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2519/2025-0002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5-14 | [ 发布日期 ] | 2025-05-23 |
发布日期: 2025-05-23 16:43:06
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渝医保发〔2025〕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附件: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14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3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加快落实产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决定对我市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整合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执行国家医保局《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按照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等要素,整合规范我市现行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9项(详见附件1),停用原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50项(详见附件2)。
二、医保支付政策
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兼顾医保政策延续性,明确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详见附件1)。
三、有关要求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调整工作,规范诊疗行为,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凡在项目中包含的服务内容及耗材不得单独收费。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做好患者沟通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区县医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调研和现场检查核查,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重庆市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4日
分享文章到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