所租住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入情况资料。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情况原件(近三个月的工资明细表或银行流水)。

6.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申请人须提供截至申请之日工作年限满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7.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之用”,并加盖单位公章。

8.以下资料提供其中之一。

(1)工作单位为其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印证材料(截至申请之日)。

(2)工作单位为其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印证材料(截至申请之日)。

(四)全县既有城镇住房中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且安 全鉴定为D级危房家庭,向该房屋坐落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情况资料。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须出具单身承诺材料,其中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证明与死者夫妻关系的材料。

4.住房情况资料。申请人须提供房屋受损安全鉴定报告。

5.收入情况资料。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须提供由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收入情况表》,低保家庭还需提供最近3个月按月领取低保金的明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须提供由社区加盖公章的《收入情况表》;农民工、新就业职工家庭须提供由工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工作和收入情况表》;退休人员出具近3个月工资流水明细。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十一、资格核准

(一)初审 (每年7月1日至7月30日)

1.社区收到申请人申请的材料后,应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2.社区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建立申请家庭的《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花名册》(附件2)、《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汇总表》(附件7)、《企业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查询汇总表》(附件8)和《机动车车辆信息查询汇总表》(附件9)。

3.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签署意见并报送镇(街道)审核;对初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告知其原因。

(二)复审 (每年8月1日至8月30日)

各镇(街道)收到社区报送的相关资料后,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社区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并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镇(街道)签署复审意见并将《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花名册》(附件2)纸质及电子表格一并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对复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告知其原因。

(三)动态复核(每年9月1日—9月30日)

各镇(街道)对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进 行年度复核,并填写《泸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对象情况年度复核表》(附件3),将享受住房补贴人员名单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名单及《泸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对象情况年度复核表》(附件3)均 由各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全部材料一式两份, 一份镇级留档,一份报送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泸县城建档案馆)备案)。

(四)审核确定(每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

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各镇(街道)报送的复审(复核)材料进行最终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泸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镇(街道),并说明理由。

2.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定,并签署意见予以登记;经公示有异议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签订合同

申请人在收到通过审核确认通知30日内到各镇(街道)签订《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

十二、资金发放

(一)发放时间。每年新增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家庭补贴资金从当年第四季度起开始享受,发放时间为12月1日至15日;原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的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为每季度末月1日至15日。

(二)资金拨付。各镇(街道)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明细表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待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后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及时汇入领取人账户。当年12月31日前、各镇(街道)须将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情况予以公示。

十三、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镇(街道)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并取消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3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资格。

(一)未按时年审或年审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

(二)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三)签订虚假租房协议的。

(四)在补贴期间,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其它保障性住房或普通住房的。

(五)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领取租赁补贴的其它情形的。

十四、其它未尽事宜,参照《泸州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泸住建发〔2022〕194号)执行。

十五、本办法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花名册

      3.泸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对象情况年度复核表

      4.未婚状况承诺书

      5.工作和收入情况表

      6.收入情况表

      7.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汇总表

      8.企业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查询汇总表

      9.机动车车辆信息查询汇总表

     10.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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