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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5-19 16:41:07 大 中 小
为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江津区住房城乡建委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按照《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渝价〔2009〕455号)规定,按居民1元/吨,非居民1.3元/吨的征收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2026年一季度共收取全区污水处理费1685.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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