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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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常态化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8-22 11:38:39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和《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等规定,我区开展实施常态化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工作,现将申请江津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1年8月1日起,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开展常态化受理。

二、申请地点

申请人可在申请受理点领取申请资料,也可在江津区政府网站等媒体网站下载。受理申请地址:德感南华公租房管理中心。

三、申请对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在几江、鼎山、德感和圣泉城区具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且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几江、鼎山、德感和圣泉区域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几江、鼎山、德感和圣泉区域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设定收入限制,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四、公租房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提交基本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身份证明*;3、户口簿*;4、婚姻状况证明*(女20岁、男22岁以上的);5、同户籍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不同户籍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父母)住房状况证明。

按申请人员类别需另外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类别

提供资料明细

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劳动合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公积金机构出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

灵活就业人员

1、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2、就业证明(由用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出具)

个体工商户

1、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2、营业执照*;3、税务登记证*

城区退休人员

1、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或退休情况证明;2、原工作地房地产行政部门出具房产登记情况;3、原工作地房改部门出具是否参与房改优惠购房等。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单位出具工作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公积金机构出具)。

说明

1.带“*”资料收复印件,验核原件;其余资料均提供原件;

2.社会保险指在重庆范围内缴纳的城镇、城乡养老保险,在城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提交上述资料的外,还应提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证。

五、配租房源

通过动态管理腾退或清退出来的德感南华康居和南华公租房小区房源。

六、配租摇号

在本轮开展受理申请后,通过公告截止申请登记时间前申请,通过审核、审批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为该次摇号对象,根据房源情况,公告摇号时间进行公开摇号配租,并将摇号结果在上述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如有未获得公租房摇号配租的申请人则进入轮候程序,待有公租房房源时再下一轮实施配租。

七、租金标准

按照区政府公布的《重庆市江津区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南华公租房小区公租房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南华康居公租房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元。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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