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2519/2025-0002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2 | [ 发布日期 ] | 2025-05-23 |
发布日期: 2025-05-23 15:55:43
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清创缝合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渝医保发〔2024〕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提前做好调价相关工作。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
附件: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清创缝合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修订清创缝合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清创缝合等5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项目价格表中“政府指导价”为相应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可自主下浮。同步停用清创缝合(项目编码ABE)等2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
二、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执行日之前做好目录信息维护,将变更的目录信息下发各相关医疗机构。各相关医疗机构HIS系统作好目录下载及更新工作,并对修订中新增、停用项目作对码处理。
三、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督促相关医疗机构落实价格政策,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本通知自2025年1月20日起执行,若国家及我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修订清创缝合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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